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07 20:56

1.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厂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法律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江苏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一、江苏招标流程是怎样的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发布招标通告;7、单位资格审查;8、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招标预备会;11、投标文件管理;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决标;16合同签订。二、提交投标文件需要注意什么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三、招标文件有哪些内容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用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条件前来投标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单位,招标性质,工程简况,分标情况,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价格,投标文件送交的地点、份数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时间,开标时间、地点现场考察和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指导投标人正确地进行投标报价的文件,告知他们所应遵循的各项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或工程的简述,资金来源,承包方式,资格要求,组织投标人到工程现场勘察和召开标前会解答疑难问题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投标人应承担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以及考察施工现场、参加标前会所发生的费用,填写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投标文件的送达地址,截止时间,修改与撤销的注意事项,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3.合同条件。关于合同条件,本站将通过专篇进行介绍。4.技术规格。技术规格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所购货物、设备的性能和标准。技术规格也是评标的关键依据之一,如果技术规格制定得不明确或不全面,不仅会影响采购质量,也会增加评标难度。货物采购技术规格应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除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外,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供应商或排斥某一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工程项目的技术规格较为复杂,包括:工程竣工后要求达到的标准,施工程序,施工中的各种计量方法、程序和标准,现场清理程序及标准等等。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投标书是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内容的书面声明,包括投标文件构成、投标保证金、总投标价和投标书有效期等内容。6.供货一览表、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P.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购单位的利益,避免因供应商违约给采购单位带来损失。一般来说,货物采购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5%10%,工程保证金如果是提供担保书,其金额为合同价的30%50%,如果是提供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合同价的10%。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法律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6.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一句删除。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删除。四、将第十五条第(三)项删除,并将第(二)项中“邀请两个以上”修改为“邀请三个以上”。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资料。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删除。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施工招标可以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十一、将第二十三条删除。十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删除,并将第(三)项中“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删除。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8.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