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风险

2024-05-18 05:06

1.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风险

一是专业放贷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解决了借款人和投资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在行业初期大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二是普通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往往涉及到两个平台,至少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服务中介(P2P等)、债权转让平台(理财销售平台)等5个相关方,是指出让人愿意将其与借款人、借款服务中介(如P2P平台)一并签署并生效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平台上的受让人,即投资者。以网易理财为例,旗下易安宝产品就是典型的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该产品中,原始借款服务中介为惠人贷。
  三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创新。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风险

2. 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有哪几种

 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出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出让人(资金需求方)将此等债权通过P2P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投资人。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

  2、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P2P平台上的投资者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产品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将债权变现。
  3、专业放贷人模式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多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与P2P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专业放贷人介入原本由资金需求方直接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关系中,先由专业放贷人受让资金需求方的债权(资金需求方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随后通过P2P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小标,或长标拆短标,或兼有之)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专业放贷人模式包括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及回购两种情形,前一种是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债权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后一种是放贷人承诺当债务人无法还本付息时回购标的债权,不退出债权法律关系。

3. 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有哪些风险

债权转让模式:  一是专业放贷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解决了借款人和投资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在行业初期大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二是普通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往往涉及到两个平台,至少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服务中介(P2P等)、债权转让平台(理财销售平台)等5个相关方,是指出让人愿意将其与借款人、借款服务中介(如P2P平台)一并签署并生效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平台上的受让人,即投资者。
  三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创新。目前后河财富上就有这种债权转让模式。利于投资者快速回笼资金,增加流动性。
  实践中,债权转让模式还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变种,包括引入交易所、设立SPV或引入其他类型债权产品等,但本质上并未脱离上述三种模式。
三类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分析:  由于监管尚未明确是禁止哪类债权转让模式,所以目前主流P2P平台仍在观望之中。在笔者看来,第三种和第二种模式问题不大,第一种专业放贷人为此次监管的重点整顿对象。
  第三种模式债权转让关系局限在平台内部,潜在风险小,基本属于主流平台的标配产品,笔者判断不会成为此次整顿的对象。
  第二种模式是纯正的债权转让,有利于促进债权的流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该模式涉及多个相关方,交易结构复杂,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规范,但禁止的可能性不大。该模式是一站式理财平台的主要业务品种之一,如陆金所、网易理财、挖财等均有此类产品,随着越来越多的P2P转型一站式服务,该模式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就合规风险来看,第一种专业放贷人模式潜在风险最大。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虽然在P2P行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居功至伟,但一直颇有争议。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线下有大量的借贷中介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线下业务,涉及金额巨大,已经成为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重要关注的对象。

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有哪些风险

4. 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5. 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p2p债权转让的几种主要模式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6. 掘金时代: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存在哪些问题

您好:
帮您总结了下
一、专业放款人往往与平台有关联关系
债权转让模式下,专业放款人这个角色往往是平台的老总或高管,与平台都有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是直接将钱借给了借款人,而是购买的专业放款人的债权,基于专业放款人和平台方的关联关系,平台方很难避嫌。
二、平台涉嫌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
在债权转让模式下,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后,往往附带回购的义务,专业放款人通过回购保障投资人投资的安全,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一个类似于信用中介的角色,再基于专业放款人与平台往往存在关联关系,平台涉嫌在做信用中介。
三、容易出现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
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很容易出现虚假债权及债权重复转让等问题。在监管未到位的情况下,谁来取监督和监控平台和专业放款人?
四、专业放款人的账户形成了资金池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专业放款人将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后,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借款人还款也应该将钱还给投资人,专业放款人作为老的债权人就应该退出了。但事实上,从目前业内普遍的操作手法来看,专业放款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后,原始债权人(专业放款人)并未完全退出,原始债权人会代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并在收取相应费用后向投资人支付。
五、部分平台利用这种模式形成了杠杆,潜藏巨大危机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始债权人(专业放款人)并没有完全退出,其经投资人授权,还需要代为向借款人收取还款并代为管理以及向投资人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的个人账户形成了资金池。专业放款人在收取了借款人的还款后,只要不需第一时间向投资人兑现,就会形成资金的沉淀,专业放款人就可以拿沉淀的资金出借给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而事实上,这部分资金为其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资金,不是专业放款人自己的资金,其实质是在以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钱形成新的债权,只要将这个交易一直延续下去,就可以形成杠杆。形成杠杆的根本原因在于专业放款人对外形成的债权有部分资金来自于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钱,只要把规模做起来,并且流动性不出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杠杆做的很大。
六、通知债务人往往流于形式,债权转让有无效嫌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实践中目前各平台的做法,债权转让模式下关于通知债务人要么在合同中约定不通知即生效、要么不通知、要么通知流于形式,债权转让有无效的嫌疑。
七、期限拆分风险最大
实践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期限一般比较长,实践中,债权转让类产品往往既拆分金额也拆分期限,而一旦拆分期限,比如12月的债权拆分成3个月的理财产品。一旦做期限拆分,老的投资人的钱需要新的投资人的投资进行兑付。从法律上来说,专业放款人不能将债权重复转让,其得将相应债权回购回来才能再行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而部分平台在产品设计有将债权重复转让的嫌疑。
八、该模式涉嫌非法集资
该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比如平台与专业放款人的关联关系、金额和期限的拆分、专业放款人账户形成资金池、形成杠杆、专业放款人回购义务、通知债务人流于形式等。
九、专业放款人的健康和道德问题隐藏巨大风险
专业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模式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旦其个人健康出现问题,比如死亡,或其道德出现问题都会给该模式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容忽视。

7. 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网贷平台则通过对第三方个人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将其打包成类似于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出借人选择。

由此,借、贷双方经由第三方个人产生借贷关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当然,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也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8. 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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