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第九条是针对新办企业而言的,说明开办费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入费用当年全部列支,如果选择使用长期待摊费用,就不能一次性在当年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