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推出方式是什么

2024-05-13 23:14

1. 私募基金的推出方式是什么

(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
(2)售出或并购:在投资之前确认的未来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
(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
一、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简单地将该等“债转股”的安排都认定为“发放贷款”业务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个案中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实现条件、还款的具体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私募基金的推出方式是什么

2. 发行私募基金方法有哪些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

中小企业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而且银行贷款要求抵押担保,收取利息,附加限制性契约条款,并可能在企业短期还款困难时取消贷款,给贷款企业造成财务危机。和贷款不同,私募股权融资增加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增加债务,因此私募股权融资会加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私募股权融资通常不会要求企业支付股息,因此不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负担。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全面合作伙伴,不能随意从企业撤资。

私募股权融资 - 不同融资方式区别 项目 股市融资 银行贷款 私募股权融资 主要融资人(待)上市公司  所有企业中小企一次融资平均规模较大较小,较小对企业的资格限制较高,较低  最低表面会计成本最低最高较低实际经济成本较高较低最高投资人承担风险较高
投资人是否分担企业最终风险平等分担不分担部分分担投资人是否分享企业最终利益分享不分享部分分享融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较强较弱最强
开展私募股权融资的工作大致可分为四步:
步骤一:私募前期准备工作确定引进私募投资者策略和预期融资金额、融资工具及潜在投资者范围。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成立项目小组包括高级管理层参与操作过程;聘请专业会计顾问公司为公司整理帐务,摸清公司家底(如需要);确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制定投资结构;接触、筛选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中介机构及进行深度估值测算,以确认估值及确定选择投资者标准;在开始接触潜在投资者前做好计划和准备所有必要的基本文件:保密协议和信息备忘录,私募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谈判条件等。
步骤二:初步选择投资人并确定框架性协议 发放公司信息备忘录,筛选私募投资人;确立一至两家意向性投资人,签立框架性协议框架性协议虽然对交易双方并不构成法律约束,但其中包含的主要交易条件是双方进一步谈判的基础;框架性协议中对交易先决条件、交易结构、估值方法、排他性及后续工作都会作原则性的约定。从接触投资人到达成框架性协议通常需2月左右的时间。

步骤三:尽职调查及商业谈判双方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关于公司的帐务审计可由公司自己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投资方的会计师仅对审计结果作复核;投资方法律顾问对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法律文件作全面的法律调查;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作评估,投资方也可能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业务涉及的市场作独立的市场评估预测;双方财务顾问对涉及各方的工作进行协调与沟通。尽职调查的时间视公司的复杂程度在30~60天内完成。
完成尽职调查,双方进行投资对价谈判。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双方就框架性协议中达成的主要交易条件逐一详谈。公司有时需对调查中暴露的财务、法律问题向投资人承诺解决方案或作出某种让步,谈判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双方对公司估值的差异上,谈判过程时间长短不一。

步骤四:签订协议及资金到位谈判达成协议,双方律师着手重组与交易的法律实施。该部分工作的文件起草可在前期提早进行,待谈判结束后即可执行。相关重组、交易的报批工作视乎不同的公司结构和交易结构需提交不同审批部门:当地或中央一级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该部分的时间也视不同交易长短不同。完成法律手续,投资人资金到位。正常情况下,从启动私募到投资人资金进入,约需5~6个月时间,如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协调,可加速私募进程。

3. 私募股权基金有哪6种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模式二: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私募股权基金有哪6种模式

4. 发行私募基金方法有哪些

一、发行私募基金方法
在实际运作中,多由投资顾问公司负责发起,设计信托产品,在与托管银行协商后,寻找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信托公司,利用其信托平台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1、仔细阅读信托基金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合同上汇款账户,与预留赎回资金回款账户应为同一账户。
2、签好合同之后,投资者去银行汇款,按规定填写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后,需在备注栏或汇款用途栏注明某人认购某信托计划。汇款原件是确认成功加入信托计划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3、投资者需向信托公司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确认的身份证件、汇款、回款账户证件及汇款单复印件,信托公司收取上述资料并确认认购资金、认购费到账后,即通知托管银行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并在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信托基金认购人寄送信托公司盖完章的合同,以及信托加入确认函等文件。
二、私募基金特点
1、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5. 发行私募基金方法有哪些

一、发行 私募基金 方法   在实际运作中,多由投资顾问公司负责发起,设计信托产品,在与托管银行协商后,寻找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信托公司,利用其信托平台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1、仔细阅读信托基金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信托合同 上汇款账户,与预留赎回资金回款账户应为同一账户。  2、签好合同之后,投资者去银行汇款,按规定填写对方账户名、对方开户行、汇款金额后,需在备注栏或汇款用途栏注明"某人认购某信托计划"。汇款原件是确认成功加入信托计划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3、投资者需向信托公司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确认的 身份证 件、汇款、回款账户证件及汇款单复印件,信托公司收取上述资料并确认认购资金、认购费到账后,即通知托管银行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并在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信托基金认购人寄送信托公司盖完章的合同,以及信托加入确认函等文件。   二、私募基金特点   1、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 股权投资 ,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一般来说, 发行私募基金方法 是相对固定的,没有其他的那么灵活通便。私募基金的渠道比较广,相对来说资金回报会比较丰厚,当然其有好处也有缺陷,私募基金的风险相对来说是很大的,首先,有较长的投资周期,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企业想要从中获得利益的话,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

发行私募基金方法有哪些

6.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有哪些

市场上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一、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来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二、私募基金在运作模式上有较强的投资目标。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三、私募基金在收益方面较高。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四、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有其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五、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7. 私募股权基金的6种模式

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模式“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私募股权基金的6种模式

8. 私募基金发行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基金的发行产品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包括信托公司、券商(期货公司)资管通道、公募基金专户通道、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以及有限合伙模式。以信托形式发行私募产品一直是国内比较主流的模式,2003年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就是以信托形式发行的,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信托公司为私募阳光化提供了一条合法合规、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发行渠道,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信托型私募主导市场多年以后,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管制逐渐放松,催生了一批通过券商资管、基金公司方式发行阳光私募产品。自此,私募基金通道业务的开始出现相互竞争的局面。除了以上形式,在国际上较为盛行的有限合伙模式也逐渐在国内出现。2014年私募备案登记制度推出,私募基金自主发行模式被广泛看好,发行方式的增加给私募基金更多的选择,不同的发行方式各有优劣。
私募基金发行方式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