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本金比例要求

2024-05-04 04:18

1. 房地产资本金比例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相关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已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4年9月28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非主城区所有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范围内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总建设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为准。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手续前存入项目资本金、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未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总投资和相应的资本金比例确定,即:企业应存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      项目总投资指企业从取得土地到完成项目建设的全部投入。项目总投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工程概算确定。企业单次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工程量少于初步设计批复载明工程量的,可按单次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的工程量占初步设计批复载明工程量的比例分摊计算项目总投资。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30%。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存入的项目资本金依据项目前期开发的投入、项目的属性以及企业的实力和信用状况,按应存项目资本金一定比例抵扣后存入。抵扣后,企业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50%存入。      (二)市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区县级重点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      (三)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安置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0%存入。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      (五)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免存项目资本金。      (六)标准厂房项目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符合本条第七至十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15%存入)。      (七)在上一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在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0%存入;排名在二      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排名在五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排名在一百名至两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排名在两百名至三百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40%存入。      (八)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一年度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综合排名靠前的,其在注册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5%存入。靠前的企业数按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的10%确定。      (九)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十强最新评选中获得前二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25%存入;获得二十一名至五十名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按应存项目资本金的30%存入。      (十)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最新评定中,获得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按排名先后以2:3:5的比例确定名额,分别按应存入项目资本金的25%、30%、35%存入项目资本金。      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其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按母公司控股比例对应享受相应存入政策。      享受本条第七至十款项目资本金存入政策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后,不再享受第七至十款存入政策。同一项目或同一企业享有多款存入政策时,各政策不叠加使用。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其范围应覆盖本市主要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存入项目资本金。      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第十条  存入项目资本金额度较高,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可以申请缓存部分项目资本金。首次存入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最低控制金额。      假定存入项目资本金的金额为X万元,主城区项目最低控制金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X≤1000万元时:      应一次性全额存入X万元。      (二)1000≤X≤5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1000+(X-1000)*25%      (三)5000≤X≤20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2000+(X-5000)*20%      (四)X >20000万元时:      首次最低存入金额:5000万元      主城区以外项目资本金首次存入最低控制金额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方式制定相应规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项目资本金缓存期为4个月。第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与监管银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并按通知要求存入项目资本金;      (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和监管账户资本金存入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存入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初步设计批复;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划拨决议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建设进度、额度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30%。      (二)项目主体建设阶段,可全部使用已存入的项目资本金。其中,多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封顶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高层项目在主体完成1/3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70%;在主体完成1/2后,可使用至已存入项目资本金的100%,解除项目资本金监管。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本金,必须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使用手续。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本金使用(销户)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最后一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还应提供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第十六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企业需要注销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办理企业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银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须按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自动终止。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项目资本金监管账户或裁定从监管账户支付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资本金监管,按季度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范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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