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监督管理科职责

2024-05-16 06:33

1. 医保监督管理科职责

人民医院医保科长职责一、在院长及医务科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保险、物价的管理工作。二、熟练掌握并宣传贯彻医疗保险、物价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三、制定院内医疗保险、物价工作的管理规定及有关工作方案,经医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院各科医保、物价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处理违反医保、物价制度的违规行为。五、定期分析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情况及费用剔除原因,及时与社保机构沟通解决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保监督管理科职责

2. 什么是医疗保险监督

医疗保险监督是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医疗保险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定的方式,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医疗保险系统中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综合管理过程。具体说,是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及医疗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行为、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医疗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和保险人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使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医疗保险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职工。其中,对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的监督最为关键。
转自百度百科。

3. 什么是医疗保险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事务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并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3、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4、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5、负责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6、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7、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8、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9、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医疗保险监督

4. 医保局职责医务监督

1、医务监督的意义:通过医务监督,能更有效地运用体育的手段,促进体育活动参加者的身体发育,增进健康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能培养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和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体育锻炼的卫生原则,避免与减少运动伤病的发生;保证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的顺利进行,使人们从中受益,获得更大成效。2.自我医务监督是指参加运动时依据简易的医学检验方法和运动后自己的主观感觉,对自身的生理机能和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和评定的一种方法。自我医务监督主要包括:主观感觉和客观感觉。具体操作时,锻炼者将运动后出现的各种生理反应和所测定的有关数据,在医务监督表所属栏目内记录下来,在客观检查各栏中,还要填写上具体的测定数据,以此类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6. 医保监管措施有哪些

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事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关乎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为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涟水县医保局四举措推进医保监管工作,提高医保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实现医保监管从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到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      二是推动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推进药品编码的统一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优势,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提升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效率。      三是打造专业医保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的稽核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使工作人员提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医疗保险稽查队伍。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医保基金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推进医疗行业内的监管和自律、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社会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医保监管治理体系。

7.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8.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一)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一是将立法目的明确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二是确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四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二)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基金使用行为。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二是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求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一是构建政府和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二是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四是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五是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四)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从业限制、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