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只拿到收据签了认购书可以吗

2024-05-16 03:12

1. 交了首付只拿到收据签了认购书可以吗

一般是可以的,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只是简单约定了,由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日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那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事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销售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及责任等。在商品房买卖当中的主要内容均做了详细的约定,且购房者已经交纳了购房款,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份《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被认定为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也可以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等相关义务。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一些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当中,购买房屋的时候首先是需要交首付的,交完首付之后,开发商一般会给一个收据,表明确实存在交首付的这样的一种状况,如果对方没有给收据的话,作为购房者也是可以积极主动地要求对方开具收据等。

交了首付只拿到收据签了认购书可以吗

2. 交了首付只给了认购书复印件和定金收据还有刷卡票

交了首付只给了认购书复印件和定金收据还有刷卡票一般是可以的。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只是简单的约定了由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日后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事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销售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及责任等。在商品房买卖当中的主要内容均做了详细的约定,且购房者已经交纳了购房款。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份《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被认定为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也可以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等相关义务。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 规避受牵制条款,一些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2、 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 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 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5、 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3.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

法律分析:交完首付没签购房合同不正常,正常的买房流程是: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付首付(签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如果在付首付的时候不能签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开发资质,这种房子绝对不能买,如果是这样可以要求开发商公示证,没有的话,果断要求退房。3、开发商因某种原因被建委暂停网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

4.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并没有任何其他企图的话,那么也是有效的。但是可以说这种行为有着很大的风险因为即使有了收据交了首付仍然是可以反悔的,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建议一定要签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5. 交了首付款只有收据合理吗

法律分析:买房交首付款,只开收据不开发票,这个是正常情况,以后首付款的发票是会给你开的,但是暂时只是给你开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交了首付款只有收据合理吗

6.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

法律分析:交完首付没签购房合同不正常,正常的买房流程是: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付首付(签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如果在付首付的时候不能签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开发资质,这种房子绝对不能买,如果是这样可以要求开发商公示证,没有的话,果断要求退房。3、开发商因某种原因被建委暂停网签。这种情况,再恢复网签后,就能签订正式合同,问题不大。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7.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

交完首付没签购房合同不正常,正常的买房流程是: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付首付(签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如果在付首付的时候不能签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开发资质,这种房子绝对不能买,如果是这样可以要求开发商公示证,没有的话,果断要求退房。
3、开发商因某种原因被建委暂停网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

8. 交首付只给收据没有购房合同

应当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如果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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