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2024-05-06 03:56

1.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责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费用,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当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当然医责险最直接的受益者自然是投保的医疗机构,它可以很好地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以最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纠纷赔偿而给其造成的经济压力,利于其经营管理和营业秩序的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细则》
第一条 保险对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主要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仲裁或诉讼及律师费用等。
第三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或停职处分后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罚款或惩罚性赔款等。
第四条 保费计算。根据病床数,医疗责任部分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从3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每个床位的年度保险费在160元至200元之间。根据岗位的不同,每位医务人员的年度保险费在160元至800元之间。 年度保险费=医疗机构保险费+医务人员保险费。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2. 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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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您好!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严谨的情况下,买医疗责任险的人多不多对于有需求的人士而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动机不在于购买医疗责任险的人数多不多,而是在于能都帮助自己获得相关保障。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的保险标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推荐医护人员购买。

3. 医疗责任险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哪些保险责任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外责任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实践中,要是不幸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那么在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其中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作出赔偿,但法律上也规定了一些除外的责任,希望大家能够注意。在很多时候我们受伤了或者生病了是可以用医疗责任保险进行赔偿的,但是医疗责任保险会有一定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就不会承担责任,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决定。

医疗责任险是什么

4. 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第三条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外责任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一、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雇主责任保险不负赔偿的有哪些?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可以赔付)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恐怖活动、罢工、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等;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5.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责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费用,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当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当然医责险最直接的受益者自然是投保的医疗机构,它可以很好地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以最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纠纷赔偿而给其造成的经济压力,利于其经营管理和营业秩序的正常开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细则》第一条保险对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二条主要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仲裁或诉讼及律师费用等。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或停职处分后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罚款或惩罚性赔款等。第四条保费计算。根据病床数,医疗责任部分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从3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每个床位的年度保险费在160元至200元之间。根据岗位的不同,每位医务人员的年度保险费在160元至800元之间。年度保险费=医疗机构保险费+医务人员保险费。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6. 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中最重要、业务量最大的业务种类之一。
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医疗责任险承保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是什么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哪些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7. 医疗责任保险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指的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需要给患者赔偿一定的金额,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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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医疗保险有什么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的责任;对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等医疗工作中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的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强合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