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主要的监管形式

2024-05-18 16:25

1. 金融市场主要的监管形式

  金融市场管理的形式:
  通过法律规范约束证券市场行为,以法律形式维护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是各国管理金融市场的基本形式。
  ①制订证券发行方面的法律,将证券发行的条件原则发行申报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法律化。
  ②按照证券交易法管理证券交易活动。有价证券交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a.证券交易组织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b.有价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c.对违反有价证券交易法的各种欺诈、投机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等。
  ③制订管理证券机构的法律,确定证券机构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和应尽的义务。

金融市场主要的监管形式

2.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政府)金融管理当局和有关自律性组织对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者及他们的融资、交易活动所作的各种规定以及对市场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措施及方法。有三条原则:①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基本目的是稳定市场,维护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就要求在金融市场的监管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②制止背信的原则:主要是要求市场活动的一切当事人都能诚实履行义务,杜绝制造虚假的行为,制止违约、不守信用③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在信息公开的原则下,任何市场参与者散布虚假信息与隐瞒信息,都会形成欺诈,从而造成投资者的错误判断,引起市场供求或价格失常。而市场操纵者往往直接左右价格,牟取暴利,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各国金融市场监管当局都严厉禁止欺诈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3.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金融市场监管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参与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性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止背信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有哪些?

4. 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制止背信的原则3.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

5. 金融市场监管的含义

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大致说来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参与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其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进行的自律性管理。前者为外部管理,后者则称为内部自律。

金融市场监管的含义

6.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监管架构是

架构是“一行三会”,是国内金融界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拓展资料:一、随着“一委一行两会一局”新格局的建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有了更加积极、与时俱进的变化,监管的权威性和协调性进一步加强。二、目前,现代科技的发展给金融业态带来了巨大改变,也为金融监管增添了诸多新的挑战。业内专家表示,科技变革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服务效率,但也使金融风险的形态、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网络安全、信息保护已成为金融监管的全新课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这一部署对于保障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 金融监督的金融监督的监督形式

中国当前金融监督一般可分为金融稽核、金融检查、金融监察和金融审计四种形式。它们共同介于金融决策和金融决策执行系统之间。 从监督内容上,可分为专项金融监督和全面金融监督;从监督人员是否到现场,可分为现场金融监督和非现场金融监督;从监督资料的搜集方式上,可分为直接监督和报送监督;从监督的客体上,可分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监察)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此外金融监督还可以分为广义金融监督与狭义金融监督, 广义的金融监督是指国家用金融手段对一切经济金融活动进行的监察督促。狭义的金融监督指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国家各类专业银行代行金融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通过流动资金管理、结算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手段对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一种专业监督。它是管理金融业的一项重要机制,也是实施金融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工。

金融监督的金融监督的监督形式

8. 金融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二)利弊优劣
  分业经营作为我国目现行的经营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第一,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劵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两种业务各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分业经营也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蔓延。例如,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分业经营模式目前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随着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长久的运行,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分业经营易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分业经营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证劵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其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一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二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此外,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也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许多学者通过对金融业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国外经营模式的借鉴,提出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仍有改善的余地,其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还需综合考量、总体把握、充分酝酿,必须审慎。
  三.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及其协作配合与组织制度。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