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2024-05-18 15:32

1.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铁政法〔1998〕148号),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实现更新改造投资主体的转移,落实运输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是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调整生产力布局、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铁路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是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更新改造范围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范围
  (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四)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全路统一规则,资金总量控制,铁道部和铁路局分级管理。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计划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以及运营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中长期技改规划的要求进行。中长期规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规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投资效益,择优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提办法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部在控制总规模内测算各铁路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的机车、客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按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执行(办法另定)。第五章 更新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客车),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第十四条 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二)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三)部直属运营单位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第十六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除部长特批项目外,部内各部门不得指定项目。第十七条 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扩能改造和行车安全项目。第六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项目的立项,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项目核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
  2.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路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
  3.由铁路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报铁道部核备;对不符合技术政策的项目,铁道部可予否决。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或分局)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部管项目须经铁路局计划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铁道部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意义: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造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论证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2.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第二章 更新改造工作范围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
  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第七条 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第四章 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第九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行体制下,实行“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条 机车车辆折旧资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由铁道部集中使用;除机车车辆以外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3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70%由铁路局安排使用。广铁(集团)公司提取和分配折旧资金的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管理办法由部另定。第十一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主要干线、编组站以扩大运输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机务段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项目;
  3.配合地方政府对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进行总体改扩建;
  4.路网性零担中转货场及加冰所;
  5.营业铁路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6.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通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
  8.重点战备工程;
  9.重点缺水和水质不良的地区水源改造;
  10.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交字532号文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600万元以下由部补助1/3,超过600万元的补助1/2。
  11.铁道部直属单位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铁道部指定的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贷款的路网性项目。第十二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设备;
  6.重点技术措施;
  7.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8.环保、劳保、节能措施;
  9.战备项目;
  10.设备更新购置;
  11.其他更新改造项目;
  12.配合使用外资的局管项目。第十三条 铁路局分配给铁路分局的资金,其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3.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一、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遵循的原则
1.根据铁路运输特点,恢复和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生产能力和行车安全。
2.大修要使铁路运输设备达到促进效率提高、降低消耗、节约成本的目的。
二、大修理支出核算遵循的原则
1.符合《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计划,节约资金,规范核算,支出核算要正确反映实际消耗,便于分析,便于管理。
2.运输企业要保证和正确运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新建和设备购置。
三、对(铁计〔1995〕27号文)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1.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5款:“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删除,修订为:“住宅及附属设备的大修;”。
2.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6款:“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删除,修订为:“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大修;”。
四、强化线路换轨大修管理
1.部管理线路换轨大修的钢轨、道岔支出计划。部根据全路先进水平并考虑大修区段实际情况指定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安排配套费用计划,铁路局配套计划要报部核准。各铁路局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大修成本,努力达到先进水平,对于超出综合平均单价的费用,由各铁路局在自行安排费用中优先安排。各铁路局要保证线路换轨大修的资金到位。
2.线路换轨大修施工要严格执行大修规程,换轨大修地段要保证换岔、补碴和清筛。杜绝只换轨不清筛、不换枕等简化作业现象发生。各局建立线路大修质量保证制度,主管局长要对大修质量负责,部将不定期对线路大修质量进行抽查。
3.不得随意减少线路换轨大修实物工作量。要保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对于简化作业和随意减少实物工作量的单位,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大修计划特别是自行安排计划,对于随意减少线路大修数量造成设备失修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干线上换下的钢轨,能用的要尽可能用于站线或支线。换下的旧钢轨、轨料要及时回收,对于可再用的旧钢轨、轨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再用轨跨局调拨实行有偿原则,其调拨价(含整修与管理费)不高于新轨价格的50%。
5.部下达成段更换再用轨指导性计划,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旧钢轨调拨收入及废钢轨变价收入可由铁路局统一安排,用于补充成段更换再用轨配套费用。
五、合理安排设备大修周期和大修设备数量。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长期闲置、罕用、备用的设备(包括客车、货车、救援列车),要科学合理地延长这些设备的大修周期,使之与完成工作量相适应。
六、加强概(预)算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
1.部管理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业务局或由部委托铁路局在批准的总规模内对概(预)算进行审批。对于单项运输设备大修理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部鉴定中心及有关司、局对概(预)算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由部鉴定中心予以批复。
2.局管理项目的概(预)算原则由路局财务部门会同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批。
七、部管理单项支出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桥隧、路基病害整治的大修项目,部财务司会同工务局对铁路局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确属必要并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项目,部予以批复,由部与铁路局按7:3分担支出,铁路局要按批复规模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八、部管理干线的重大灾害复旧项目,在灾害发生后,铁路局要及时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和复旧方案,经部核实后按相关条例及细则安排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复旧计划,原则上当年灾害当年复旧。
九、加强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各单位自营大修项目如机、客车的扩大架修、段作厂修等项目要逐步采取分要素核算。
十、严肃计划纪律和财经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部管大修项目,部管理大修项目的调整权在部,未经部批准,不得将部管理项目的大修资金或支出额度挪作它用;大修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记入当期成本,不得预提或待摊。
十一、加强大修统计工作,各铁路局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报大修统计报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