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否正确?

2024-05-16 14:27

1.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否正确?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正确的。我们先了解到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出现北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续监管办法》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同时,中国证监会授权北交所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拓展资料:关于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存在表决差异安排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特别标识为“W”;上市公司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特别标识“W”在市场行情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展示。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拟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前,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有关各方应 当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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