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审查哪些内容

2024-05-17 20:45

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审查哪些内容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
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哪里办理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
(一)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二)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
1、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包括首先到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股权的公司名称还有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等。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以下操作流程:
(一)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二)联系融资机构;
(三)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四)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五)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出借方发放资金。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审查哪些内容

2. 如何审查股权质押合同

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一、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3. 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上述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受限而导致股权质押行为无效,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债权人仍须了解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它们包括: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接受法令禁止买卖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有限责任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这在实务操作中容易疏忽,外商应引起重视。
除此之外,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如何行使股权质权,也是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债权人往往认为直接将出质的股权转入自己名下即为正确的操作方式,其实不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正确实现质权的方式是债权人将股权通过变卖、折价、转让等方式合法处分后,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4. 股权质押合同怎么审查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2、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其他合同需要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温馨提示:鉴于合同公证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明所有合同所需证明资料,本处尽可能的向您说明,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但收养、保证等应当由本人办理。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合同若干本。
(五)如涉及有关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凭证。
(六)如涉及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提供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七)如涉及财产共有关系,提供共有关系证明,共有人应到场确认该财产处分行为。
(八)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股权能否转质权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办理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 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上述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受限而导致股权质押行为无效,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债权人仍须了解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它们包括: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接受法令禁止买卖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有限责任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这在实务操作中容易疏忽,外商应引起重视。
除此之外,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如何行使股权质权,也是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债权人往往认为直接将出质的股权转入自己名下即为正确的操作方式,其实不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正确实现质权的方式是债权人将股权通过变卖、折价、转让等方式合法处分后,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6. 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股权质押 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 1、股权(股份) 质押 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股权质押合同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等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7. 股权质押登记是形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

股权质押登记时实质性审查,工商局有义务对其进行审查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一、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
(1)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股权质押登记是形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