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厅的厅直单位

2024-05-17 05:57

1. 江西省文化厅的厅直单位

江西省赣剧院  江西省歌舞剧院    江西省京剧团    江西省杂技团    江西省话剧团    江西省木偶剧团    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江西画报社    江西省艺术研究院    江西画院    江西省电影公司    江西省文化音像出版社    江西省演出公司    江西省图书馆    江西省群众艺术    江西省博物馆    江西省考古研究所    江西艺术中心    江西省文物商店    江西省文物保护中心    江西省艺术档案馆    江西省文化产业开发中心    江西省文化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江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   江西艺术剧院    省直文化系统保育院    洪都电影院    青山湖电影院    文化厅招待所

江西省文化厅的厅直单位

2. 江西省文化厅的机构职能

 (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法规。(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三)推进文化艺术领域 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实施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规划、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四)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五)指导、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查工作。(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八)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九)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十)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十一)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十二)指导文化科研工作,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强省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建设城乡一体、区域均衡、人群均等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工作。

  (三)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文化艺术普及、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共享等工作。

  (六)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科协、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对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力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整体规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传承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完善红色文化创新、传播体系,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赣鄱文化影响力。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4.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文化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是指以有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文化精神产品或者文化娱乐服务的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图书报刊市场等。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发挥国办文化在文化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活动和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第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搞好行业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审批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
  (四)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做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文化娱乐经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一级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三级音像发行单位和音像零售点、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一级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查和管理,以及广播电视系统三级音像发行单位和社会音像零售点、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省音像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本省音像事业的归口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一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核和管理。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区域,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文化市场实施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防疫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收费和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税务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进行查缉监管。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第十五条 各级负有执法职责的文化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和变相从事或者参与文化经营;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第三章 文化市场的管理第十六条 文化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颁发。第十七条 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必须依法办理。
  文化经营证照不得租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