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05-05 23:12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除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路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交通、林业、物价、渔政、环保、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条例,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由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证。二、罚没票证分为以下三种:
  1.“福建省罚没款收据”,作为收缴单位或个人罚没款(包括人民币存款)的收据;
  2.“福建省实物罚没收据”,作为收缴单位或个人罚没物资和外币的收据;
  3.“福建省定额罚没收据”,作为交通、城管等部门对违章个人罚款的收据。收据面额,统一为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伍元、十元七种。
  各种罚没票证均套印县(市)以上财政部门罚没票证用章。票证内容具有编号、填发日期、罚没金额(或数量)、填发机关、经收人等项目。“罚没款收据”和“实物罚没收据”还具有被罚人或单位名称、地址、案卷号、案由、处罚条例等项内容。三、下列情况不使用上项规定的罚没票证:
  1.违犯乡规民约的罚款;
  2.在正常经济活动交往中,根据合同、协议、业务规章等收取的补偿性的罚没、滞纳金、赔偿金;
  3.违法、违章的税收补税、罚款和滞纳金。四、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按照法规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没,必须开具罚没票证。罚没票证各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印章必须齐全。若主罚机关、部门不使用统一的罚没票证或罚没票证的填发机关和经收人印章不全,被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罚没。五、任何机关、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仿制或自印罚没票证。如有违反,应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一至二倍罚款。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