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2024-05-18 23:54

1. 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通常会和委托人商定一个保留价格(底价),这种拍卖称为有底价拍卖,不确定拍品底价的拍卖称为无底价拍卖。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出价必须等于或高于拍卖品的底价才能成交。如果低于底价,就不能成交。在拍卖实践中,选择无底价拍卖的并不多见,既使有,也必须是委托人的意愿。实施无底价拍卖,拍卖品大多是一些廉价商品,很少有价值高昂的贵重物品,因为选择无底价拍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法律依据:《美国统一商法》第二三百二十八条除非推出货物时明确表示无保留,拍卖均为有保留拍卖(即有底价拍卖)。无底价拍卖通常用于动产拍卖,而不动产拍卖因其价值昂贵,几乎都采用有底价拍卖。在强制拍卖时,一般都采用有底价拍卖,其目的是体现强制执行时能公平、合理、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密封式拍卖与非密封式拍卖不管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都有密封式拍卖(即招标拍卖)和非密封拍卖。

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2. 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

一、价格确定不同
1、起拍价: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
2、拍卖底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
二、特点不同
1、起拍价:如有人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
2、拍卖底价:普通司法拍卖的底价(保留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网络司法拍卖的底价(保留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扩展资料:
底价规则的效力。底价与最高应价。在有底价拍卖时,如果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底价的,拍卖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
若拍卖人在最高应价没有达到底价时将拍卖标的物卖出,是对委托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底价规则的对抗,应视为无效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品,并要求拍卖人赔偿损失。若买受人是善意的,可向拍卖人主张权利;若拍卖人与买受人串通,应分别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拍卖底价
百度百科-起拍价

3. 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

起拍价可以低于底价,也可以等于或高于底价,底价是提供拍卖物品人员订的基础成交价,起拍卖价是拍卖师拍卖起步价。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的底价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对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动产,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并不要求事先预定底价,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定底价的,执行法院必须预定。
  拍卖物底价的确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底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依此标准确定底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确定底价。二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因不动产价值往往较高,所以,一般来说应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底价,我国最新公布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采取了上述立场
  二、起拍价
  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如有人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现代网络平台,个人在具有相当资格和合法性网站双保下,拍卖人设定的起始价,通常是在第一个人应当价时,实际不是在起始价上加价,第二个参拍人才要加价。比如孔夫子旧书网等网站。
  拍卖程序中有四种价格,评估价、参考价、保留价、起拍价。评估价是委托方定价的依据之一,参考价是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参考价,保留价是委托方确定的最低售价,起拍价是由拍卖人视标的情况确定的现场起叫价格。保留价应当保密,起拍价可当场宣布。起拍价可低于、等于、高于保留价。这些是拍卖中的专业操作方法,有拍卖法规范。
  在有底价的拍卖中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增价拍卖,另一种是减价拍卖。拍卖人为了工作程序的方便,往往设定一个起拍价,但是起拍价不一定是保留价(底价)。因为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往往要求拍卖主持人不得将保留价告诉竞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设定起拍价。委托人设定的底价可等同于起拍价,也可高于起拍价。

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

4. 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

一、价格确定不同
1、起拍价: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
2、拍卖底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
二、特点不同
1、起拍价:如有人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
2、拍卖底价:普通司法拍卖的底价(保留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网络司法拍卖的底价(保留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扩展资料:
底价规则的效力。底价与最高应价。在有底价拍卖时,如果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底价的,拍卖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
若拍卖人在最高应价没有达到底价时将拍卖标的物卖出,是对委托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底价规则的对抗,应视为无效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品,并要求拍卖人赔偿损失。若买受人是善意的,可向拍卖人主张权利;若拍卖人与买受人串通,应分别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拍卖底价
百度百科-起拍价

5. 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

一、拍卖标的物的底价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对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动产,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并不要求事先预定底价,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定底价的,执行法院必须预定。
拍卖物底价的确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底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依此标准确定底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确定底价。二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因不动产价值往往较高,所以,一般来说应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底价,我国最新公布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采取了上述立场。
二、起拍价
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如有人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现代网络平台,个人在具有相当资格和合法性网站双保下,拍卖人设定的起始价,通常是在第一个人应当价时,实际不是在起始价上加价,第二个参拍人才要加价。比如孔夫子旧书网等网站。
拍卖程序中有四种价格,评估价、参考价、保留价、起拍价。评估价是委托方定价的依据之一,参考价是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参考价,保留价是委托方确定的最低售价,起拍价是由拍卖人视标的情况确定的现场起叫价格。保留价应当保密,起拍价可当场宣布。起拍价可低于、等于、高于保留价。这些是拍卖中的专业操作方法,有拍卖法规范。

底价和起拍价有何区别

6. 拍卖底价=起拍(叫)价吗?求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以一定年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公开举行拍卖的活动,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期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排除了种种主观因素,避免了“暗箱”操作,是公开的、完善竞争的土地市场。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已逐步成为目前城市建设用地最主要的供地方式之一。 由于时常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自然涉猎有关招标、拍卖的书籍和资料,但笔者发现有些书籍对拍卖底价和起拍(叫)价的内涵界定不清。如:有的书刊将拍卖底价亦称为起拍(叫)价。为了不误导初次涉及拍卖领域的同仁和读者,笔者翻阅了有关的专业书籍和法律法规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出让的主体)在土地拍卖之前确定的最低控制价格,若低于该价格则不可出售。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拍卖法》第2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法》第50条第二款又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而起拍(叫)价:是拍卖前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起始(点)价。

7. 拍卖底价与起拍价

法律分析:起拍价: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
拍卖底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拍卖底价与起拍价

8. 拍卖底价与起拍价

法律分析:起拍价: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
拍卖底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