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被取消怎么办

2024-05-14 01:31

1. 乡村医生被取消怎么办

乡村医生报名条件为: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考执业医师的要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4、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5、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6、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摘要】
乡村医生被取消怎么办【提问】
亲爱的您好,欢迎您向我咨询,我很荣幸遇到您。现在我看到你的问题了,我把答案编辑给你, 请稍等片刻哦 马上为您效劳。【回答】
亲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回答】
如果考核不及格被取消怎么办?【提问】
你好!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未通过人员,再次接受培训(培训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再次接受培训期间,视情取消基本工资收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回答】
考核不合格会被取消这个证吗?【提问】
亲亲~如果是连续考核不合格将取消执业资格。【回答】
这个乡村医生证考核以什么形式通知【提问】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4月20日前,召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县的考核工作;各卫生院考核小组组织召开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会议,按县卫计局的统一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二)各卫生院考核小组组织乡村医生进行个人述职,对其工作成绩、学习培训情况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三)县卫计局综合各卫生院考核小组意见和业务考评情况,对被考核乡村医生做出考核结果的评定。县卫计局通过卫生院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并由乡村医生本人签署意见。乡村医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卫计局提出复核申请,县卫计局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考核结果,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结果记入《**县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乡村医生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回答】
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未参加培训、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及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卫计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回答】
您看一下亲【回答】
乡村医生现在还能考吗?【提问】
可以的,现在把那些资料发给您。希望对您有帮助【回答】
亲~图片发送不过去,我编辑文字给您,打字有的慢你稍等一下哈【回答】
乡村医生报名条件为: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乡村医生考执业医师的要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4、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5、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6、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回答】
7、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回答】
2022年还是可以报名考的,要满足这些条件【回答】

乡村医生被取消怎么办

2. 乡村医生退休后为什么没收乡村医生证

乡村医⽣退休后⾏医的情况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强调的是实质内容,⽽⾮形式内容。通过该解释上下⽂来看,第⼀项规定为“未取得医师资格”,⽽不是规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实质,要求的是⾏为⼈的能⼒⽔平达标,⽽不是强调形式,第三项规定“未取得乡村医⽣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形式,⽽不是实质。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原因在于医师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乡村医⽣却没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摘要】
乡村医生退休后为什么没收乡村医生证【提问】
你好亲[微笑]一般有乡镇助理医师的村医退休了证要收回的呢【回答】
收回是禁止再次行医【回答】
乡村医⽣退休后⾏医的情况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强调的是实质内容,⽽⾮形式内容。通过该解释上下⽂来看,第⼀项规定为“未取得医师资格”,⽽不是规定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实质,要求的是⾏为⼈的能⼒⽔平达标,⽽不是强调形式,第三项规定“未取得乡村医⽣执业证书”,强调的是形式,⽽不是实质。两者之间存在差别,原因在于医师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乡村医⽣却没有资格证和执业证之别【回答】
因此,通过体系解释,只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否取得注册并⾮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曾取得过乡村医⽣执业证书,也具备了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其继续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不应作为打击的范围。【回答】

3. 2015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吗?

  2015年没有相关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消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该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吗?

4. 乡村医生证国家承认吗

法律分析:乡村医生证国家承认。办理乡村医生证的条件及准备工作如下:1、办理条件,在乡村医疗机构并符合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条件的人员。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2、准备材料,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本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6个月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乡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一份。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乡村医生证被注销,什么样情况下才能再注册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当然具体实施起来可能因地区差异各个地区略有不同,保险起见最好在问问当地相关部门。

乡村医生证被注销,什么样情况下才能再注册

6. 国家怎么不提乡村医生的改革

  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在开展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实施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乡村医生代表和专家意见。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新举措和亮点?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一是建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制度。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二是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三是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在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举措:一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是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当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在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组织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为进一步提高具有较高素质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指出,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在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方面,鼓励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实施意见》要求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具体有哪些举措?
  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三是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通过上述渠道,乡村医生将通过优质服务获得更多的补助,其合理待遇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七、《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已经步入老年,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国家十分关注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7. 乡村医生退出新政策

法律分析:乡村医生退出新政策: 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乡村医生退出后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每月400元。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乡村医生退出新政策

8. 我只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算是国家承认的乡村医生吗

亲亲算是国家承认的乡村医生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村卫生所即可。【摘要】
我只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算是国家承认的乡村医生吗【提问】
亲亲算是国家承认的乡村医生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在村卫生所即可。【回答】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执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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