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矿产勘查运作的风险分析

2024-05-09 06:27

1. 商业性矿产勘查运作的风险分析

在20世纪70~80年代,有一批学者致力于矿产勘查的风险分析研究。如英国的布恩(Robin G.Burn)等。他们把找矿的过程,视为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的事件的长链,对勘查公司的战略、勘查的决策、勘查靶区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勘查工作的组织做出定量的数学分析,进行矿产勘查的风险分析。这些研究具有理论意义,但很少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公司采用。实际上,矿产勘查的投资者在立项时,分析影响矿产勘查开发投资决策的因素时,已对矿产勘查的风险做出了定性分析(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

商业性矿产勘查运作的风险分析

2.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目标

6.2.1 建立健全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法律体系
建立清晰、透明、稳定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商业性矿产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合法退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的管理政策法规,确保探矿权的财产权地位的法律制度;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开展的投资、资本市场及各项优惠政策;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等。
6.2.2 改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环境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公开、平等、有序、统一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市场环境。
通过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补偿机制和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分担机制,来调控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方向。
政府通过制定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导目录、编制商业性矿产勘查年度报告和投资指南等方式规划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
鼓励和吸引国外投资者勘查开发中国矿产资源,开展矿产资源方面的国际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互利。
协调和落实促进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环境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定有利于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融资发展的国家金融政策。
6.2.3 规范政府管理
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改进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对于矿业权的取得要逐步采取市场配置的方式,对适合招拍挂的勘查开采活动,不同的矿种和不同的地区区别对待;优化政府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规范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矿业权,严格界定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审批权限;严格规范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严格控制审批授予范围;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中介组织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加强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行业管理作用。国土资源部作为地勘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引导;明确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的支持方向,完善重要矿产资源的储备制度;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研究推广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制定勘查技术规范、标准和市场规则;规范和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建设。

3.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内涵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投资主体、运行机制、配置方式和产权属性等划分,一般将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类。
商业性矿产勘查既是地质工作的主体,同时又是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从矿产勘查的自然属性及自身规律看,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地质工作的一部分,是具有较强的探索性、综合性的地质工作;另一方面,从矿产勘查在经济领域的内在联系看,商业性矿产勘查同时又是矿业的一部分,因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投入需要从矿业生产中获得收益补偿,并为矿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的矿产地和可采储量。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从事矿产勘查活动的企业称为初级矿业公司(Junior Mining Companies),将从事矿产开发活动的企业称为高级矿业公司(Senior Mining Companies)。
区别于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产勘查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一种企业生产行为,它是作为一项产业经济活动来运作,是矿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矿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成果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生产要素主要通过市场方式进行优化配置。
因此,可以认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在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目标,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查施工,依法开展矿产勘查的活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由出资者依法自行处置,并取得投资回报。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必须坚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强信息发布,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健康发展。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特点
相对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要特征是:
(一)成果具有“私人物品”属性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成果属于私人物品(非公共产品)和劳务,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从成果的经济属性来看,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成果是以地质信息的形式反映客观地质体或矿产资源的赋存状态。“被查明的矿产地具有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双重性。”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是企业出资获得的,在使用上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实行有偿转让。法律保护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不受侵害。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是企业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按照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产勘查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一般是由企业按照商业模式来运作的,这是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最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是由独立的矿产勘查公司和大型矿业公司的勘查子公司来进行的。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以盈利为目的
商业性矿产勘查不仅要找到矿,而且要找到市场需要的矿(以需求为导向);不仅要找到市场需要的矿,而且要找到有利可图的矿(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即其勘查和开发成本之和,要低于矿产品市场销售收入,以保证经济意义上的赢利,这是矿业生产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利益约束。
(四)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勘查生产要素配置
在资源配置方式上,商业性矿产勘查要素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的,即在一定时期,社会需要多少人、财、物投入到矿产勘查工作上,从总体上说不是由政府决定的,而是由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主要通过政策、法律等手段引导、规范和调节市场的运行。
(五)资本化运作和法人实体出资
从出资主体和成本的补偿机制来看,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遵循市场配置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属于典型的风险投资,追求风险回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成本耗费最终要通过其后续的采矿收益加以补偿,以实现产业资本循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一些矿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主要是由企业和民间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筹集的,一般地,其投资主要有3种来源:一是小型勘查公司的资金投入;二是矿业公司的勘查投资;三是通过筹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经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债券筹集所需的资本。第一种类型,即勘查公司的投资,主要用于找矿发现阶段。一旦找到或发现矿床,需作进一步的勘探与评价时,一般勘查公司难以独立承担巨大的找矿风险和投资,而需要通过后两种类型进行筹资和投资。从发展趋势来看,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社会资金的做法趋于普遍,这也是矿业公司和独立勘查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
(六)产业经济规律的特殊性
与其他社会生产相比,矿产勘查产业具有自身独特的产业经济规律。一是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性。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目的是查明具有利用价值的实物形态的矿产资源,它的勘查过程是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据有关统计分析表明,矿产勘查项目通常只有1%~2%可以最终成长为采矿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在预查、普查阶段终止。除自然风险外,矿产勘查还具有很大的市场风险。就某个勘查生产项目而言,矿产勘查的投入与产出没有必然的投入产出比例关系。二是矿产勘查市场是一个非充分竞争市场。因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在一般情况下,许多申请者在同一个地区同时进行风险勘查投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一般来说难以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三是不具有规模经济效益。与其他工业生产部门不同,矿产勘查一般不具有规模经济效益,不能企望通过规模经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找矿成功率。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内涵

4. 民营矿业发展与商业性矿产勘查

当前,作为民营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矿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推动下,将更加快其发展速度,民营矿业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之一。
一、我国民营矿业发展历程
我国民营矿业实质上早已存在,但对它的认识也是与时俱进的,这从政府部门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统计年报中可以得到反映;在1988年以前只单一的统计国营矿山企业情况;1989~1995年,除统计国有国营矿山外,还统计了集体、个体矿山开发利用情况;1996~1998年,统计科目改变为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大中型矿山和非国有及小型矿山,首次提出了按矿山经济类型统计,并首次把“非国有矿山企业”的开采利用情况列入政府部门正式统计工作;1999年以来,更明确按经济类型进行统计,且内容更加明细、丰富,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民营矿业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已经有了自己相应的地位。
民营矿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而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民营矿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已存在,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营矿业仅以极少数的个体采矿和乡镇集体企业形式存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这个阶段民营矿业发展的特点是无法可依,所有制形式单调,并在“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政策鼓励下,民营矿业急速发展,如福建省当时一下就发展到3万多个,但主要仍以乡办民采(集体性质)的形式为主,同时,个体、私营企业形式开始无序发展,没有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
第二阶段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到1996年第一次修正案出台之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个阶段各省、区、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省(区、市)具体实际,都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开始大力宣传推行依法办矿,并要求必须办理或补办勘查、采矿许可证,依法持证办矿。同时,持续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个阶段民营矿业发展特点是:多种经济成分开始出现;民营矿业发展开始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主流民营矿山企业基本依法办矿,但探矿权、采矿权仍是通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授予,同时无证开采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民营矿山企业得到迅猛发展,特别是在本阶段后期(1993~1995年)达到高峰,其作用开始显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矛盾突出,整顿力度加大。
第三阶段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出台之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依法有偿转让,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和商品权的属性,特别是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其他一系列规定、办法的出台,以及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实施,矿业发展环境的改善,使矿业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市场中运作成为可能。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民营矿业发展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矿业权依法出让、转让制度开始运行,民营矿山企业对矿业权的认知有了极大的提高和重视,其矿业权的获得除行政审批外,还可以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开始显现,虽然仍存在非法勘查、采矿和矿业权非法转让,但这已不是主流;民营矿业经济形式和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发展的极不平衡性[如各省(区)投资矿业量和质的差异性和在发展进程中一部分企业走上现代企业轨道,另一部分仍处于低水平状态],但民营矿业已开始从数量型向质量提高方向转变并逐步进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
二、我国民营矿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民营矿业开发的矿种及资源来源
民营矿业开发的矿种可达180余种,它与各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特色相一致,与中小型矿床丰富程度相一致,从总体数量上看,目前民营矿业开发以非金属矿产为主,而金属矿产次之。非金属矿主要是:砂石、粘土、建筑石材(含饰面石材)、水泥灰岩、熔剂灰岩、白云石、萤石、煤、硫、石膏、盐矿、方解石、叶蜡石、高岭土及膨润土等粘土类矿物等;金属矿以铁、锰、铜、金、铅锌、锡、锑等为主,近年高效益金属矿产开发在增长。但许多省区非金属矿产产值都大于金属矿产产值,如据安徽省统计,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年产值分别是22.28亿元、4亿元及30亿元,非金属矿产年产值占民营矿业企业年产值的92.8%。
目前,民营矿业企业(除少部分非法无证开采外)均已通过申请审批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矿业权。根据民营矿业企业自身的条件和矿产资源条件,大部分民营矿业企业所开发的资源仍是国有矿山边缘零星资源或不适合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小型矿产地或没有做过详细地质工作乃至没有做地质工作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非金属矿产,如建筑石材等矿产。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矿业企业实力、素质的提高,特别是矿业权市场启动以来,民营矿业投资和经济成分多元化局面已经出现,在矿业权市场上已可平等地获取矿业权,民营矿业资源来源状况正逐步改善,已经有少数民营矿业企业通过矿业权市场运作取得有规模且经详细勘查的矿产资源,这种情况逐步增多,同时,也有少数有实力的民营矿业企业开始自筹资金依法取得探矿权进行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查,解决后继接替资源储备,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二)民营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民营矿业已经历了一个相当的发展历程,随着改革进程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环境的不断改善,现在民营矿业已形成一个巨大实体,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1.民营矿业已构成我国矿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经济发展的依托
据统计,全国民营矿业企业不仅数量上远大于国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3%,而且在年开采矿石量、产值以及矿业就业人数上均超过国营企业,分别约占总数的74%、52%、63%。各省(区)由于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在上述几方面存在差异。许多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发育省(区),矿业经济是其经济发展的支柱和依托,如安徽省池州地区,民营矿业543家,占该市矿山企业总数的97%,矿业产值占该市工业产值的25%,矿业、旅游业、农业并列为该市经济发展三大支柱;福建省泉州市,民营矿业年产值6亿多元,如果加上矿产加工业,每年产值达300亿元;广西的南丹、大新等县都把矿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南丹县地方财政税收的70%来自民营矿业,大新县上交税金中60%是民营矿业提供的。民营矿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当地教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还激活了当地资金、人力等各种资源潜力的发挥,带动各项服务业市场的发展。民营矿业的发展对各地区经济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矿业在有的矿业行业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据有色金属管理部门统计,非国有经济成分占1/2以上。
2.民营矿业的发展对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增加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经济,加快脱贫步伐,致使一部分人合法地率先富起来,又促使共同富裕政策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了特有的作用
民营矿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大批就业岗位,特别是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找到一个很好的出路,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民营矿业企业用工制度灵活,形式多样,在当前很适合于农村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对促进社会发展和安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安徽铜陵朝山村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小山村,全村290户,1123人,20世纪90年代初期人均年收入不过500元,1992年开始准备开发小金矿,1993年小规模生产,1998年年产黄金超万两,是“安徽黄金第一村”,全村500多闲散劳力得到安置,收入现已达人均年4800元,实现全村共同富裕,在该区树立了率先富起来的新形象,起到发展新农村的示范作用,同时推动了村镇建设。新村规划先进,建一流的学校、教育基地、农民公寓、别墅新村等,被授予“全国科教兴村示范村”、“农村生态村”、“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村”等,现在继续以开矿为主,同时发展其他产业,成立了集团公司,向新的目标发展。
3.民营矿业的发展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
民营矿业发展对我国矿产资源特点的发挥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这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大中型矿山周围的边缘矿、零星矿及残留矿柱等大中型矿山不能或不愿开采的矿,民营矿产予以充分开发。二是一些不需做详细地勘工作的矿产,如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民营矿业企业予以开发。三是小型矿床得到充分的开发,我国矿床的一大特点就是小型矿多,据不完全统计,小型矿床占矿床总数的2/3以上,从民营矿业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矿山企业的现象中可以找到它们的内在联系。据统计,全国矿山企业中国有企业仅占4.7%,而民营矿业企业占95.3%;在各种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中,小型矿山企业(含小矿)占的比例都很大,从84.07%到99.92%(见表5一1)。这说明民营矿业企业是以小型矿(小矿)山企业为主,多是以小型矿床(点)为开采对象,使我国小型矿床多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在民营矿业中虽也有像福建紫金、内蒙古伊泰等大型矿业集团,但大部分仍是小而散的矿山企业,民营矿业对这上述几种类型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对资源保护和节约的贡献。
表5-1 我国小型矿山企业数情况表


4.民营矿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场对矿产资源需求的旺盛,受市场和利益的导向,近年来民营企业进入矿业领域逐渐扩大,民营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2003年以来,据许多省(区)不完全统计,社会(主要是民营)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数额占总投入额的50%以上,特别是煤、铁等社会需求大而资源丰富的省(区),如内蒙古、山西两省(区)民营资本占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总量的70%,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社会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达1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
随着民营矿业的发展,一些企业逐渐壮大,有的成为集团公司,这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为扩大规模和后续发展接替资源的需求,开始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如紫金、伊泰等集团一年都投入几千万元,一些中小民营矿业企业,如福建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拿出50%用于找矿;江西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在收购一批钨矿小企业后,立即投入700万元找后备资源,安徽铜陵朝山金磁集团(原为村办小矿)有限责任公司就提出以地质为基础,把找矿放在首位,从1998年投资近千万元进入找矿勘查。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和法规的完善,民营资本还将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并推动其发展。
5.民营矿业的发展对矿业权流转制度和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功能将进一步发挥。民营矿业企业是矿业权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主体。民营资本大量涌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这就形成了对矿业权需求的增加,构成了矿业权市场运行的基础,在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流转制度后,特别是国土资源部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办法以来,民营矿业企业基本上是通过市场运作而获得矿业权,特别是具有规模和实力的矿业企业,十分重视对矿业权的更多获得和控制,以保证其后续的利益,如福建紫金集团用7种办法运作矿业权:一次性买断;收购企业股份;企业兼并;合作勘查开发;竞标;自行申请登记等,总之尽量多地掌控矿业权。
民营矿业的发展推进矿业权市场的繁荣,同时,也促进市场规范化的建设进程,它是不断推动矿业权市场发展、完善,形成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动力之一。
(三)民营矿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主客观条件和发展环境,民营矿业当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是比较突出的。
1.“多、少、小、散、低”的特点在现阶段仍然比较突出
“多”是指矿业企业数量众多,据有关统计全国民营矿业占全国矿业企业总数的95%。
“少”是指具有规模经营、技术先进、管理先进的企业居少数。
“小”是指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小,据统计资料,全国国有国营矿山企业年均产矿石量为十几万吨/个以上,民营矿业企业年均产矿石量仅2万余吨/个,相当部分个体企业生产能力还小于此数。
“散”是指矿山的离散度,由于资源及其他特点所致,民营矿业大部分散分布在广大山区和农村。
“低”,其所指内涵较多,主要指大部分民营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家长式管理模式较多,个体、合作制企业较多,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的企业多,粗放式经营;开采技术水平低,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或缺乏先进技术和装备,有许多还是采用最原始的采掘工具、方法,作坊式生产,技术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民企只生产初级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员工文化素质低,人才缺乏,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大量使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技术队伍难以形成;矿产资源利用率低;企业及员工平均创造的工业产值低,也就是效益低,大部分与国营矿山企业以及民营矿业中较先进企业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2.矿产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
民营矿业对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国有国营企业中也存在矿产资源浪费问题,但民营矿业中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缺乏规划、布局不合理、蚕食国营矿山资源、越界开采、大矿小开、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主弃富、“三率”低下、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较多,有的还比较严重,如据资料,当前民营煤矿回采率只有10%~15%,大量浪费煤炭资源;广西南丹县一些民营企业不仅在国有矿山外围采矿,而且在国有矿山已控制的生产作业区内大量盗采,如高峰矿100号矿体有700多吨矿石量,由于民采使其损失矿量达400万吨,实为罕见,等等。这在非金属矿方面表现更为普遍突出,无资料指导开矿,许多未经地质工作的非金属矿被分割开采等。
3.生态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
由于许多民营矿山企业能力小,还有许多是贫困地区,加上生态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动的短期行为,以及管理不到位,自觉不自觉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造成矿区塌陷、耕地森林草地破坏、水土流失、泥石流、水质污染、景观破坏等是相当普遍存在的现象,往往造成民营矿业主前面赚钱,后面留下一大堆环境问题由政府买单治理的不合理现象。虽然现在有些比较规范的民营矿业已开始重视环保与生产同步建设,但大部分企业仍无防治措施。
4.安全事故频发,隐患较多
许多民营矿山业主素质低,在眼前利益驱动下,忽视安全造成事故和事故隐患,问题是严重的,这在公开报道中有许多例子。
5.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民营矿业占较大因素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过多次不懈地整顿逐步走上依法办矿轨道,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或“边探边采”、矿业权私下承包、非法转让、无序勘查开发现象严重存在,而这些现象主要是发生在民营矿业企业中。在有些地区仍较突出,不仅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同时,造成对投资软环境极大破坏。此外,有些企业自觉依法交纳税费意识较差,同时加之各方面原因,也难以监控。
三、对我国民营矿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1)民营矿业随着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它的发展趋势良好,并已经成为矿业市场的主要主体之一,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主体之一。
①民营矿业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大环境。首先是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上的一系列突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在所有制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这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营矿业发展创造了最好的政策空间;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统一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市场体系;三是相关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颁布实施,矿业权流转制度已经实施,矿业权市场已在建设发展中,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好转,各类中介机构相应发展,基本上实现依法办矿;四是政府职能转变,宏观调控体系得到加强;五是国有矿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国营矿业企业的结构调整等,使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六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同样适用于民营矿业的发展。民营矿业已经具备了发展的大环境。
②民营矿业在我国矿业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从前述可以看出民营矿业在我国矿业经济中的作用,无论矿山企业数、从业人数、矿石产量、产值等方面均已超过国营矿山企业并将进一步发展。在有些方面起到国营矿山不可替代的作用(见表5-2),对其存在的问题,既要重视克服,又要客观分析和看待,如对资源有其破坏的一面,又有建设的一面,有落后的技术,又有应用先进技术的企业,总之要在发展中扬长避短。
③在矿业权市场中开始显示其活力。随着相关矿业权市场运行的法规相继出台,探矿权市场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资金已经超过国家投入(包括中央与地方),有些省(区)社会投资高达70%左右,如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而社会投资中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目前民营矿业企业在矿业权市场上,已经逐渐显示出其活力和实力,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势头。
(2)我国民营矿业在社会经济条件、法规政策条件、矿业资源条件以及民营矿业内在条件共同作用下,在发展和竞争中将不断整合、淘汰、升级,也将出现并将较长时间存在的大部分“大、少、小、散、低”矿山企业和从无序向有序、从粗放到集约的规模型先进企业同时并存的局面。前一种企业在不断的整顿、规范和严格管理下,也将得到质的改善,而后一类企业已经开始出现并将日渐增多,如福建紫金股份有限公司追求资本、市场、资源、人才的扩张和管理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矿业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是2001年国有股退出成为民营矿业,现已发展成为总资产31亿元,200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规划建设的13个大型煤炭骨干企业之一;江西崇义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收购原濒临破产的3个国营小矿,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扩大储量入手,延伸发展下游高技术含量产品,不断扩展市场,形成资源、经济效益双提高民营矿山企业;福建天宝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投资矿业产业,从收购采矿权入手,现已形成勘查、开发一体化矿业企业,组建一支精干的地质找矿队伍,每年从利润中拿出50%来进行风险勘查,像这样的企业在不断增多,形成矿业权市场中一股推动力量,推动着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表5-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统计表(1986~2002年)


(3)民营矿业企业投资商业性矿产风险勘查仍是少数。近年社会资金投资矿业勘查开发总体增长幅度较大,并已超过国家财政投入,这是事实,但据调查,民营矿业企业投资勘查的矿产地大多都是过去发现并曾经工作过,风险较少的或不需要做过多勘查工作的地表小矿,还有的虽取得“空白地”探矿权,但实质并不做地质勘查工作,或发动“群众”报矿或仅做路线踏勘,发现线索即开采“以采代探”,因此,从勘查登记项目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实际上民营矿业对普查(预查)阶段投资极少,这应有清醒的估计。
(4)对民营矿业要加强管理、指导、服务与监督。鉴于民营矿业已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之一,并推动着矿业权市场和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对其加强管理、指导、服务与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民营矿业这个群体中各种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规模、技术状况、资源配置、生产方式等差异太大,因此必须对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出不同的运作规范,不能一把尺子量全部,国土资源部应把民营矿业全面纳入管理范畴,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强化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推动这个市场主体不断健康的发展。根据现状,当前应解决的要点是: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既为民营矿业提供合法的发展空间,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也为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法规依据;继续推进矿业权流转制度,加强其市场建设,特别是明晰矿业权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和规范,要分类分级,特别是准入不能只以出价款多少而定;强化监督力度和机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特别防止一些负面行为;建立和提供完善的服务体系,当前特别应整顿、规范中介评估组织,不然将失去其市场诚信。

5. 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现状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我国地勘体制改革与发展进入市场经济转型期。这次改革,明确了地勘行业未来改革与发展方向(即市场化、企业化),实现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分开管理。从近6年的实践看,公益性地质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其规模、找矿效果还远不理想,这与纵向一体化的油气矿产勘查开发形成明显的“二元”结构,也成为解决我国资源瓶颈问题的核心问题之一。
总之,在地勘体制转型期内,商业性矿产勘查总的讲还处于从以外延式发展为主向更侧重于内涵式发展的深刻变革时期。当前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还需要得到各个层面的推进和相关政策支持,以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产业快速成长起来并走上市场化、企业化健康发展之路。为此,有必要充分了解并认识当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基本现状。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登记情况
自1999年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管理以来,从我国非油气矿产勘查登记情况看,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其数量都是逐年递增的,而且增长幅度较大。探矿权从1999年的4320个增加到2004年的16349个,增长了近4倍;采矿权从26073个递增至2004年的114711个,增长了4.5倍。各年许可证数和批准登记的面积见表3-1。
表3-1 1999~2004年勘查、采矿登记情况


从批准的勘查许可证矿种类别看,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勘查证占了很大比重,贵金属占37.42%,有色金属占25.20%。从结构变化趋势看,贵金属从2000年到2003年是呈递减趋势,2004年快速上升;有色金属和其他矿产基本上是呈递增趋势。而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证中,非金属矿产占了较高比重,高达80.67%,各年变化幅度呈曲线上升,主要是受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所致。1999~2004年各年情况见表3-2。
表3-2 1999~2004年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按矿种,不含油气)


从勘查许可证获得者的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逐年降低,由2000年的81.1%下降到2004年的52.08%,这与国有资本逐渐退出矿产勘查领域直接有关;私营企业由2000年的2.8%上升到2004年的12.28%,说明我国非国有经济企业进入矿产勘查领域趋势在上升(见表3-3)。从表3-3可以很直观地看出,我国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渠道已逐步趋于社会化。
表3-3 我国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取得勘查许可证情况


从许可证的东、中、西部地区分布情况看,勘查许可证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6年(1999~2004年)的比例全都超过了50%;在采矿权许可证方面,东部和西部各年比例相当,基本都在30%~40%之间;中部则在30%以内,见表3-4。
表3-4 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按地区,不含油气)单位:%


从表3-4可见看,我国矿产勘查投资近几年投资重点在西部,这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密切相关,也与我国后备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这一特点有关。
二、商业性矿产(非油气)勘查投资及变化趋势
(一)矿产勘查投入规模情况
1999~2004年,我国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入分别为29.88亿元、25.71亿元、26.33亿元、34.35亿元、33.76亿元、43.01亿元。总体上呈曲线上升趋势,波动起伏较大,减少幅度最大的是2000年,比1999年减少了4.17亿元;上升幅度最大的是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9.25亿元。2004年是6年中投资最高的一年,这与我国近两年高度重视资源问题有关。如图3-1所示。

图3-1 1999~2004年矿产勘查投入情况

(二)投资来源情况
1999~2004年,我国非油气矿产勘查投入主要来源于4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占总投入的36%;二是地方财政,占17%;三是企事业投入,占43%;四是其他投入,仅占4%。如图3-2所示。
(三)矿产勘查投资地区分布和结构
1999~2004年,我国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资区域分布是极不平衡的。投资重点区域集中在河北、浙江、安徽、山东、广东、云南和新疆,这7个省、区的勘查投资额度超过了10个亿,最高的是山东,接近16个亿。如图3-3所示。

图3-2 1999~2004年非油气矿产勘查投入来源


图3-3 1999~2004年非油气矿产勘查投入的区域分布

从东、中、西部地区分布看,6年中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矿产勘查投资总的比例分别为40%、22%和38%。如图3-4所示。
从投资比例变化情况看,东部投资比例从1999年的35.88%变为34.63%;中部投资比例从1999年的24.16%变为25.79%;西部投资比例从1999年的39.96%变为43.49%。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矿产勘查投资已明显呈现从东部向西部转移的趋势。见表3-5。

图3-4 1999~2004年非油气矿产勘查投入区域分布

表3-5 矿产勘查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地区变化单位:万元


(四)部门投资结构情况
从矿产勘查投资的实施部门看,属地化地勘单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的主要完成者,占75%。由此可以断定,我国目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主要仍由属地化单位承担;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矿产勘查只占到4%;其他矿产勘查则是由冶金、有色、煤炭、化工、建材等工业部门地勘队伍承担的,占23%。如图3-5所示。

图3-5 2001~2004年非油气矿产勘查完成投入情况(分部门)

(五),矿种投资结构
从矿产勘查投入的矿种看,能源矿产、贵金属矿产投资比例较高,从6年合计比例看,能源和贵金属比例分别达到了24.51%和15.97%,但二者各年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尤其是贵金属,一直呈现递减趋势,直到2004年开始有了回升;有色金属矿产勘查投入所占比例也相对较高,6年平均所占比例为11.05%,总体呈递增趋势。详见表3-6、图3-6所示。
表3-6 地质勘查投入矿种比例情况(不含油气)单位:%



图3-6 矿产勘查投入矿种比例变化情况

从6年来各类矿种投资来源比例结构看,国家投资的重点主要是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和稀散金属以及非金属矿产,6年合计比例都超过了75%(见表3-7)。从表3-7中还可看出,国家对能源矿产投入从2002年开始大幅减少,2004年仅占到24.02%,与2001年相比减少了2/3。水汽矿产的勘查主要由企事业投资,非财政投资超过了国家财政投资,达71.77%。外商投资一直保持着很小的份额,平均仅为3.01%。
表3-7 矿种投入来源比例结构情况


续表


续表


三、完成工作量情况
1999~2004年,全国累计完成钻探工作量达1270万米,各年工作情况不一,最低的一年是2001年,仅有151.09万米,2004年上升至298.34万米,从近3年变化趋势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钻探工作量的变化趋势与勘查投入的变化基本上是一致的。如图3-7所示。

图3-7 1999~2004年完成钻探工作量

与勘查投入分析的结论一致,从钻探工作量完成的部门看,主要实物工作量是由属地化单位完成的,占整个工作量的67%,这说明属地化地勘队伍仍然是非油气矿产勘查的主力军。如图3-8所示。

图3-8 1999~2004年完成标准钻探工作量部门结构分布

从钻探工作量地区结构看,西部完成了531.85万米,占41.88%,中部与东部相当,占27.55%和30.56%。如图3-9所示。

图3-9 矿产勘查完成钻探工作量地区结构

四、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人员情况
1999~2004年,全国各年矿产勘查人员基本保持在5万~7.5万人左右,其中技术人员则保持在2.5万~3万人左右,相对较为平稳,人员变动幅度不大。如图3-1O所示。
截至2004年底,矿产勘查从业人员部门分布情况是:属地化地勘单位勘查力量占76%,中国地质调查局占2%,其他工业部门的勘查力量占22%。如图3-11所示。

图3-10 1999~2004年矿产勘查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变化


图3-11 2004年末矿产勘查从业人员部门构成

五、矿业权流转情况
自2002年以后,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异常活跃。2002年与2001年相比,探矿权的转让宗数从54宗增加到163宗,交易金额从1.07亿元增加到5.37亿元;采矿权的转让宗数从509宗增加到2388宗,交易金额从14.09亿元增加到31.29亿元。之后两年中矿业权出让交易量和金额迅猛增长,到2004年,探矿权出让了5196宗,交易金额为14.97亿元;采矿权出让了33127宗,交易金额为81.43亿元(见表3-13和表3-14)。从出让矿种类别看,探矿权出让宗数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是:贵金属(占30%)、有色金属(占27%)、黑色金属(占17%)、能源矿产(占12%)、非金属(占11%)、水汽矿产(占2%)和稀有稀散金属矿产(占1%)。采矿权依次是:非金属、能源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水汽矿产和稀有稀散金属矿产。如图3-12、图3-13所示。
表3-13 探矿权转让宗数及转让交易额——按矿种


表3-14 采矿权转让宗数及转让交易额——按矿种



图3-12 1999~2004年探矿权出让结构(按矿种)


图3-13 1999~2004年采矿权出让结构(按矿种)

从矿业权出让宗数的地区排名看,探矿权出让排在前10位的是:西藏、云南、福建、河南、甘肃、四川、河北、吉林、贵州、青海;采矿权出让排在前10位的是:山东、浙江、广西、吉林、黑龙江、辽宁、湖南、四川、福建、贵州。如图3-14和图3-15所示。
从东、中、西部地区矿业权出让情况看,西部地区探矿权出让占了2/3,东、中部地区占1/3,这表明我国矿产勘查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采矿权出让明显占据优势,占了36.97%,东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占34.48%和28.55%。如图3-16所示。

图3-14 探矿权出让交易地区结构


图3-15 采矿权出让交易地区结构


图3-16 1999~2004年矿业权出让宗数情况

从交易额看,探矿权交易额依中、西、东部顺序下降排列;采矿权则依东、中、西部顺序下降排列。如图3-17所示。

图3-17 探矿权出让金额示意图

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现状

6. 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的意义

促进和发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对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及矿业新体制和新机制,解放矿产勘查生产力,从根本上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建立资源安全供应的新机制,促进我国矿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矿产勘查开发融入全球矿业市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及矿业新体制和新机制。一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地质工作的主体,地质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商业性地质工作体现的(其中主要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商业性地质工作在整个地质工作中的投入比重都是高达80%以上(美国商业性地质工作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比例是85∶15,法国是80∶20,澳大利亚是95∶5)。我国现阶段商业性地质工作投资在全部地质工作的投入中也占较大的比例,近两年我国商业性固体矿产投入占除油气外地质工作投入的70%~80%。可见,商业性地质工作在整个地质工作中占据主体地位。因此,占据主体地位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逐步规范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地勘体制的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又是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山生命周期的起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矿产勘查与矿业开发分属于国民经济两个“生产车间”的运行模式已经不复存在,矿产勘查与矿业开发必须相互融合、相互衔接。因此,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必将对我国地质勘查和矿业新体制和新机制的建立产生深刻的影响。
(2)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矿产勘查生产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国资源保障能力。矿产勘查是矿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矿业的“孵化器”,矿产勘查为整个矿业和工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资源基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大多都是矿产资源提供的。可以说任何生产部门都离不开利用矿产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都要有不同的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来支持,特别是21世纪,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成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有效的商业性勘查机制,建立市场配置勘查要素的新机制,才能充分释放勘查生产力,为国民经济提供源源不断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资源增储效应主要是通过商业性矿产勘查得以体现的。
(3)有利于拉动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具有较强的经济拉动效应。2003年矿产勘查总投入259.76亿元,同期矿山企业145406家,其中大中型企业1881家,共实现工业总产值5968亿元。矿产勘查投入对区域经济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根据2003年统计数据分析,矿产勘查投入的乘数效应(拉动作用)平均达到83倍,也就是说1个单位的矿产勘查投入平均可以带动形成83个单位的矿产资源开发工业产值。另一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具有明显的就业效应。2003年矿产勘查总投入259.76亿元,而同期矿产勘查开发的总就业人数达951万人,其中矿产勘查21万人,矿产资源开发就业930万人。矿产勘查投入的就业效应达21人/万元,即平均每万元投入可以创造和引致21人的就业需求(就业机会)。随着我国矿产勘查新体制的确立以及投资效率的提高,矿产勘查对社会经济的拉动效应有望进一步提高。

7. 矿业投资风险有哪些?

矿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高回报率和高风险是共生的,矿业投资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勘探风险。勘探风险是指一家矿业公司正在寻找的矿体是否存在的风险。勘探风险也被称为化验风险,因为化验结果是关于是否存在重大矿床的最终判断。
2、可行性风险,即使化验结果证实有矿存在,也需要考虑地质方面的问题,比如较低的开采率、贫化率或者其他一些因素导致矿体不具备开采的可行性
3、矿山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影响着每一家公司,但矿业股的经营风险不同于其他行业。主要原因是,采矿业是一项长期的业务,因此不善管理的团队带来的不好的影响可能需要数年才能显现出来,最严重的影响是资产负债表。
4、地缘政治风险。矿业公司在不同的国家经营,不同国家对采矿权、外国财产所有权等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矿山国有化、政府索要干股或要求增加干股比例、非法撤销矿权、大幅增加税收、出口受阻并低价交易、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批复以及撕毁原有投资协议等。
5、市场风险,我们也常常称为矿产品价格风险。对于没有现金流的初级矿业公司,其市场风险主要是融资风险;而针对生产型矿业公司,市场风险,则主要是产品价格风险,它会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以及能否继续生产,甚至是能否继续生存。

矿业投资风险有哪些?

8. 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企业主体应当是普遍的

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虽然其资本比例已占70%左右,但其主体地位还远没有到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说,所有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特别是提供生产要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经过政府审查,具备必要的条件,然后发证,允许进入市场,以便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推动生产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提供注册资本。据此,从长远来看,我国所有从事事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当前非企业从事矿产勘查的,从出资者方面来考察,主要是政府专项资金、地勘基金。这些投资是以支持地质工作的名义推出的,也就是在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政府财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降低勘查风险,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如今情况早已发生变化,不是投入不足,而是社会资金难以进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资金不退出,主要是出于追求利益、掌握矿业权的需要。
其实,政府财政资金用于投资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用于商业性投资必须通过企业来操作。一些国家的大型矿业公司、企业集团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就完全合理合法。所以,当前的问题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由谁提供,而是在什么机制下操作。如果把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两类企业投入矿产勘查,就实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所要求的局面:①成立专业的投资公司,向从事矿产勘查的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贷款,支持它们加强地质找矿工作。②组建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劳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向地勘单位单位发包。由于这两类公司都是企业,政府的出资也就变成企业出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这样做非常有利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因为第一类公司正好实现了政府的资金优势与地勘单位的技术人才的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第二类公司可以把现有的一部分地勘单位直接改成企业,由作为出资者的政府控制。
这样的改革根本在于改变地质找矿的机制。而这种变化,对地质找矿突破将产生强大的动力。因为当前政府资金投向地质找矿,主要用在矿产勘查的前期,即风险比较大的普查阶段。而且,有一种理论认为,由于这个阶段风险大,其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不应当为矿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分担风险。何况从利益机制来考虑,越是风险大,越是应当通过经济杠杆有效规避风险。在矿产勘查的前期,充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是指能否找到矿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就初始矿化异常来说,成功的概率很低;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即使找到了矿,是否是市场所需要的也是不确定的。市场需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在使用价值上为市场所需要,即适销对路;②在价值上为市场所能接受,即开采它能够带来赢利。所以,在找矿阶段,对内在的机制要求更高,更需要“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的机制,它既讲求节约,又讲求效益。如果在风险很大的阶段用财政资金直接找矿,实行全项目承包,把投资主体和技术劳务主体的利益分开,形成“用别人的钱,给别人找矿”的机制,可能是既不讲求节约,也不讲求效益。而当前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找矿,正是通用这种机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可能造成找矿效果的不佳,还对企业投资找矿产生挤出效应,于是,在同一个市场上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当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对技术劳务给予奖励,但地勘单位性质不变,把奖励发给单位,单位的人员分享,对找矿所能产生的激励作用大小,很值得深思。何况这种机制仍然没有解决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是企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