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4-05-07 20:29

1.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0〕3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四、申请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五、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申请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转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三)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四)《办理指引》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七、申请人、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17日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2.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由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者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二、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另行规定。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请:(一)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该笔交易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不存在《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四、相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五、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二)本次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三)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四)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转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的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三)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四)《办理指引》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七、当事人、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相关承诺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办理指引》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四月十七日

3. 股票质押回购的违约处置申报要素包括哪些

你好,违约处置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违约时的债务及责任有:
1.于违约日的次一日起计罚违约金,并承担违约处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2.处置违约交易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客户应付金额时,相关券商有权对客户的其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取违约处置措施,以收回客户应付金额

股票质押回购的违约处置申报要素包括哪些

4.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需提交材料

 1、    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2、    居住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3、    融入方个人的履历;4、    婚姻状况证明;5、    资产或收入证明;6、    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7、    配偶出具的同意融资及质押的证明;8、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9、    融资申请书10、  融入方个人当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11、  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 1、    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2、    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    办公地址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办公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或租赁合同等;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公司章程;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7、    所有股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8、    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9、    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度财务报告。10、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贷款卡及查询记录;11、  融资申请书;12、  融入方当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13、  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第一批9家试点券商国泰君安、海通、中信、齐鲁、光大、华泰、招商、广发和国信

5.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 质押 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 身份证 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 孳息 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 清算 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 欠款 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 吸收合并 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 ;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6.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和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是利好吗

那是说股东原来质押冻结的股份可以正常交易了,只能算是中性消息,因为股东现在可能大量抛售股份算是利空,但另一方面如果抛售的话股东可能先把股价抬高再进行抛售。所以公告利空利好都有可能。回购的含义是什么?上市公司回购和央行回购有什么不一样的呢?回购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急切想了解,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讲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和证券回购交易二者一样,表达的意思也就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内含有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现金等方法,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股票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将其注销。可是在绝大部分时候,公司都会愿意将其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进行储存处理,一时半会儿不会对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进行介入。库藏股将来可以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例如实施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者就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就会出售它。2、债券回购:意思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一时间,利用契约方式约定了在将来的某一天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此行为就是说该笔债券由它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就从交易发起人本身出发,只要是抵押出债券的情况,关于借入资金的交易就是进行债券正回购;但凡是主动借出资金的,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这几个基本就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原因了: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购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以实际情况为标准:1、回购后注销:若是在股价低估的这类状况下,回购股票,然后注销,这种做法将使公司的总体股票数量减少,提高了每股收益,这种回购是利好。若是在没有出现股价被低估的情况下就回购股票,刻意的引导一些不明情况的群众来抬高股价,就有损股东权益,这是隐形的利空。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下,而且是用来作为库存股不注销股份,然后在股价高位时,派发股份用为其他用途。公司可能会被怀疑自己炒自己的股票,于是不注销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就等于大资金买入股票,这非常有利于股价的上涨。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回购可以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的两种方式,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在于对市场进行以下调节,一是调节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二是调节利率。正回购: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并且还会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可以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简单说就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然后还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这一交易行为,逆回购实际上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如果是到期了那么这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回购到底有利益还是无利益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1、逆回购:当央行用资金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所以是向市场投放资金,当资金进了实体企业后,这样就也就能刺激企业运转,所以对于股市是利好的。其次就是市场上的资金有所增加后,这样也就能够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进而就刺激股市上涨了。2、正回购:当央行卖出逆回购之时也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流动资金变少会导致没有多余的资金流入股市,进而造成了悲观的投资情绪,刺激股价下跌。因此及时的知道回购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7.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时的责任有哪些?

1.于违约日的次一日起计罚违约金,并承担违约处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2.处置违约交易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客户应付金额时,相关券商有权对客户的其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取违约处置措施,以收回客户应付金额。回购的具体意义是什么?上市公司回购和央行回购有什么不同?回购对股价是否有益处?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等不及了想尽快的知道,学姐马上给大家科普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和证券回购交易其实是相同的意思,所谓的证券回购就是说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也囊括着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现金等方法,从股票市场上购进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举动。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然而大部分情况下,公司会让回购股票看做“库藏股”保存,短时间内不插手交易,也不会干扰到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以后另外作为其他方面使用,比方把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实行了,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2、债券回购:它指的是在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这个时候,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债券有“卖方”(正回购方)和“买方”(逆回购方),前者向后者在此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我们以交易发起人作为视角来看,凡仅是抵押出债券的,关于借入资金的交易就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去将资金借出的,要去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都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若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话会因为这些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回购股票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1、回购后注销:倘若在股价低估的状况下,回购股票并注销掉它,这样就会招致公司的流通总股数减少,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这种回购行为是利好。若是没有发生股价被低估的情况就对股票回购,故意诱导那些浑然不知情况的群众去抬高股价,股东的权益就会遭到打击,这也就是被藏起来的利空了。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下,而且是作为库存股没有注销股份,后面只要股价一在高位,派发股份作其他的用处。公司有嫌疑可能会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销的含义是利空。事实上,若是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同大资金买入股票是相同的,对于股价来说,这是非常好的。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回购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包括正回购,也包括逆回购,相当于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目的主要是在以下两点,不仅可以做到调节市场资金的流动性,还能调节利率。正回购指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而且还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可以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这一形式就是说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还要在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实际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了也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这样回购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同样需要分情况来讨论:1、逆回购:央行使用资金去和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其实是向市场投放资金,当资金进了实体企业后,如此一来,是可以刺激企业运转的,因此会对股市利好。其次就是市场上的资金有所增加后,那么有多余的资金就会进入股市,进而就刺激股市上涨了。2、正回购:当央行卖出逆回购之时也就是在回笼资金,当市场上的钱越来越少,那么就意味着会不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了,从而影响到投资情绪变成悲观,股价会下跌不少。所以说及时了解到回购消息是很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时的责任有哪些?

8.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答疑

网友提问:
股票解除质押回购交易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答: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一、如何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证券帐户——>开立资金帐户——>办理指定交易
1、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您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帐户;其次,开立资金帐户,您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您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您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开立证券帐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帐户还须携带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股票开户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买卖股票之前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银行建立储蓄等业务关系的过程。
随着证券交易的发展,股票开户分为现场开户与非现场开户,其中现场开户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的过程;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什么意思啊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多少钱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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