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10年,每年1310,现已交满10年,若要取出,可取现金多少?

2024-05-10 04:26

1.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10年,每年1310,现已交满10年,若要取出,可取现金多少?

1、第十年保单实际价值=1310/1000*1077.22*10=14111.6元
2、累计红利多少看红利通知书。
3、总价值=14111.6+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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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10年,每年1310,现已交满10年,若要取出,可取现金多少?

2.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交满20年,每年交800元,基本金额10000元,身故是多少

亲,您好,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交满20年,每年交800元,基本金额10000元,具体如下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摘要】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交满20年,每年交800元,基本金额10000元,身故是多少【提问】
亲,您好,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交满20年,每年交800元,基本金额10000元,具体如下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回答】
亲,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回答】
亲,报案通知出险后申请人需要在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报案,这个期限通常为10天,即从发生保险事故之日算起。如申请人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诊,保险公司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予进行理赔,出险报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2)登录保险公司的官网;(3)直接去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柜台办理。当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是十分便捷的报案方法,最重要的一点,报案后需要根据客服的提示,准备好需要提交理赔的材料。【回答】

3. 中国人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零岁买入,年交1600元,交20年,划算吗

为什么要缴纳保费的具体情况如下:1,办理的中国人寿的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就是购买一个商品,购买商品无论是虚拟的还是实在的商品都需要付钱,所以要交保费1310、2,保险费率决定收费1310,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1310,所以要交保费131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零岁买入,年交1600元,交20年,划算吗

4. 中国人寿保险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什么时候收益

每三年可以领取到保险金额的5%的生存金,直至终身。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生效后,有以下保险责任:一、每三年可以领取到保险金额的5%的生存金,直至终身。例如保单保额10万的话,每三年可领到5000元。如果不取,将存在保险公司,随时可以申请领取,或者被保险人身故后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受益人。二、每年还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获得分红,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按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例如,保单保额10万,交费5年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可领取到12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例如,十年交费期满后,第十三年被保险身故,保单保额10万,受益人可领取到保险金15万元。四、保单权益:保单借款。

5. 我于2001年在中国人寿为儿子买了千禧理财分红保险。每年缴费800元,共缴20年。每三年返还五百。

1.投保年龄:6个月-60周岁,
2.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10年交、20年交
3.保障期限:终身
3.生存金:从合同生效日起,每满3周年,返还保额的5%,直至终老。
4.红利:从合同生效日起,每年可以获得红利分派,并且红利的额度是逐年递增的。纵观那么多的分红产品,本人觉得此款产品的分红最为稳定,且稳中有升。另外,红利领取当年只有一种方式:现金领取。
5增值:.缴费期内,保险保额每年按基本保额的5%增递,缴费期越长增值就越高(以当时购买的合同条款为准)
6.身故金: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额+年度增值 给付身故金(以当时购买的合同条款为准)
7.附加权益:有效期内,保单可按约定,最高可借现金价值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摘要】
我于2001年在中国人寿为儿子买了千禧理财分红保险。每年缴费800元,共缴20年。每三年返还五百。我想咨询一【提问】
亲~
【保险信息查询编辑很费时间,十分钟后回答您问题都很正常,请耐心等待……】
本人七年保险从业经验,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比较熟悉,绝对有让您满意的答案~😊【回答】
国寿千禧理财分红保险保障责任如下:【回答】
1.投保年龄:6个月-60周岁,
2.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10年交、20年交
3.保障期限:终身
3.生存金:从合同生效日起,每满3周年,返还保额的5%,直至终老。
4.红利:从合同生效日起,每年可以获得红利分派,并且红利的额度是逐年递增的。纵观那么多的分红产品,本人觉得此款产品的分红最为稳定,且稳中有升。另外,红利领取当年只有一种方式:现金领取。
5增值:.缴费期内,保险保额每年按基本保额的5%增递,缴费期越长增值就越高(以当时购买的合同条款为准)
6.身故金: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额+年度增值 给付身故金(以当时购买的合同条款为准)
7.附加权益:有效期内,保单可按约定,最高可借现金价值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回答】

我于2001年在中国人寿为儿子买了千禧理财分红保险。每年缴费800元,共缴20年。每三年返还五百。

6. 中国人寿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分红保险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0010)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和月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交、二十年交和三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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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人寿 千禧理财两全险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0010)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和月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交、二十年交和三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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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千禧理财两全险

8. 千禧理财两全保险的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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