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4-05-20 03:03

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九、《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三、制造业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8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11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3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14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15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17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20禁止投资社会调查。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2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2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十、教育24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25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26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28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29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30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31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32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33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一、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三、制造业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9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1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13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15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0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21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十、教育22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23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2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26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27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28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2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30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31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3.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多少条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40条.
一、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2、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三、招商引资费用报销标准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多少条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8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 产。     9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 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3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16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1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8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9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22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3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4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6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27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9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30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 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十一、教育    3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2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35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36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3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38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9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40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5.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序号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
   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
   产。 (二)  渔业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三)

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业
5.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
  合资、合作。

 (四)


有色金属
矿和非金
属矿采选
及开采辅
助活动
6.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7.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8.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五)  印刷业 9.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六)

核燃料及
核辐射加
工业
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七)


中药饮片
加工及中

成药生产
11.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
  的生产。



 (八)



汽车制造

业

12.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
  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0年取消商

  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
  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九)

通信设备

制造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

其他制造

业
14.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一)核力发电15.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二)


管网设施

16.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股。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三) 烟草制品17.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四)

水上运输

业18.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9.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五)

航空客货

运输20.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十六)

通用航空

服务21.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

  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七)

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
理
2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3.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八)  邮政业 24.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九)


 电信

25.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

  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26.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
  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

  中己开放的内容除外)。八、金融业
(二十一)


资本市场

服务

27.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8.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二十二) 保险业 29.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三)


法律服务

30.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

  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二十四)

咨询与调

查31.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2.禁止投资社会调查。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二十五)

研究和试

验发展33.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34.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十六)




专业技术

服务业


35.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
  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
  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

  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
  感地质等调查。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十七)

野生动植

物保护
36.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二、教育

(二十八)




 教育


37.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
  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

  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8.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二十九) 卫生 39.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十)


新闻出版

40.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41.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
  务。

(三十一)



广播电视
播出、传

输、 制
作、经营

42.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
  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
  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4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三十二)

电影制
作、 发
行、放映
44.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5.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三十三)文物保护46.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十四)


文化娱乐

47.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48.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 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多少条

法律分析: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40条.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7. 2020年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几条

法律分析: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020年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有几条

8. 2013年《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公告显示,包括18个行业门类及其禁

     C         试题分析:列出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这些行业门类,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故C正确;设置这些规定,不是控制外资经济的竞争力,A说法错误;在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B说法错误;D与题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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