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24-05-06 09:18

1. 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国务院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土地估价师资格国土资源部准入类《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取消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取消5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水利部准入类《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取消6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7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准入类《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取消8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准入类《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取消9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准入类《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取消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质检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取消1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证监会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保荐代表人资格证监会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3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保监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14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监会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5注册企业培训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无取消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6中国职业经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无取消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7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取消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8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取消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取消20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审计署水平评价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取消21特许经营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0005-2007)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2QC小组活动诊断师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3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4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5金融理财师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6国际金融理财师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水平评价类无取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

你好,保监局行政监管主要包括:1.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订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3.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4.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6.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回答完毕,谢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监会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二)健康保险产品;(三)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二○○四年七月一日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如有错误请见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审批事项的通知

4. 保监会2019行政审批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保监会分支机构行政许可项目

保监会分支机构需要行政许可制度。《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机构住所;(四)机构业务范围;(五)机构地域范围;(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七)颁发许可证日期;(八)发证机关。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分支机构行政许可项目

6.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原文地址:【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发布日期】2004-07-07【生效日期】2004-07-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四年七月七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用word格式下载: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监会取消行政审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随着行政审批的取消,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根据保险从业资格最新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跟之前的条款相比,修改后的条款去掉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证书已不是入行门槛。不过,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并不意味着门槛降低或者服务质量下降。根据保险从业资格最新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中民保险网也将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监会取消行政审批

8. 保监会取消 项行政审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随着行政审批的取消,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根据保险从业资格最新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跟之前的条款相比,修改后的条款去掉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证书已不是入行门槛。不过,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并不意味着门槛降低或者服务质量下降。根据保险从业资格最新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中民保险网也将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