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托管 保险公司

2024-05-17 02:56

1. 资金托管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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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资金托管 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资本金托管

托管资本金的使用范围: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3、委托乙方投资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4、担保行业协会允许的其他用途。5、托管资本金只能转账,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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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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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4.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条件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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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代理公司托管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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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托管资金

6. 保险代理公司资金托管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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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监会 保险资金托管

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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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保险资金托管

8. 理财资产托管人是银行的保险么

理财资产托管人与银行保险并不属于同一个概念。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银行保险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代理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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