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谢谢。

2024-05-14 23:44

1.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谢谢。

您好。
1、婚前孙给王的费用,王没有义务返还。本案中,在恋爱关系中,孙给王的费用视为赠与,王没有法定义务对孙的赠与进行返还,是否返还由王自愿决定。
2、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要求。本案中,婚后孙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房贷进行偿还的行为是合理、有效的。但如果财产约定中约定房贷由孙承担,则孙只需归还属于王的个人财产部分,并非一定是一人一半。

参考: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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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法案例题

1,李娟、张刚二人和张美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2013年办理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2,李娟、张刚二人与张美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3,李娟与张帅是姐弟关系。李娟张刚离婚对他们二人的关系没有影响,二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换句话说,与父母亲生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一样的。
4,魏淑芳与张帅是继母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与亲生母子关系完全相同。
5,李娟与张刚协议离婚,应具备: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意思真实,自愿离婚;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及子女抚养协议;没有其他重大争议这些条件。双方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登记时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资料。
6,除了协议离婚以外,双方还可以诉讼离婚,即去法院通过法院裁决离婚。
7,李娟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张刚有过错且因为张刚的过错导致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1)重婚的;(2)由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有家庭暴力行为的,(4)虐待遗弃其他家庭成员的。”
8,离婚时财产分配: (1)关于房产:房屋首付20万元,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刚名下,可以将房屋归张刚所有,李娟不再负责支付房贷。20万元视为张刚父母对张刚个人的捐赠,房产增值40万元,应由张李二人平分;(2)关于存款和家具,存款10万元和家具30万元应由二人平分;(3)张刚借其叔父的50万元,是家庭债务,因为公司尚无收益,如张刚分得公司,则张刚负责偿还债务,李娟不负责偿债。

3. 婚姻法案例题?

1,李娟、张刚二人和张美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2013年办理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2,李娟、张刚二人与张美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3,李娟与张帅是姐弟关系。李娟张刚离婚对他们二人的关系没有影响,二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换句话说,与父母亲生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一样的。
4,魏淑芳与张帅是继母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与亲生母子关系完全相同。
5,李娟与张刚协议离婚,应具备: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意思真实,自愿离婚;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及子女抚养协议;没有其他重大争议这些条件。双方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登记时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资料。
6,除了协议离婚以外,双方还可以诉讼离婚,即去法院通过法院裁决离婚。
7,李娟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张刚有过错且因为张刚的过错导致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1)重婚的;(2)由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有家庭暴力行为的,(4)虐待遗弃其他家庭成员的。”
8,离婚时财产分配: (1)关于房产:房屋首付20万元,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刚名下,可以将房屋归张刚所有,李娟不再负责支付房贷。20万元视为张刚父母对张刚个人的捐赠,房产增值40万元,应由张李二人平分;(2)关于存款和家具,存款10万元和家具30万元应由二人平分;(3)张刚借其叔父的50万元,是家庭债务,因为公司尚无收益,如张刚分得公司,则张刚负责偿还债务,李娟不负责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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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急求!!!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有误原告可以要求更正,如果持证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照片等信息都是正确的,只是名字有误可以要求更正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5. 求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一、判决离婚。服刑人员配偶之离婚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1条)。通常情况下,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1)赵艳没有赡养王君的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构成抚养关系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本案中赵艳已23岁系成年人,王君没有抚养赵艳,不构成抚养关系。
2)王强有赡养王君的义务。王君与王强的父亲已构成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等同于亲子关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王君没有其他子女,因此王强作为孙子女在有赡养能力时需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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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急 这道题是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判离婚,共同财产小分或不分。

7. 婚姻法案例分析,求解答,谢谢。

1、婚前的费用是孙对王的赠与,不用返还。
2、夫妻约定财产是有效的。
3、法院不支持王的要求,因为双方已经约定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样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房子是孙谊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案例分析,求解答,谢谢。

8.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