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重组”等科目如何核算债务?

2024-05-10 00:46

1. “债权人债务重组”等科目如何核算债务?

但笔者建议《制度》增设“债权人债务重组”和“待摊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核算债务重组会计事项,理由;
第一、笔者认为在债务重组方面,《说明》过于复杂,使实务工作者难以操作,债务重组价值确认困难。
第二、笔者认为债务重组的损益不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在企业债务重组损失较大时,势必影响企业利润总额、计税所得额、所得税额、净利润诸方面。笔者认为债务重组的损失应该体现在待摊之中,在债务重组后再分期摊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克服短期效益弊端。
至此,建议《制度》增设“债权人债务重组”科目和“待摊营业外支出”科目,专户核算债务重组事项,避免账务处理复杂,避免操作利润,避免债务重组价值确认困难。
一、增设“债权人债务重组”科目
1、本科目属资产类,编号1931,运用计价对比核算企业债权人债务重组经济事项。
2、企业接受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事项,按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和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之和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待摊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事项,按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之和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待摊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作为本企业存货的,企业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支付相关税费的,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6、企业接受以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项目应收债务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7、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资产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8、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涉及到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收到的补价,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9、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涉及到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10、企业按“债权人债务重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合计减去贷方发生额合计的净额确认接受重组资产的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每项债务重组结束后,本科目应结转为零余额。
11、本科目按接受重组资产的具体对象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12、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或正在接受中的债务重组事项。
二、增设“待摊营业外支出”科目
1、本科目属资产类,编号1941,核算企业接受资产重组时而发生的待摊营业外支出。
2、企业接受资产重组发生待摊营业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
3、企业接受资产重组后分期分摊“待摊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学报4、本科目按接受重组资产的具体对象设置明细账户核算,每项待摊后为零余额。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或正在分摊的待摊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债务重组”等科目如何核算债务?

2. 债务重组的核算是怎样的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定义表明不论何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人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某负债类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人科目。债务重组是企业的偶发经济业务,债务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设置营业外收入一一债务重组利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还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分开核算;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营业外支出,应设置营业外支出一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债务重组日的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3. 债务重组的核算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包括:①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债务重组;②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③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的债务重组又分为2种:①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1].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发生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②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③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2].

债务重组的核算

4. 债务重组的核算

请问:存货公允价值180万元是否含增值税税款款?
以下当作18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款,只是价款。作解答以下:
甲企业;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10.60万元
[即:180*(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即:180*17%]
主营业务收入幕
180.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5万元
[即:200-15]
存货跌价准备
15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0万元
借:应付账款
3万元
[即:30元/股*1000股]
投资损益
12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万元
贷:投资损益
10万元
未偿还的余额=350-210.6-3=136.40万元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36.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36.40万元
乙公司分录:
借:库存商品
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10.6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本
3万元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3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1.40万元
[即:136.40万元
-105万元
)
坏账准备
105万元
[即:350*3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36.40万元
[即:350-210.6-3]

5. 企业会计对债务重组的核算是怎样的

第一,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基本原则的分析
在现代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工作中,会计核算人员应遵循债务重组合算的基本原则,以此保障核算工作质量。首先,在低于债务账面价值先进的清偿债务时,应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则将这一差额确认为档期损失。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核算工作。在非现金偿还时,应根据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要求,严格遵守核算原则,确保核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重组方式的划分
在新会计准则执行后的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实践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划分对核算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企业核算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算中的重组方式,以此确定具体核算方法及要点。
第三,债务重组核算质量控制分析
针对债务重组核算工作重要性,现代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核算人才的培训与培养。并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核算工作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由财务部经理牵头,严格落实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核算的要求,严格执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以此保障债务重组核算工作质量。在核算工作质量管理中,还应根据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确定核算方法及具体计算公式等,并通过核算执行、复核等工作开展,保障债务重组核算工作质量。
一、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对债务重组的核算是怎样的

6. 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必会出现的科目是什么?

  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必会出现的科目是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等。实际上就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7. 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如何处理

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有两点:
一是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
二是债务重组收益部分由现行准则中规定的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是其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下面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为例,说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将颁布的准则指南如对相关会计科目做了改动,以准则指南为准)。
(一)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新《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来说,债务人应当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或有应付金额,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债权人应当按照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重组债权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如何处理

8. 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核算原则分别是什么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摘要】
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核算原则分别是什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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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回答】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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