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种类

2024-05-12 20:04

1.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正当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由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修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联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1基于原由联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由联系欠缺或消灭,原由联系不正当,欠缺对价等;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

2. 票据抗辩权的类型

法学研究离不开类型的研究。研究票据抗辩权的内容离不开对其内容的研究。关于票据抗辩权的种类,票据法未有明确规定,《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其与发票人或执票人的其他前手的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对其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汇票时,不在此限。”我国《票据法》第13条没有对票据抗辩权做类型规定,那么应从理论上对之票据抗辩权的种类予以研究,以弥补票据之漏洞。关于票据抗辩的种类,我国学者普通的观点是,根据抗辩事由的不同,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从权利的角度来分析,称之为对物的抗辩权和对人的抗辩权。所谓物的抗辩,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来自票据本身,无论票据转让到何人手中,这种抗辩都会随票据存在。这种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可主观的抗辩。学者们理论上对票据抗辩所做的分类,明确了不同抗辩依抗辩事由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效力,对于票据抗辩权制度得以最广泛的应用起到了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现有的分类方法仍有欠缺之处。
第一、未能充分揭示出票据抗辩权各种具体类型的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内在关系。有此票据抗辩权的这种类型划分则达不到这种效果,如因无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产生的票据抗辩权与因欺诈而取得票据产生的票据抗辩权都可归入对人抗辩权,但前者产生的基础在于权利外观制度,后者产生基础在于意思表示制度。可见此划分还没概括票据抗辩权的共性,没有充分考虑其个性。第二,在物的抗辩时,一般没有把禁止背书转让的抗辩包括在内,而实际上禁止背书转让的抗辩也属于物的抗辩的一种。发票人或背书人在记名票据上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文字和在指名票据上记载“不得由指定人收款”文字后,该票据不得再依背书进行转让,否则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如票据仍被背书转让,则发票人可以对抗禁止背书转让后再由背书取得票据的任何持票人。如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1条第2款,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25第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在物的抗辩中,基于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本身发生的,实际不是基于票据本身即物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实际基于人的事由发生抗辩。这与物的抗辩的分类标准产生矛盾。基于以上原因,可对现有的予以完善,票据抗辩分类若以票据要式理论和文义理论为基础,以票据抗辩是否可依票据外观书面记载而主张为标准,可分为依票据外观书面记载发生的抗辩(此种抗辩因不可限制,故也称不可限制的抗辩)和不依票据外观书面记载发生的抗辩(此种抗辩因可以限制,故也称为可限制的抗辩)两种较为妥当。

3. 票据法 抗辩权问题

比如说:A是现在实际持票人,而A所持有的票据是B转让给A的。B取得的票据是因为与C有贸易行为而取得的,在这里,B/C之间,属于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人,C,就是票据债务人。
   C不能因为B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对A进行抗辩。

票据法 抗辩权问题

4. 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一、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2、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5. 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

6.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
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由此可见,票据抗辩权是谁的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拥有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权利的施行必须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如果不是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的话,将行使不了这个权利。希望这篇文章能给大家带来方便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7.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正当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
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由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修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联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它包括:
1基于原由联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由联系欠缺或消灭,原由联系不正当,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8. 票据抗辩权种类有哪些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