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2024-05-06 18:11

1. 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2. 税务稽查到底查什么方面呢?


3. 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

  税务稽查的七大重点问题吧!
  【1】增值税零申报问题
  零申报恐怕是一些投机企业常用的手段了。特别是一些不够负责任的代账公司可能是为了省事也常常会用零申报。
  可长期的零申报是有很大风险的,倘若零申报持续时间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2】税负率异常问题
  各个行业的平均增值税、所得税税负水平在当地的税务系统中都是有所记录的,如果你在平均税负上下浮动不大的话可能不会引起什么注意。
  但是浮动一旦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来调查原因,不正常的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要引起注意。
  【3】进项发票对比问题
  税务机关一直都很重视进项发票对比问题,近年来一直在对增值税进项和销项进行大规模审核,主要审核对象是,发票内容的一致性和税率的准确性。
  【4】税收优惠企业认定问题
  对于那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直都是税务机关专门清查的重点。
  【5】农产品抵扣问题
  免税的农产品一直都是虚开发票的主要源头之一,因为像农业合作社这类农业生产者可以享受自产自销的的农产品免税的政策,而这些免税的农产品给下游采购开具的销售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部分企业就以此入手虚开发票。
  【6】发票用量有出入问题
  税务机关每个月都会对企业所使用的发票数量、种类、领用存情况以及购领发票数量和实际使用数量之间的出入进行严格审核。
  而发票的增量和增版都是十分困难的,一旦企业提出增量增版,税务机关一定会实地考察企业情况。
  【7】重点税源企业问题
  重点税源企业也一直是税务机关关照的对象。怎么说也是纳税大户,这些企业一家的纳税额比很多中小企业加一起还多,如果这类企业出现了偷税漏税的问题,那税收损失该有多大呀,因此要做好随时迎来税务机关检查的准备。
  所以不要以为每个月常规申报结束就完事了,企业在纳税申报完以后一定要好好的自查,仔细检查一下自己家的报表和发票相关的东西有没有出现什么差错。
  只要及时的做好自我检查,税务稽查很自然的就不会再找你麻烦了。

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

4. 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一、选案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三、审理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移送。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执行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一般都能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制作执行报告并交审理部门整理存档。属于公民举报的案件,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奖励举报人的事宜。

5. 税务稽查的构成有哪些

税务稽查的构成包括: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一、选案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三、审理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移送。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执行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一般都能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的构成有哪些

6. 税务局从哪4个方面进行税务稽查呢?


7. 税务稽查一般会通过哪些方式?


税务稽查一般会通过哪些方式?

8. 税务稽查一般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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