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年41号

2024-05-18 10:00

1. 财税2021年41号

法律主观: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21年41号

2.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

亲,下午好[大红花],(财税 [2022] No.41)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2.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问题。3.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解释了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界定,规定了纳税人在享受相关政策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申报方式等。2. 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问题,规定了如何计算和核定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及如何计算增值税。3. 关于管理和监督机制,通知中规定了相关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督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等制度。法律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为财税 [2022] No.41,文件全文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查看,具体内容可参考该通知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中小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 第四条: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增值税的计算和核定。- 第六条: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提交要求。-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是一个试行性文件,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摘要】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提问】
对“保交楼”项目优惠政策有哪些【提问】
亲,下午好[大红花],(财税 [2022] No.41)是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2.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问题。3.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解释了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界定,规定了纳税人在享受相关政策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申报方式等。2. 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问题,规定了如何计算和核定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及如何计算增值税。3. 关于管理和监督机制,通知中规定了相关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督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等制度。法律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为财税 [2022] No.41,文件全文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查看,具体内容可参考该通知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中小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 第四条: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增值税的计算和核定。- 第六条: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提交要求。-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是一个试行性文件,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回答】
亲,以下是目前普遍适用于“保交楼”项目的优惠政策:1. 购房者可以享受房价打折优惠。因为开发商在“保交楼”项目中可以提前收到购房款,所以可以选择给予购房者一定的优惠,让购房者能够在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房屋。2. 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增值收益。如果购房者选择“保交楼”项目,那么在物业交付时,购房者拥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可以选择出售房屋,如果此时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于购房时的价格,购房者可以获得增值收益。3. 提前占有房屋,有利于规划和装修。购买“保交楼”项目的房屋,可以让购房者提前占有该房屋,有利于购房者在物业交付前规划和安排房屋的装修和使用。【回答】

3.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

亲亲~您好[微笑]财税2022年41号文件是《财政总会计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修订版,发布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这两个文件是国家对于财政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新修订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强了信息公开、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财政会计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财政改革和经济发展。[鲜花]【摘要】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提问】
亲亲~您好[微笑]财税2022年41号文件是《财政总会计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修订版,发布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这两个文件是国家对于财政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新修订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强了信息公开、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财政会计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财政改革和经济发展。[鲜花]【回答】
亲亲~你好[微笑]。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规定了会计基本制度,明确了会计信息的管理、报告、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规定了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合理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规定了审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财政预算和会计信息的监督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规范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规则、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竞争。[鲜花]【回答】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

4.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财税2022年第41号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文件,全称为《关于规范个人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使用的通知》。该文件主要规定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开设条件、使用范围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旨在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管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摘要】
财税2022年41号号文件【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财税2022年第41号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文件,全称为《关于规范个人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使用的通知》。该文件主要规定了个人银行账户的开设条件、使用范围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旨在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管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回答】
亲!!!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个人银行账户的开设条件:要求开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且不能以虚假信息或者他人身份信息开设账户。2. 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范围:要求个人银行账户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3. 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要求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控,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4.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银行账户,银行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冻结、撤销账户等,同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该文件的发布旨在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规范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银行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答】

5. 财税2022年41号

法律主观: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 车船税 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 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 税收优惠 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 辽宁 安徽 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 福建 省、 厦门 市和 四川 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 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 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 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22年41号

6. 财税2022 41号

法律主观: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 车船税 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 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 税收优惠 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 辽宁 安徽 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 福建 省、 厦门 市和 四川 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 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 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 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