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工社保

2024-05-05 03:23

1. 广州职工社保

亲[微笑],您好呀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期待],广州职工社保每月社保最低基数缴费是590.83元,如果低于这个数的就是没有买补充医疗险等。[微笑]【摘要】
广州职工社保【提问】
亲[微笑],您好呀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期待],广州职工社保每月社保最低基数缴费是590.83元,如果低于这个数的就是没有买补充医疗险等。[微笑]【回答】
亲,广州社保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劳动或中断就业,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人均养老金提高到3726元。[微笑]【回答】
你好,我想咨询下,之前我在广州上班,后来辞职了,社保就停缴了两年,现在还是继续回去之前公司上班,公司帮我买社保,什么时候生效?需要等待六个月吗【提问】
亲,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保中断,其中中断的时间可以不补交,继续缴费就可以。【回答】
亲,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社保中断,可以要求单位对未及时缴费造成的停交期间进行补交。【回答】
亲,医保断交根据缴纳方和所在城市的不同,断交后重新使用医保的时间也会略有不同。具体应当以所在地区的医保方案为准。但一般来说,医保断交后续缴费,单位缴纳的可以在一个月后重新使用,而个人缴纳的则需要等待三个月。【回答】
广州的呢?之前在广州公司上班后来辞职了就停缴了两年,现在继续回去上班,公司继续缴费,一个月后可以生效吗【提问】
亲,社保 停缴后续缴,单位续缴费后下个月就可以使用,即续缴后下月1号就可以使用。如果是个人续交的话,中间断了未超过3个月,续缴费后下个月1日生效,如果超过了3个月,就有6个月的等待期,等6个月后才可使用。【回答】
意思就是之前停缴了两年,然后后面上班单位续交的就不用等待期,下个月1号就生效。个人交的话就需要等待期是吧?【提问】
亲,单位续缴费后下个月就可以使用。【回答】
亲,个人续交的话,中间断了未超过3个月,续缴费后下个月1日生效,如果超过了3个月,就有6个月的等待期,等6个月后才可使用。【回答】

广州职工社保

2.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五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
  (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储存、支付等业务;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办理其他有关业务。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 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筹集;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筹集,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工资总额及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报。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同调整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劳动者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专户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分别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三)失业保险基金: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四)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遵循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企业在管理费用人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从行政或事业费开支;劳动者在个人工资收入中扣缴。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国有资产增值中划一部分归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增值所得归入社会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县级市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由所在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基金由所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征集。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以返托收等办法转移社会保险基金。

3.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要求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按照当地要求到社保机构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由原参保人带上该凭证到新的就业参保地社会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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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4. 广州市职工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588元;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3378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6757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3378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2100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3378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6757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3378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2100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缴费基数为11262;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126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 广州市职工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新劳动合同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果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广州市职工社保缴费标准

6.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六条 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八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条 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还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工场、宿舍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持通道畅通。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加四小时,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企业确因需要,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征得职工及企业工会同意,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发放足额工资。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法定节日和22时至次日6时为200%。其他时间为150%,每月累计超过48小时的加班加点时间为200%。
  企业停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停工津贴。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工资的,可以对企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暂时失去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和待业等各类劳动保险。第三条凡在广州地区的下列单位及其个人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一)所有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各类临时工;
(二)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用工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计划、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有关社会劳动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各类社会劳动保险业务,负责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储存和营运等管理工作及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劳动保险管理网络,做好退休职工、待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社会劳动保险内容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持有县以上(含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的《计划生育许可证》,并具有婴儿出生证或夭折证明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社会劳动保险;
(二)符合国家养老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职工,可享受养老社会劳动保险;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可享受工伤社会劳动保险;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按有关规定辞退的职工及其他情况的待业社会职工,可享受待业社会劳动保险。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

8.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

每月平均工资超过社会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办理个人储蓄性保险,两项均设立个人帐户制度,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离岗退养费。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一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和个人专户金。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第三十条符合国家行划生育规定的女劳动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医疗费、产假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第五章基金监督第三十二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及劳动者的代表组成。其职能:(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三)接受申诉,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四)每年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会计、统计、审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在同级范围内有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权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支付情况。劳动者有权向本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有关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反映意见及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本条例实施范围而不按规定依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内仍不办理参加手续的,除责令立即参加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瞒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劳动行政部门除追回应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处以应缴金额一至三倍罚款。第三十七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劳动行政部门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者,除责令立即补缴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截留扣发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行政部门除如数追回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截留、扣发金额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日期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逾期十五日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基金运营严重亏损,由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执行本条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商业性保险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十条中的“工资总额”、“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均按市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和公布的数字执行。“缴费工资”指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在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以下,按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作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超过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作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总额”指单位、个人缴费工资总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