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2024-05-16 02:07

1. 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海外公司在国内设立联络处为代表处,而国内公司在各省市设立联络处为办事处。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简而言之,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

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2. 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

法律分析: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是:
1、办事处可以独立经营,代表处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2、代表处的税务是核定征收,按照经费支出计算税额;
办事处的税务是查账征收,具体交税金额根据经营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

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海外公司在国内设立联络处为代表处,而国内公司在各省市设立联络处为办事处。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简而言之,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

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

4. 分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有什么区别

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经营能力不同
分公司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总公司的经营规模,因此依法设立拿到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经营资格、诉讼资格,也具备独立缔约的能力。
办事处一般是为方便业务往来而在总公司异地所设立的临时办公场所,无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可以从事销售协调工作,但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税收待遇不同
分公司有经营活动,那么分公司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一般是单独缴纳或汇总到总公司一起缴纳。
办事处没有公司性质,没有购销行为就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因而长期以来总是有不少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降低整体税负,这是有法律风险的。

5. 代表处、分公司、办事处的区别

一、分公司,指客户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欲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办理分公司需要有注册地址,如果客户没有,本公司也可以提供。本公司同时提供代理记帐、报税、年检等业务。办理分公司的时间估计在1-1.5个月,所需具体的资料请咨询本公司咨询师:
二、代表处
XXXXX代表处只有在一种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称谓,那就是外商在大陆直接投资设立的代表处,比如美国阿而赛热能上海代表处。内资公司是不能设立代表处的——至少从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设立。
设立代表处成立需要1.5个月,需要租赁涉外办公楼。
三、办事处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客户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北京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实际中得到多个区的工商局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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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重点比较一下他们的区别:
税收(发票):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人事:
分公司:可以独立招人,给员工交三金。
代表处:不可以独立招人,必须通过少数有资格的HR公司招人和交金。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存在时限:
分公司:和母公司一致,并受在当地租赁协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10年以上没有问题。
代表处:最长为三年,但每三年后需要办理延期。可以办理无数次延期。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成立条件:
分公司:注册地址只要办公楼即可,无需涉外性质。可由客户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代表处:要求注册地址一定要为涉外办公楼。必须通过有资格的代理公司——比如维坤公司——来进行注册登记。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代表处、分公司、办事处的区别

6. 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

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海外公司在国内设立联络处为代表处,而国内公司在各省市设立联络处为办事处。
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依据该《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简言之,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客户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北京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这一点,
我们已经在实际中得到多个区的工商局的证实。

税收(发票):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7. 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经营能力不同
分公司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总公司的经营规模,因此依法设立拿到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经营资格、诉讼资格,也具备独立缔约的能力。
办事处一般是为方便业务往来而在总公司异地所设立的临时办公场所,无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可以从事销售协调工作,但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税收待遇不同
分公司有经营活动,那么分公司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一般是单独缴纳或汇总到总公司一起缴纳。
办事处没有公司性质,没有购销行为就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因而长期以来总是有不少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降低整体税负,这是有法律风险的。

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区别是什么?

8. 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区别

法律分析:代表处和办事处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海外公司在国内设立联络处为代表处,而国内公司在各省市设立联络处为办事处。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