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相比股权合并有哪些优势

2024-05-12 09:16

1. 股权收购相比股权合并有哪些优势

1、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
2、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
3、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资源;
4、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等其他优势。
一、个人如何收购公司股权?
个人可以收购公司股权。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若个人并非公司股东,在收购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职工股权被公司收购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职工股权收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权,在被收购时根据收购方和职工签署的相关协议,看是否符合溢价收购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不符合,则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被收购,导致需要大范围裁员,则员工是可以根据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公司能否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权收购相比股权合并有哪些优势

2. 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的优势

法律分析:有下列优势:
1、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
2、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
3、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
4、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 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有哪些优势

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优势: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资源;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其他优势。
一、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规定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规定期限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权益的连续性);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民营企业之间股份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初步了解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内容主要涉及独家谈判、保密约定、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四、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五、起草、制定一整套的股权收购合同,并审查交易双方的内部授权文件、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连带履约担保协议、债务转移协议等等文件。六、收购方律师应积极参与股权收购的谈判,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七、收购方律师应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三、股东退股具体流程
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权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有哪些优势

4. 与公司合并的优缺点股权收购有哪些特征

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主要有以下局限:1、股权收购的范围可能较小;2、实际运作过程复杂;3、股权收购不利于被收购公司的全部、有力控制股权收购中;4、其他局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
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
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上述的特点,股权收购具有以下的优势。
第一、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股权收购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这不但简化了程序,并减少的来自少数股东管理层的阻挠。股权收购可以省去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同样会减少来自债权人的阻挠。这种法定程序的简化,无疑有利于收购的成功和效率。
第二、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股权收购是指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不改变被收购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被收购公司原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特权等,不受任何影响,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第三、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股权收购并不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解散,因而不会出现公司动荡、雇员解雇与安置等问题。这有利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第四、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存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对被收购公司收购后发生的债务,收购公司也仅作为股东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同公司合并相比,股权收购显然可以减少风险。
正是因为股权收购具有上述的独特的优点,它才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成为当今世界企业并购重组、扩张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最常用的手段。
当然,股权收购也有其自身局限:第一、股权收购实际实施过程复杂。股权收购虽然法定程序简单,但实际运作过程复杂,这主要表现在收购公司要同目标公司为数众多的股东打交道,订立股份出让协议。这种交易的分散性无疑会使收购的运作趋于复杂。第二、股权收购不利于被收购公司的全部、有力控制。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在法律上依然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收购公司只是作为其控股股东对其进行控制。而且这种控制既可以是全部股份下的完全控制,也可以是部分股权收购下的部分控制。这种控制程度显然不及公司合并中的控制程度。第三、股权收购有时不利于收购当时公司的税收利益。股权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仍是纳税主体,同公司合并相比,其税收利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的优缺点,当事人在进行公司经营时,应当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方式。
一、收购公司的步骤是什么
收购公司的步骤是:
1、收购意向的确定;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5、签订收购协议。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6.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
(2)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4)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合并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1、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主要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通过转让非现金资产、支付现金、承担债务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等交易或者事项获得对其他参与企业的控制权。
二、企业收购的主要方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在实践中,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7.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8. 企业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1、主体不同。
企业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
企业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
3、性质不同。
企业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控制程度不同。
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企业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一、企业并购的法律方式包括什么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形成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的合并。资产收购是指企业可以支付现金、实物、证券、劳务或免除债务,选择性地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目标的收购。
二、或有债务的发现途径
由于或有债务的不确定性,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查清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以便为做出是否收购该公司股权的决策做出参考,同时也可以作为股权收购价格的谈判筹码。因此,这就是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1、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等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附属文件、财产状况、关联公司、员工情况、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税务情况、法律纠纷等等。通过专业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可以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收购进行的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2、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充分披露义务
收购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权证、债权、债务等情况告知收购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收购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3、管理层交流
通过现场观察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尤其是通过访谈来观察、感受高管人员的管理理念、思维方式等也可以了解大量关于公司或有负债的信息。公司的或有负债信息一般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掌管公司印章的人员掌握,这些管理人员的人品、素质、阅历、经验、技术、财务状况等因素对或有负债的形成均有一定影响。在尽职调查时有必要对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特别是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查。在不影响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尽可能地留任前管理层,以便从前管理层处获得更多的关于公司或有债务的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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