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签署的协议是

2024-05-12 09:04

1. 银行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签署的协议是

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的是代理资金收付协议。如今,除股票、基金、外汇、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收益较高、安全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特别是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老百姓投资理财的新选择。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有三类:第一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信托贷款。如我行前不久代为推介的一款贷款类信托产品,用于山东鲁能集团公司的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期限三年,预期年化收益3.4%,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期间可开放申购和赎回。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第二权益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某一公司的应收债权。如我行发行的一款权益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天津隆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应收款,期限261天,预期年化收益3.8%,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第三股权类信托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股权,收益来源于股权转让价款。我行在2009年11月推出的一款股权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昆明市国资委持有的昆明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量股权,未来该股权由昆明市国资委向信托公司溢价回购。回购资金来源为呈贡新区8013亩土地的出让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产品期限为1095天,预期年化收益6.5%,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0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投资收益来看,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比银行定期存款要高很多,如现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为2.25%,以1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所得利息是2250元。若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按年化平均收益率4%计算,10万元本金所得收益为4000元,两者相差1750元。从资金的安全性来看,银行信托理财许多都有了创新产品,比如在信托产品中增加了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的担保,有一些在产品中增加土地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等,在收益分配上引入了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等方式,这相当于给资金的安全加了一把锁。有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产品一般是本金不保底、收益不封顶,比起一般公募理财产品,其风险比较大。"但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则往往会考虑到本金的保底及收益问题,所以它会对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和把关,较大程度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追求收益稳健的投资者来说,需要在投资组合中增加一些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品种,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银行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签署的协议是

2.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