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经济问题

2024-04-27 22:34

1. 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经济问题

1、合作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三农”不是凭空定论,而是有着真切朴实的历史根源的。中国民间有古训叫做“翻身不忘本”,官方也有名言叫作“富而思源”。农村信用社虽已成就农金巨头并统领农村金融市场,但其原身胎生于“三农”,本质上与“三农”共承相同的血脉。中国是一个网状的农业大国。经济底子薄弱,经济结构粗放而不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农村经济框架定格为“一体两翼”。即农业生产合作是主体,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是两翼。由此可见,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典型股份制也即合作制金融组织。其股东也即社员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兄弟。股金自然不是“官方”的资本。< 2、合作制确定的市场定位。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偏低,最广大农民太需要通过资金互助,以期实现合作化农业生产,推动社会化经济发展。于是,党和政府从融通区域社会资金、防止民间高利贷剥削的宏观计划出发,领导人民群众组建合作金融组织,发挥调节资金余缺的互助服务功能,共同建设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至此,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即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因其充分体现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且不以盈利为最大目的,而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至此,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便确立起来。< 3、合作制运行的历史进程。1951年至1959年,农村信用社资本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信贷为社员提供,合作制性质明显,是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金融力量。1959年至1980年,由于极左路线影响,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交给贫下中农操作,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1980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复,期间设立了县级联社,但实际上成了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钩,由人行监管。现又进行新一轮改革。< 农村信用社在曲折中发展,与“三农”有扯不断的渊缘。即使其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多变,但合作制性质不变,客户群体不变,最广大的信用合作伙伴始终是纵横在农村经营着农业的农民。因此,农村信用社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立足于“三农”。

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经济问题

2. 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体制急需转变细化。农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转向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过程中,原有的粗放型经营体制已很难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宁武联社来说从去年以来,我们通过组织架构的重组,操作流程的再造,薪酬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考核体系的完善,推出了“分类管理、专业化经营”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新模式。从去年的实施情况看,总体上是好的,业务发展了,效益提升了,服务更好了,员工收入增加了,抗风险能力增强了。但由于受两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还存在责、权、利不明,经营层领导和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任务不明确,激励和约束得不到很好匹配等问题。(二)人事管理制度不严,人员素质偏低。众所周知,现代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随着金融电子化步伐的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出不穷,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金融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知识,还要求掌握计算机和法律知识。由于受区域和人缘关系的影响,镇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的构成格局,带有任人唯亲的痕迹。加之在在职学习、进修和培训等方面的条件差,员工的整体素质并不高,以宁武联社为例大部分员工仅仅只是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严重地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创新和发展,不利于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三)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金融风险仍然很大。长期以来,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始终是困扰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顽疾。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条件“门槛”较高,“出门”困难,即使票据兑付后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总量仍然很大,而且还有许多潜在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人均利润、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较小而亏损面、亏损额仍然较大;拨备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尚未得到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质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础很不稳固;农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项风险拨备后实际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内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时常发生,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3.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需要解决哪两个问题?

历史包袱问题  实施财务重组、消化历史包袱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自 2003年实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以来,通过发行1650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和减免税收、拨补保值储蓄贴补等手段,消化了一部分历史包袱,部分农村信用社在此基础上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为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经过50年的不断累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较重,风险状态严峻。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还有约6000亿元的历史存量包袱,其中贷款损失约4000亿元,历年亏损挂账约880亿元,非信贷资产损失约950亿元。事实上,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仍然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依靠负债扩张勉强维持。  历史包袱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持续发展与保持稳定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不正视历史包袱,改革就会找不到起点;不为旧体制“埋单”,就不可能孕育新体制。只有从实际出发,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实施财务重组,才能从根本上扫清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现实障碍。消化历史包袱可考虑采取政府注资与新投资者适当分担相结合的办法,即政府注资消化一部分历史包袱,另一部分历史包袱在股份制改造时由新投资者承担。在全额兑付现有央行票据的基础上,政府注资可采取继续发行央行票据和认购优先股相结合的办法。由于银行业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投资银行业已成为一个热点,只要在政策上进行适度调整,就可以大量运用市场手段化解风险。
  产权制度问题   解决了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这个根本性问题,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才能为农村信用社的稳定与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股份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导向,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现代金融企业。这是在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发展历史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判断,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步伐。现行政策下,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股本总额的2%,这虽然有利于有效防范单个股东或利益集团控制的道德风险,但由于股权比较分散,容易产生“内部人”或“外部人”控制,股东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不利于吸引投资者,也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建议考虑在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放宽对非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甚至允许单一股东控股,进一步扩大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大力吸引与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看到,如果在股权结构安排上没有大的突破,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就不会有大的突破。股份制的核心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要有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强有力的监管,就能够有效防止一股独大产生的道德风险。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需要解决哪两个问题?

4.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需要解决哪两个问题?

当前,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专项票据的申请发行与兑付工作到了关键时刻,为了如期得到中央银行的专项票据,使农村信用社改革真正获得成功,有两个关键问题还亟待解决:

一、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能否得到完善,这关系到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中之重。其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能否得到完善,关系到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成败。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不明晰,从而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的农村信用社根本没有建立“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有的农村信用社即使建立了“三会”制度,也形同虚设。“一个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加之经营管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差,历史包袱沉重,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大。为解决这些问题,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15号文件,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要求农村信用社要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我们要在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的工作制度。二要明晰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经营班子以及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职责,权制和议事规则。三要提高透明度,做到决策、监督、执行相制衡。四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人为本”。“三会”人员都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要对等。五要发挥监管分局的监督作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相关人员要进行约见谈话。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特别是大额贷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随时召开会议,任期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重大决策,做到科学合理,监事会重在监督,监督要主动,并要参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监督道德风险,真正从源头上规避风险,经营班子重在实干,要努力完成经营目标,并主动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二、转换经营管理机制问题

经营管理机制能否真正转换,关系到信用社的发展。因此,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

首先,要健全制度约束机制。用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科学管理的前提,制度是科学管理的基本保证。“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建立健全并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使各项工作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一是实施监督约束机制。监事会要行使好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发挥作用,对业务经营的全过程都要实施监督,对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道德风险,是否坚持“三查”制度等等都要监督到位。二是采取经济手段约束。可按照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缴存风险金,员工出现问题,可在风险金中扣除,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三是责任约束。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没有尽到职责或出现严重问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严格监督,利用经济手段和责任追究,才能使制度得到落实,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其次,要建立人才竞争机制。目前,农村信用社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知识陈旧,观念落后。只有通过人才竞争机制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面向社会招聘人才。每年可在金融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一部分。二是引进竞争机制。农村信用社所有岗位、职务都要采取竞聘上岗,真正体现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对高管人员的管理,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要由过去只是上任前的资格审查,转到重点对高管人员任期行为考核。每年至少要考核一次,可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考核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二是考核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分值变化情况;三是进行行为考核,行为考核可通过民主测评和到有关部门及农民中间明查暗访。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正确评价,并根据高管人员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诫免谈话,或者亮黄牌,或者取消任职资格。对取消任职资格后出现的空位,一律通过竞聘产生,不能沿用过去的任命方式。这样,才能保证高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尽心尽力,对工作真抓实干,有压力,有动力,有责任心。

对联社机关人员每年也要进行一次考核,年终可由基层信用社主任和联社机关人员共同对联社机关全体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满意程度不达60%的人员要调整到基层信用社,缺额人员从基层信用社通过竞聘到联社机关。

对各基层社  考核、要全面、客观、具体、对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员工,限期提高素质,可通过加大分配改革的力度,使一部分员工主动退出,缺额人员从金融专业毕业生中弥补。

第三,建立新的分配机制。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一直是以工资分配为主,而在收入上没有大的差距,所以,新的分配机制就是要在收入上拉开差距,多劳多得。

根据农村信用社目前状况,可分为三类,即:管理人员、内勤人员、外勤人员。对管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按照指标完成情况及效益兑现收入;对内勤人员实行以固定收入为主,奖金为辅,其固定收入要与综合考核挂钩,奖金要根据信用社效益而定;对外勤人员可根据创造效益多少实行绩效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通过重奖重罚,拉大收入差距,鼓励贡献突出人员,调动员工积极性。

第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农村信用社潜在的风险较大,如不注意防范和化解,不但影响信用社的经营和发展,而且还会影响改革试点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和《风险防范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责任制》,完善《风险预警预案制度》、《风险监测考核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对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的计算,全面客观地评价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促其健康稳定发展。

5.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采取多样化方针,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以及信用社自身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产权模式: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具备商业银行模式改造条件的信用社可以选择合作银行模式在人口相对比较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对其他还达不到条件的地区,可继续实行原先的体制,同时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并对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这样,我国农村信用社出现了三种新型的基本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内重组模式、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各地都有不同选择。但在管理模式上,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各地基本上都选择组建了省级联社。当前问题:首先,当前的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是一种混合产权模式,出资方主要是各级政府,监管方面还是以政府指导为主,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信用社的性质还存有“官办”金融机构的迹象。其次,在管理模式上,各省级地方政府都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易于行政管理的联社模式,这造成了信用社不是对股东和社员负责,而是对上一级的联社负责,同时也伤害了农民参股入社的积极性。最后,在股权设置方面,农村信用社的“非农”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排挤小股民和农民股民的现象,改变了信用社“支农惠农”的核心目标。 (1)资产情况。2000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规模开始迅速加大,但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8%的标准要求。从200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再次出现增资扩股高峰,资本充足率有明显提高趋势,可以预见资本不足的问题不久将会得到解决。不良贷款近年来也有所好转,但由于大多数是属于历史积累,在短期内很难收回,这就使得各个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地方超过了50%,成为信用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2)负债情况。从信用社的负债总体来看,农民仍然是最主要的储蓄者,其存款额大约占到信用社总存款的70%。从存款流动性和结构来看,信用社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水平,但流动性较高的同时也削弱了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上存制度限制占用了大量资金限制了放贷规模。(3)盈利情况。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离出来后,一方面被转嫁了许多沉重历史包袱,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行业竞争加大,挤压了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而其服务“三农”的宗旨使得社盈利水平长期处于低位。 (1)1996年中国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并向信用社经营层提出经营目标和战略方针;监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监督管理。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三会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农村信用社体系上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国家级、省级、县级、乡镇级,该体系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所有权控股方式。(2)当前问题。首先,农村信用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没有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自身受到信用社的控制和操纵。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理事会受到上级的控制,监事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的内部监管,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更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其次,省级联社控制制度与法人产权治理机制相互矛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权分立模式,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股东和政府之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配问题。但改革中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造成了各省都毫无例外的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这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金融提供了机遇,制约了不同产权主体共同参与决策的权力。最后,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效率不高。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放贷时不能准确有效的向农户传达信贷信息,同时存在机构冗余、人员庞杂的现象,行政成本高而经营效率低下。 (1)建国之初,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供销社共同监管,监管的内容多是对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的规范。80年代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监管,监管手段多是强制性的行政式命令。199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开始逐步脱离农业银行的附属地位。(2)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管的总体原则。2004年银监会经国务院审批下发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权责分工的通知》经一步将监管体制中各级政府、省级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权责明确。(3)当前问题。首先,没有有效的执行对省级联社的监管工作。随着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权力逐步下放给省级政府,省级联社的特殊地位就必须要有更高层的国家机构严格管理,这方面银监会监管不完善,管理基本还是流于形式。而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全国性信用社监管机构还需讨论。其次,信用社与监管部门关系不畅,没有建立适当的沟通机制。当前信用社还处于改革发展初期,很多业务还不规范,因此对监管机构存有戒心。而监管者也没有主动建立与各级信用社的有效沟通机制。最后,监管体系中忽略“三会”制度。“三会”中的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与外部的监管部门内外呼应,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信用社管理层的附属机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状分析

6.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改革对策

1.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推进多元化产权模式。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法人产权的概念迷糊不清,入股农民社员享受不到自身应有的权力,甚至连基本的监督知情权都得不到满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推进多元化产权改革,分散股权,民主管理,群众监督,克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具体来说,要求信用社在原有社员的基础上,更广泛的吸收当地的农民农户、个体工商业者、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资金,甚至可以吸收外地资本、外资企业的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增加大额贷款数量,建立区域资金流通机制,提高信用社盈利能力。解决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关键是提高信用社自身的盈利能力。历史债务包袱重和小额信贷利润低是信用社提高盈利水平的两大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适当提高利差相对较高的大额信贷的数量,优化信用社的负债结构,降低资金过剩流动性的同时提高信用社的收入。其次是要建立区域间的资金流通机制,适当放宽信用社之间的头寸交易,进而保证资金过剩的信用社可以及时将资金流通到资金缺乏的信用社。3.确立“三会”在内部治理的核心地位,减少政府部门对信用社的干预,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一方面必须确立社员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同时增强农户和企业股东的参与意识,保证信用社真正反映大多数社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保证其对理事会的监管权力。同时,政府部门要逐渐弱化自身的经营决策者地位,改变农村信用社的一元决策体制,推进多元产权模式。在人才培养方面,在吸纳高素质专业金融人才的同时,更要加大在职员工的培训力度,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4.建立健全信用社监管体制,逐渐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有效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明确外部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各自职责,包括各级政府、省级管理机构、银监会、中央银行。这其中必须强调银监会监管的核心地位,在协调好与各级政府之间关系的同时,更要监督约束政府部门对信用社经营的干预。其次,加强内部监事会的作用。完善的监事会制度一方面可以帮助社员代表大会监管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与外部监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最后,建立信用社行业的行业自律机构,这便于各个信用社之间的信息沟通,自律自治。5.国家配套优惠扶持政策,信用社自身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领域的竞争力。当前的农村信用社历史债务还未解决,信贷资金不足、盈利水平低下、管理体制不健全,因此国家的惠农政策中应当考虑对农村信用社政策上的偏向,比如适当的扶持偿还历史债务,减免税金,制定三农信贷的专项优惠利率。同时,信用社自身也应当进一步加强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意识,减少坏帐和不良贷款,这样,依靠国家政策和自身管理的提高,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领域就能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农村金融系统的绩效。6.完善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体系,保证信用社进一步改革的有法可依。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明确多元产权的法律地位,这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性问题,是改革从根本上得以推进的关键;其次,在具体业务方面制定严格的操作办法和处罚措施,并由银监会统一监管;最后,信用社、各级政府、银监会等不同部门的权责范围要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表述,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权责分明、各司其职,防止越权管理和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最终保证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系统改革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7. 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是互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各法人机构间具有历史延续下来的系统性和关联性,其单体机构的改革是整体推进这类机构改革的基础。有效推动单体机构改革,关键是要破除以“合作制”名义长期运行造成的体制机制障碍,消化长期累积的历史包袱。

  在前期艰难探索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受农村经济制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信用社历史发展路径影响,农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合作制。无论是要实现这类机构的重生再造,还是推进创新农村金融体系,都要求必须按照股份制原则重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为此,银监会正式确立了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方向,其重大意义在于澄清并认可了农村信用社不是合作制的历史和现实,也为未来发展真正意义的农村合作制金融企业留下了空间。从2010年起,银监会陆续制定实施相关制度办法,推动资格股向投资股转化,支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或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同时指导农村信用社引进新的优质合格股东,优化产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2010年,有17家农村商业银行进入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2009年全球银行业1000强,占我国入榜商业银行的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 。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历史包袱的重压是改革前农村信用社举步维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受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和前些年体制性因素导致经营不审慎的影响,全国因历史包袱过重形成的监管评级6级及以下的机构还有146家。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工作思路是,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大力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一方面,银监会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各项扶持政策,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拿出“真金白银”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给予支持帮助。同时,鼓励引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制改革和增资扩股,通过股东购买方式化解不良资产,有效利用市场力量,加快历史包袱的化解进度。对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以及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的机构,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优质企业对实施兼并重组,允许民间资本阶段性控股。另一方面,切实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加强和改进贷款管理,着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化监管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促使农村信用社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增量风险保持在较低水平。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农村信用社目前整体经营状况平稳健康,已经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与改革前相比,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和存贷款规模均增加了5倍以上,2004年实现统算盈利后,连续7年利润保持大幅增长;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持续改善,系统性风险高企的局面彻底扭转。从市场表现看,各类社会投资者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是充分认可与肯定的。目前农村信用社增资改制时都得到高倍数的超额认购,吸引了包括国内外先进银行等大量战略投资者。大多数投资者在以面值购买股权的同时,都自愿支付50%或以上比例的对价帮助消化存量包袱。

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是什么?

8. 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涉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明显不足。由于涉农企业大多规模小、微利经营,抗风险能力差,农村信用社担心形成新的贷款风险。因此不少农村信用社明确限制对此类企业的贷款。实际工作中,不少农村信用社为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投放上从原来的“垒大户”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基本上只发放农户贷 
款。这种“撒胡椒面”的贷款管理方式,是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信贷风险,但难以发挥贷款规模效益,根据目前农民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特点,也必然造成信用社大量的资金闲置。

(二)部分支农贷款投放不尽合理,对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效果不明显。近年来,支农贷款投放虽逐步得到调整,但投放中“唯农、偏种、重粮”和“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
运营模式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变,贷款投放仍主要用于支持农民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的生产经营,对效益较高的新兴高效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贷款投放仍显不足,使支农资金的运用效率下降,支农贷款使用效果不高。

(三)农村信用社推行小额农贷、农户贷款证的广度和深度需进一步拓宽。表现在:一方面,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发放小额农贷的数额小、期限短,难以满足一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规模化、专业化养殖和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农业生产项目开发的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核发农户贷款证的覆盖面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支农资金的合理需求。

(四)目前普遍缺乏具有法律规范的农户担保组织体系,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产业化,贸、工、农一体化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的推广和支持力度。因找不到可靠的货源,部分农村信用社资金出现闲置,存贷比例偏低,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的信用社跨区域在城区拓展业务,甚至集中资金在城区与商业银行争客户、抢市场,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流失。

(五)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的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和严格的贷款条件限制,制约了基层信用社支农的积极性和农户对贷款的需求。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实行了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要求新增贷款必须保证100%收回,否则对信贷员实行停薪收贷、下岗清收,致使一些信贷员宁可不发放贷款,也不愿丢掉饭碗。对农户提出的贷款需求普遍过于谨慎,同时,贷款方式也比较单一,条件严格。为保证贷款100%收回,虽然人民银行三令五申要求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实行贷款证制度,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主要仍采取质押、“联保”两种方式。

(六)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欠缺,影响了信贷支农服务内涵的延伸和拓宽。许多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知识面窄,市场信息不灵,对农业方面的新科技、新产品了解不多,以致出现对一些创新型农业项目不敢支持,对一些市场前景不明朗的项目不敢支持,客观上影响了支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七)国家对“三农”的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和落实。如在利率执行上,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对支农贷款原则上可不浮或少浮。而多数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利益趋动,往往仅对入股的社员按股金额度档次区别执行了少浮10-20的优惠利率,对其他农户贷款不分用途一律一浮到顶。

(八)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某些局限性,弱化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作用的充分发挥。表现在:一是在再贷款的管理上,明文规定其用途只能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和农村消费信贷,没有涵盖农村的多种经济成分;二是在支农贷款的期限管理上,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适应农村多层次、多种类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周转的规律;三是在利率是否可以浮动上,规定的含糊、灵活,农村信用社可执行也可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