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2024-05-13 22:34

1. 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指企业获取资金的手段、渠道和形式。当前,国有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以及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等。下面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快来看看吧。
     第一种方式,直接融资。 
    其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公开发行债券是指通过一定的资本市场发行各类有价证券,例如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公开发行债券往往因受到企业评级、净资产等因素影响,发行规模有限。同时,由于需要进行大量的行政审批,在当前行政规定比较严格的情况下,债券的资金融通能力并不算强。而非公开债券相对而言在利率、期限、程序等方面比较灵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开发行债券的不足,但其缺点在于市场不大,购买力较弱。
     第二种方式,间接融资。 
    其是国有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利用其中介职能来获取资金的方式,属于企业融资中比较传统的融资方式。其是国有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当前国企融资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金融机构的融资的形式通常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和监管,在新形势下,国家对整个经济市场的整治,再加上银行对资金供给、利率、贷款期限等多个方面都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加大了部分国企融资的难度。尽管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此举及相关金融机构仍然是国有企业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和渠道。
     第三种,其他方式。 
    即便市场不景气导致国有企业融资困难,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仍是实现发展、突破瓶颈的必经之路,也是国有企业在当前大环境下发展所必须重视的问题。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新形势下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故而亟需引入新型的融资方式,以补充企业融资缺口。目前,市面上已知的新型融资方式主要有:通过合资、扩股或者出售部分股权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在保留企业资产使用权的基础上,筹集企业所需资金的融资方式;引进保险资金以降低融资成本、延长融资期限的融资方式;现实中,保险资金债券计划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受到了广泛关注。
    此外,通过设立投资基金公司、开发金融租赁产品、采用融票、融资、融物等也是提高融资能力的方式之一。
     常见的四大企业融资渠道分析 
     银行贷款融资 
    从银行借款是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但银行有自己的风险控制原则,这是由银行的业务性质决定的。对银行来讲,一般不愿冒太大的风险,因为借款对企业获得的利润没有要求权,所以对风险大的企业或项目不愿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预期利润。相反,实力雄厚、收益或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是银行欢迎的贷款对象。因为这些特点,对于企业来说,银行借款跟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主要不足在于:一是条件要求高,限制性多,手续复杂;二是借款期限相对较短,长期贷款较少;三是借款额度相对也小,通过银行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是比较难的,特别是在起步和创业阶段的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可行手段。信用担保是一种介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由于担保的介入,分散和化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保证,企业的贷款渠道也变得通畅起来。
    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都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在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植下,信用担保贷款将会成为企业另一条的融资之路。
     股权融资股票上市 
    股权融资和股票上市对于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投入—退出机制。股权融资股票上市有不少选择,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企业板块,境外上市的选择也有很多,当前已经有不少企业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尝试。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股权融资获取风险投资已经有了不少的成功案例,在企业创业之初,或者在产品研发阶段和市场进入前期急需资金之际,这是一条比较好的渠道。
    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因此要求的预期收益也比银行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借款高。具体而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所筹资金无到期日,没有还本压力;一次筹资金额大;用款限制相对较松;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有利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于那些潜力巨大,但风险也很大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但股票上市也有不利之处:首先是上市的条件要求更高,上市门槛较高,绝大部分企业难以满足上市条件;第二是上市时间跨度长,竞争激烈,无法满足企业紧迫的融资需求;三是企业要负担较高的信息公开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商业秘密;四是企业上市融资必须以出让部分股权作为代价,分散企业控制权,并出让较高的利润收益。从这个角度讲,企业上市成本是比较高的。希望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而选择不同的上市地点,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有差异,但一般而言,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是成功融资的关键。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的新型融资方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金融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
    对承租人而言,采用金融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从而缓解了固定投资的资金压力。另外,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也同样可以使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得以解决。
    所谓售后回租,就是企业将现有固定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租赁公司以回租形式继续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这样企业既获得了资金,又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融资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很多投资风险小、现金流稳定、投资回报好的项目最适合通过租赁公司筹措资金,开展项目融资租赁,即租金的偿还是根据项目的收益或现金流的百分比提取,达到双方约定的租金总额或出租方的收益率为止。这样一来,出租人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程度的项目风险,是一种使承租人、出租人、设备出卖人和出资人(银行、机构投资、信托投资等)多赢的投融资模式。
     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急需流动资金的'企业来说,典当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手段。
    与银行贷款相比,除贷款利息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因此典当贷款成本较高,此外典当贷款的规模也相对较小,但典当贷款又具有银行贷款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它方便快捷,能够迅速及时地解决当户的资金需求;其次,经营产品灵活机动;第三,期限短,周转快;第四,由于它是实物质押、抵押,因此不涉及信用问题。这几点都十分适合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融资 
    融资,英文是financing,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二指矿业权经营的实质是矿业权融资和矿业开发;三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四指货币资金的调剂融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余缺调剂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五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六指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七指企业从有关渠道采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的活动。
    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让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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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2. 国有企业融资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1、银行借款2、P2P融资3、证券融资4、企业融资5、股权融资6、招商引资7、民间借贷8、民间借贷9、租赁融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3. 为什么中国企业的融资顺序与优序融资理论相悖?

根据企业融资理论,企业优序融资的顺序首先是内部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再次为优先股融资;最后是普通股融资。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的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与优序融资的顺序正好相反。表现出偏好外源融资和股权融资的特点。形成这一融资特征的原因值得探究,其存在的弊端有待在市场体系完善中予以改进。 

一、融资理论与优序融资理论 
融资理论是企业制定融资政策的理论基础。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解释企业融资决策行为的动机及其所秉承的理论基础时,主要存在着两大理论,一是权衡融资理论;二是优序融资理论。 
权衡融资理论认为,企业在构造长期资本来源的组合时,存在着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企业将按照事先测算的最佳资本结构来选择资金来源及配置各种不同性质的资金。 
优序融资理论最早是Modigoliani和Miller(1958)提出的。理论指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中,如果不存在税收、破产成本以及代理成本的影响,那么,企业市场价值将与其资本结构无关。Myers和Majluf(1984)在《企业知道投资人所不知道信息时的融资和投资决策》一文中,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提出企业融资存在一种“啄食顺序原则”。认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利益不同,内部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原因,企业的融资顺序上就形成了一个优序策略。即首先为内部融资,也就是企业的留存收益;其次是长期借款和长期债券;再次是发行优先股融资;最后是发行普通股融资。 
此外,1989年Baskin以交易成本、个人所得税和控制权的研究角度对优序融资理论作出了解释,指出由于留存收益提供的内部资金不必承担发行成本,也避免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内部资金要优于外部资金。与权益性资金相比较,负债融资由于具有节税效应,发行成本低,又不会稀释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对外融资来说负债融资又优于权益性融资。 
Claggett(1991)利用交叉分类法以验证权衡融资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在实践中是否存在。结果发现这两种理论都成立,但优序理论的显著性高于权衡融资理论。因此,Claggett认为无论是权衡理论还是优序理论都过于简化,实际的操作是介于两者之间,故应称为混合理论。 
在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专题研究融资理论及其实践效应。有的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我国企业偏好于股权融资,有的认为我国企业融资秩序与优序融资理论的主张正好相反。 

二、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选择 
(一)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概况 
根据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以外源融资为主。外源融资在企业融资模式中所占的比重高达80%以上,内源融资的比重不到20%,而那些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几乎完全依赖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有50%来源于股权融资。所以,我国企业(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融资顺序,首先是股权融资;然后是债券融资;最后才是内源融资。 
(二)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特点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结构情况大体可以反映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选择中的以下几个特点: 
1.偏好外源融资 
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中,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偏好于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比例始终在80%以上。企业内源融资能力差,比例较低。而在发达国家,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一般是保留盈余,内源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占很高比例。如1990—1994年,美国内源融资比例高达82.8%,日本为49.3%,英国为68.3%,德国为65.5%。而同期,我国内源融资仅占30%左右,相当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水平。 
表1990—1994年企业资金来源的国际比较单位:% 
资料来源:①国外数据引自斯蒂芬·A· 罗等:《公司理财》,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280页。②中国数据引自陈春霞《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 
2.偏好股权融资 
在外源性融资结构中,股权融资的比例基本上大于债务融资。特别是在未分配利润大于0的上市公司中,这一点更加明显。股权融资占比明显高于债务融资。而在未分配利润小于0的上市公司中,这一现象虽不明显,但从上市公司主观上考察,同样是偏好于股权融资,只是受制于我国股权融资的法律法规限制,而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债券融资。 
从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比重看,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初期,股票市场刚刚成立,股权融资还未步入正轨,此时的债券融资多于股权融资。但从1996年开始,股权融资就超过了债券融资,而且两者之比高达3:1。 
3.企业融资效率低下 
所谓企业融资效率就是指能够创造企业价值的融资能力。主要从企业的融资成本、所融资金是否被有效利用以及融资给企业所带来的收益这三个方面进行考查。实证检验的结果是,我国企业最为偏好的股权融资中,由于股市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稀缺型市场状态,融资方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加上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等不健全,融资方往往能较容易地筹集资金,而且可以获取融资收益。因此,股权融资的效率很低,融资行为成为获取融资收益的手段,大量资金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或者在资金使用上不被重视,随意使用,导致资金的回报率极低。 
而外源性融资的另一重要模式——债务融资同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银行不能很好地对融资人进行有效监督,加上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较慢,存在权责不清现象,在业务的拓展中偏好于规模效应、短期效应,降低了对融资人的筛选监督标准,致使融资效率也处于较低状态。 

三、我国企业融资优序“异象”与效率低下的原因 
(一)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因素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进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到80年代,整个国家的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而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与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样起步于20世纪80—90年代。在这样一种市场背景下,整个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在90年代都成为一种稀缺型市场。在整个市场的发展中,又呈现出一种不均衡现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不协调,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不协调。其中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在政策的直接支持下,有了一定的发展,资产迅速壮大,银行成为我国资金市场的主要供应者。在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起步略早于股票市场,发展缓慢,企业债券流通性差,发行受到严格的限制以及存在的利率风险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导致在债券市场进行大规模的融资很难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而广大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偏好使得股权融资相对容易,从而促使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股权融资。 
(二)融资成本的客观需要 
企业融资首先考虑的就是融资成本。那么债务融资的成本主要是利息,而股权融资的成本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隐性成本,即上市以后被收购、管理层被解雇等风险成本;二是显性成本,能确认并计量的成本,即发行费用、股息、信息披露费用等成本。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债务融资成本较低,股票融资成本最高,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隐形保护以及市场发展需求,上市公司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可将大量显性成本予以转嫁,同时,就我国新股发行市盈率测算,即使上市公司将其当年盈利的全部作为股利发放,融资成本仍低于银行的债务融资利率。

为什么中国企业的融资顺序与优序融资理论相悖?

4. 有现实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来解释国家的控制力并且并国有性质不变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公司化后国家对其中的国有资产的直接控制将转化为权益形态的股权,那么股权是否还是所有权,或是债权、社员权,还是新型的民事权利?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使之增值,国家将如何实现对其有效的管理?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设想。关键词:权益形态;公益权;移植;所有权转化;股权收益分享一、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公司一经注册登记便取得了法律赋予的“独立的人格”,称作法人,拥有了民事主体人的一些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就取得了对公司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当然也就对折价入股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了,而不再是以前国企中的经营权了。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一物一权”,既然公司法人拥有了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就不可能再同时拥有第二个所有权了。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法学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这个双重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并存,国家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王利明教授积极推崇这种观点。他们的主要依据是“所有权排它性的核心并不在于同一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多少,而在于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是否相互排斥、矛盾,否则共有关系就无法解释。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与企业间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的理由在于他们的权利之间并不是排斥矛盾的,而是共有”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完全丧失了所有权,所拥有的只是转化成另一种财产权的股权。本人趋同于第二种观点。认为法人与国家对公司资产的所有权是共有的,实际上是混淆了公司与合伙的区别,合伙中才是共有。况且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共有主体可以直接行使所有权,而公司中股东并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资产。再且,假设国家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的话,那么它是否也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其实,国家拥不拥有所有权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股权的性质。如果说股权是所有权,那么国家自然而然就因拥有股权而拥有所有权了。如果股权不是所有权,而是其它权利,那国家就没有所有权了。二、股权的性质研究股权性质是困扰法学界的一个问题,也产生了极大的争论,纵观之可分为四种代表观点。第一,股权是所有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股份制,无论公司内部发生何种形式的‘两权分离’,也无论将来股权会如何分散,都不应改变股东对股份企业的所有权”②。“产权是所有权,股权是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态”③。主要理由是股东可从中收益,还可处分,即可买卖、转让、赠予、交换,甚至直接控制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债权。这种学说认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财产归公司所有,股权的权利仅仅在于收益,即股东领取股息和红利,是一种债务请求权④。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是社员权。即股东取得股份后,便取得了一种特殊的身份,享受权利。“股东是社员权的一种,又叫成员权,社团法人的构成人员,即社员对社团法人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⑤。此学说在日本是通说。第四种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股东拥有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同时又拥有公益权,即兼为公司和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召集股东、查阅公司帐务等。此说为江平教授首创,轰动较大。对于四种学说,各持一词,多数人还是支持股权所有权说。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3款也规定了“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事实上,这种观点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所有权具有排它性,一个客体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国家也拥有“终极所有权”的话,就形成了“一物两权”的悖论。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入股后,取得的是价值相等但已由实物形态转化价值形式的民事权利了,股东所能支配的只是权益形态的财产了,这也是股权的客体。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已不能再取回,如果能取回的话就不是公司,而是合伙了。“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以丧失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公司的股权”⑥。即使股东“处分”了自己的股权,也只能是取得货币化的财产了,而对以前实物投资的“所有权”已完全丧失。一定要说股东拥有所有权,也只能是对股票本身的所有权。再次,股东还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财产折价入股,取得股权。而这些权利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就不是所有权范畴,怎么到了公司后就变成了所有权呢?这是股权所有权说不能解释的。因此,主张股权所有权说的人竟然为解决上面矛盾而提出要扩大所有权客体范围,由有体物扩大到无体物。那么,笔者试问,扩大到什么程度?扩大的无形财产包括哪些?公司拥有的商品权,如可口可乐公司拥有价值百亿美元的“可口可乐”品牌的权利是否要变成所有权?公司拥有的对土地使用权的利用权是否要变成所有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就会出现一些不伦不类的概念,如“商标权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甚至“债权的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可为解决某一问题而轻易的改变固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第二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债权也是极具缺陷的。因为股权本身就包含有公益权,如股东拥有表决权、决策权,而这些权利在债权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这根本就不是债权的内容。最根本的缺陷还在于债权是一种具有保证性的债务偿还请求权,而股东权益并不具有保证性,它是随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而沉浮的。相反,这种“债权”却具很大的风险性。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是社员权,这实质上就是俱乐部形式的“移植”。“把股权作为社员权,过分强调了人合性,而忽视了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之发生根本动摇,而且诸如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涵盖”⑦。我们说社员权的取得是要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强调的是人合性,而公司相反,股东恰是因为出资才取得了股权,而非股权因是股东才取得的,强调的是资合性。再者股权可转让、交换,而社员权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并且,社员权已跳出了大陆法系民事权利种类划分理论,一般不把社员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与物权、债权相提并论。第四种观点从法学思维上有别于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突破了“所有权中心论”,而是对股权这种新事物进行不同角度的审视,从而定性。“当然,一个‘新’字也是极其模糊的,并未对性质作界定,‘新’到底是什么,没有讲清”⑧。 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社员权,那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有学者提出了股权应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相提并论的民事权利。这种观点十分值得研究。股权内容上既有财产权,财产权应包括企业中所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可分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前者如专利、商标、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后者如机器、厂房、原材料等;又有非财产权。既有收益请求权,又有决策表决权,甚至诉讼权。如此庞大复杂是任何一种传统权利所不能概括的。我们不应再从原有的传统权利中探寻股权的性质。“唯有创立一种独立权利,才可解决股权性质的归属问题”⑨。事实上,我们硬要用现有权利去给股权定性,就是犯了“削足适履”的错误。公司制度的出现,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远远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形成之后产生的,而用前面的事物去判断新生事物未必就是“实事求是”了。也是因为这复杂 的原因,法学家们一时也无法跳出固有的思维定势,而束缚了他们探讨新生事物的开创性思维,导致错误的判断。当然,也有其它非学术上的因素,如传统观念的束缚,政治上的考虑等。事实上,理论的研究也是用来指导实践的,因此,我们应从股东与公司间的联系,如财产分离,产权分化,相互制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来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股权也是公司制度的产物,因此可以说股权是公司这种制度本质上所固有的一种特性,是公司法规定,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民事权利。当然,要给这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一个准确的定性,在目前的理论发展情况下,还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根据股权最主要的特征,即财产性与非财产性,还有股权的最终目的是获取财产利益,非财产性的权利只是这个目的实现的手段,同时股权还具有市场价值、价格,我们可将它认定为一种财产权,处于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范畴。与我国民法学中惯用的广义上的财产权概念并无直接联系。以现有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一种或几种权利来解释股权要么力所不从,要么完全突破原有的权利格局,二者均难谓完美。由于前面已论述了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所以股权最终应该是与物权、债权相并列的一种新财产权。三、国有资产的定位股权既然不是所有权,国家就不再拥有投资入股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了,而是转化了的股权———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很多人就因此担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也是一部分学者坚持主张股权所有权的缘故,以致于公司法也规定说: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实质上这是一个传统观念的问题,通过本文第四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设想”的论述和对已论股权性质的认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公有制形式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党的十五大就提了新的公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又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既然国家明确提出了国企改革公司化,就承认股份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用。而股权是股份制的核心内容,那么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全体地位动摇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况且现代社会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好的方式就是投入公司运作之中去,可以说,股权是所有制实现的最好方式,发挥好股份制公司的作用,公有制的地位只可能更加巩固壮大,国有资产也才增值更快。四、国有资产管理设想过去十几年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扭转颓势,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本人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不仅包括静的管理,也包括动的管理,据此含义,把国有资产管理分为经营管理与收益管理两个层次。经营管理是指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对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的监督活动。收益管理是独立于公司之外,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并进行其它一些,如决定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回收资本及收益等管理活动。经营管理。根据国企改革现状及趋势,国企类型大概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不同类型,经营管理也是有差别的。首先看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形式是“只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这种规定还是政企不分,远远没有达到企业的真正独立,实质上更侧重于强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不仅不能有效达到增值作用,甚至保值也难以达到。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加设监事会,附属于公司内部,取代“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间接的、名存实亡的监督管理。同时,董事会成员不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而设为由招聘社会的经营管理精英和监事会选举政府官员相结合来产生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中也要适当配有社会改革、管理贤才。对此,只有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文或制定颁布相关法规、司法解释、条例等予以完善。收益管理。收益管理应是独立于公司外的一个管理层次。代表国家使用国有资产,保证它的保值、增值。对此设想应建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独立于各级政府的专门机构,管理全国国企中的国有资产。如转让国家股权,专向效益好的企业投资,宏观管理全国经济而进行投资建设等。注释: ①陈家新:《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P102。 ②《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P504。 ③《法学信息》1992年7月12日,北京市法学会学术研究部编,P7。 ④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P27。 ⑤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P12。 ⑥寇志新:《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P92。 ⑦雷兴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出版,P118。 ⑧林庆苗、康德:王官《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学和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出版,P94。 ⑨刘哲昕:《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1999年第6期出版,P65。

希望采纳

5.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扩展资料《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资委——《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6. 国有控股有什么好处?

(一)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对于企业由三方合资,其中两家为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之和超过50%的,在填报"国有经济控股"时,国家资本不能按两家之和来计算,而应按企业的实际控股或控制情况来填报。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二) 国有控股企业的长处和益处
  1、进一步促进政资分开。所谓“政资分开”即将原先政府行使的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行使。这项工作近年来已做出了一些成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系正在形成。在政资分开过程中,政府应重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调整或撤并有关机构。新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业务干部的能力还受到许多局限,外部关系(如与经委、财贸、交通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的协调还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政资分开的工作,政府还需花大力气。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努力提高素质,尽快适应资产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2、政资分开后,政府依法行政。一方面,它要制定宏观政策和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它为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设立登记、市场监督、审计征税以及违法查处等。现在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丢弃主管企业的权力,有的是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也有的是担心岗位安排问题。政府部门原先自己投资办了一些企业,改制中要设法脱钩;政府部门需要撤并的,人员要给予适当安排。对于不适应管理市场经济的干部,政府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培训,然后向两个方面分流。一部分人从事经济执法工作(如工商、税务、审计等)和资产管理;一部分人直接走向企业从事经营或中介服务。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着重抓国有股的股权管理,要研究股权管理的政策和方式、方法。国有资产管理不能走行政管理的老路,演化成管企业的婆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要善于通过授权经营减小管理跨度和幅度,国有资产管理不应陷入企业的经营事务。股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授权经营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政策控制、人事控制、财务控制和监督控制。

  4、政企合作。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回归到依法行政的位置,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但这还不够,还应提出一个政企合作的问题,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企业与政府尤其是主管部门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与依赖的矛盾关系。职能分开仅解决了一个依赖问题,而政企合作才能解决对立问题。企业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它又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由富有创造性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来源于每一个企业的自觉守法和执法上的配合。政府也应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与条件,了解企业、引导企业、帮助企业。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政企关系。

7. 股权激励是否对国有企业也适合呢?

是适合的,比如中信银行也是实施过股权激励的,对于国有企业,只是说要更加注意政策的标准,再结合自身企业的情况,才考虑说用什么股权激励方式或者组合方式,专家说过股权激励是适合各行各业的,激励是王道,国企也需要激励。
希望能帮到您。

股权激励是否对国有企业也适合呢?

8. 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案例研究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早期发展 
    2001年以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开始增多,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层收购成为一大热点,被作为经理层激励、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引起各方的关注。
    一方面,实施MBO是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剂良药;同时也是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模糊问题、实现企业所有权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的一条捷径。另一方面,不少人对MBO的实施动机、定价标准、融资方式等诸多问题提出种种质疑,认为在相关法规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MBO隐患太多,极有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等种种弊端。2003年3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建议暂停对MBO的审批。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由此,如火如荼的MBO浪潮开始走向低潮。
     二、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典型模式 
     (一)关联股东共同收购 
    关联股东共同收购最典型的案例及美的(美的集团,SZ000333)的管理层收购。参与美的管理层收购的两家公司开联和美托,具有关联关系,前者的主要股东是董事长的儿子何剑锋,后者则是董事长何享健本人。由于2001年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对收购中“一致行动人”作出规定,两个公司通过分别收购美的的部分股份,顺利获得了控制权。同时,也顺利规避了“要约收购”的义务。
    这种模式还可能出现一些不同情况,例如管理层分别成立两家公司共同收购,典型的如深方大(方大集团,SZ000055)的管理层收购,由于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比较模糊,管理层在实施收购、获得控
    股权的同时回避“要约收购”义务。
    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逐步完善,美的模式已不是一个可行的路径。
     (二)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财政部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而未上市的国有资产转让相对来说则要容易一些。因此,通过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施间接收购,是管理层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比较典型的有鄂尔多斯(鄂尔多斯,SH600295)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和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的东民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的第一大股东鄂尔多斯集团,间接成为鄂尔多斯的控股股东。同样的案例还有宇通客车(宇通客车,SH600066)、宁波富邦(宁波富邦,SH600768)等。
    2010年以来的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案例并不多,包括2012年的大连国际(SZ000881)、2014年的山东如意(SZ002195)和2016年的东贝B股(SH900956),上述案例无一例外均采取了间接收购的模式。
     (三)形式上无关联的.法人联合收购 
    在管理层暂时无力实施获得绝对控股权的收购时,还可能利用一家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共同参与管理层收购,从而获得相对较高的控股地位,宇通客车(宇通客车,SH600066)的管理层收购就是一例。2002年6月,郑州市国资局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大股东宇通集团的89.8%的股份转让给管理层出资成立的上海宇通,10.2%的股份转让给河南建业公司。上海宇通利用对宇通集团的控股,联合河南建业成功收购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宁波富邦(宁波富邦,SH600768)的管理层收购也属于这种模式,两个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公司宁波富邦、上海城开联合收购上市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43.7%的股份,由于这两家公司没有形式上的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可以避免要约收购。同时,这种模式的管理层收购还可以再管理层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另一家形式上无关联的法人,成功实施收购,其实质是管理层利用外部权益资本融资。
     (四)参与发起,逐步收购 
    深方大(方大集团,SZ000055)、洞庭水殖(大湖股份,SH600257)的管理层收购颇具特色,在公司上市之初,管理层就通过成立另一家“壳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由于资金较少,参股份额有限,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在以后的经营中,管理层通过“壳公司”的资本运作,增加在上市公司股份,逐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深方大1995年成立之初,董事长熊建明就通过个人持股98%,在香港成立集康公司,参与深方大的发起设立,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在2001年又个人持股85%成立邦林公司,和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成立的时利和公司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全部股份,实施了管理层收购。以权益计,熊健明个人对深方大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上,成为实际控股股东。在洞庭水殖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发起成立的泓鑫公司从一开始就参与上市公司的发起设立,并持有股份12.84%。2002年9月,泓鑫公司进一步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17.07%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1%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五)收购非控股法人股东股份,实现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管理层欲实施管理层收购,但是公司控股股东又不愿意出让股份,此时,管理层通过收购其他法人股东股份的方式,实施间接收购。这种方式有点类似于西方国家流行的“敌意收购”,但由于收购者作为目标公司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又不同于“敌意收购”。目前,佛塑股份、特变电工的管理层收购是以这种方式进行。佛塑股份(佛塑科技,SZ000973)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成立的富硕公司通过受让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特变电工(特变电工,SH600089)的管理层分别收购第一、五、八大股东4.93%、4.93%、1.59%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11.46%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早期的这种模式下的管理层收购虽然并不彻底,管理层并没有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管理者的身份已经发生重要改变,由纯粹的“管理者”变成了“重要股东”,从而改变了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收购非控股法人股东股份进行间接收购在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案例,在这两个案例中,管理层均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4年的山东如意(SZ002195)管理层收购案例,公司董事长控制的如意科技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毛纺集团24.46%的股份,通过收购中亿集团持有的毛纺集团27.55%的股份,合计持有毛
    纺集团52.01%股份,超过了东方资产持有的毛纺集团31.86%的股权比例,成为毛纺集团的控股股东并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的东贝B股(SH900956)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冷机实业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贝集团9.26%的股份,通过收购洛克电气持有的东贝集团39.14%的股权,冷机实业将合计持有东贝集团48.41%的股权,并通过与持有东贝集团5.51%股份的埃博科技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合计控制东贝集团53.92%股权,超过东方资产的43.81%的持股比例,成为东贝集团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情况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特征 
    1、从公开披露信息看,早期管理层收购资金大部分来自管理层自筹资金 从交易情况看,早期的管理层为收购成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都比较高,其中,洞庭水殖、特变电工、胜利股份、鄂尔多斯、宇通客车等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高于收购所需资金。并且,管理层在这些收购平台公司中所占权益比例高,只有洞庭水殖的受让方有20%权益属于外来机构投资者融资。由于这些收购平台公司都是新成立,注册资本较好地反应了内部现金流,据此可以判断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管理层自筹。
     2、个人融资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 
    然而,管理层用于成立平台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个人融资。中国管理层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合理的推测是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量来源于个人借款,例如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个人资产向银行作抵押贷款、以个人信誉向其他企业融资等,个人融资成为管理层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佛塑股份再管理层收购的公告中,明确披露了所需资金由管理层自行通过借款、贷款解决。
     3、外部权益资本较少参与管理层收购 
    在典型的管理层收购中,收购资金除了依靠大量的借贷以外,还可以通过吸收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等权益资本形式,共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上述案例中,只有较少案例利用了外部机构投资者的权益资本,其他收购活动全部依靠管理层自筹资金入股解决。
     4、股权质押成为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手段 
    在已经完成管理层收购后,一些注册资本低于收购资金的受让人都进行了股权质押融资,如美的集团、方大集团和最新的东贝B股案例。先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款进行管理层收购,收购完成后再进行股权质押将上述借款还清,虽然本质上是一种“以新债还旧债”的行为,但是能够让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多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5、分期付款具有卖方融资的性质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融资技巧,被应用到管理层收购中。如佛塑股份管理层收购中,收购平台富硕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与原第二大股东协商,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支付首期转让款,恰好略等于富硕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承诺在股权过户时支付余款13,764万元,另外在一年内付清剩余的16,457.198万元。通过分期付款,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富硕公司得到了卖方16,457.198万元的1年期融资。
     四、近年来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案例 
     (一)2012年大连国际MBO 
     1、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层收购的收购方为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投资”),是大连国际董监高为主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管理层合计持有翰博投资61.60%股权。本次收购为翰博投资受让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股权,转让后,翰博投资持有国合集团53%的股权,并通过国合集团间接持有大连过18.38%股权。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结构图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控制权关系结构图为:
     2、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协议当事人:亿达投资(出让方)和翰博投资(受让方);
    协议签署日期:2012年8月21日;
    转让的股权及比例: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股权;
    股权转让的价款:人民币17,000万元;
    付款安排:翰博投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亿达投资支付8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3,600万元);并在股权过户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4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经大连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收购资金来源 
    上述收购资金来源于翰博投资的自有资金1,500万元、股东借款3,500万元及银行贷款12,000万元。根据翰博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将为翰博投资提供12,000万元的信贷资金用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翰博投资各股东承诺,如出现上述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情形,各股东将按出资比例向翰博投资提供剩余股权转让款。翰博投资声明,本次受让国合集团30%股权所需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大连国际,也没有与大连国际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4、本次收购的定价 
    本次收购中,翰博投资以17,000万元收购了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翰博投资将持有国合集团53%的股权,其通过国合集团间接持有了大连国际56,772,782份股权,占大连国际股本总额的18.38%。
    本次收购价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元正评报字[2012]第086号)为基础确定的。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合集团30%股权的价值为18,242.62万元。根据交易双方意愿,经协商,翰博投资和亿达投资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了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收购价格为17,000万元。
    元正评估在对国合集团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假设及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真实反映了国合集团股权的价值,不存在明显低估情况。其中对国合集团
    拥有的大连国际股权的评估值为48,881.29万元,该评估值与大连国际评估报告中上市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的18.38%一致,且略高于该部分股权按照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7月13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如以该评估值作为大连国际股票市值,则相对于大连国际2011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市盈率为17.22倍,与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市盈率17.54接近,因此该评估值不存在明显低估大连国际股权价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