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2024-05-17 16:19

1.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在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其征地报批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土地。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二)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计划立项及规划选址。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在征地所在区域发布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四)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审批文件,下达征地任务书。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征地任务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公告发布后,即行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登记确认。
  (七)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范围面积及补偿金额;
  2.征地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询异议的期限;
  4.搬迁交地期限;
  5.其他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地。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2.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认土地权利,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承租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第三条 本市(包括市辖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所享有的土地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下统称土地登记)。第四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机关。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市)土地登记机关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市区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同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临时使用土地和土地他项权利,按前款规定登记,领取《土地临时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第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登记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
  土地权利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报告,申请补发。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八条 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五)确认土地权利;
  (六)核准登记注册;
  (七)颁发或更改、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八)立卷归档。第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四)土地他项权利,由他项权利拥有者申请登记;
  (五)临时用地使用权,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第十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分别申请。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拥有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拥有的权利份额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者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者,除按统一格式填报土地登记申请书外,必须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土地登记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三)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登记机关认为应当交验的其他证明。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经实地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予以核准登记,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结果可以公告征询意见。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复审。
  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该土地登记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土地利用不合理的;
  (四)地上建筑物产权不明或建筑物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
  上述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

3.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第五条 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地愉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第九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境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应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开始。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二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应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第十四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出拍卖公告。第十五条 下列文书由竞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六条 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4. 杭州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一)实施对象与范围
1、实施对象。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余杭、富阳区实行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但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具体方案由以上各区自行制定,报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行业范围划分。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行业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
市区划分为三个土地等级,此次政策调整扩大了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了三级土地范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地图)。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5元。
(三)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法
1、分类。对同一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ABCD分类。其中,制造业、服务业行业税收分别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15%~30%(含)的为B类;排名30%~60%(含)的为C类;排名60%以下的为D类。
2、评价方法。使用土地在5亩(含)以上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3、差别化减免方法。根据上一年度“亩产税收”排名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8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B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6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C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4、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提供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后,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1-3年内可给予比照A类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5、特殊情况处理。使用土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6、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减免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7、总额控制。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不得超过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一种税费,合理利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也是规范土地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防止土地滥用,同时也防止一些巧借名义来破坏土地,造成土地流食以及无法挽回的损失。

5. 杭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1、实施对象。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萧山、余杭、富阳区实行市区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但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具体方案由以上各区自行制定,报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行业范围划分。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行业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市区划分为三个土地等级,此次政策调整扩大了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了三级土地范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地图)。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5元。
一、杭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法?
1、分类。对同一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ABCD分类。其中,制造业、服务业行业税收分别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15%~30%(含)的为B类;排名30%~60%(含)的为C类;排名60%以下的为D类。
2、评价方法。使用土地在5亩(含)以上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3、差别化减免方法。根据上一年度“亩产税收”排名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8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B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6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C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4、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提供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后,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1-3年内可给予比照A类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5、特殊情况处理。使用土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6、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减免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减免:(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2)安全生产未达标企业;(3)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7、总额控制。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不得超过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杭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6. 杭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法?

1、分类。对同一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ABCD分类。其中,制造业、服务业行业税收分别排名前15%(含)的为A类;排名15%~30%(含)的为B类;排名30%~60%(含)的为C类;排名60%以下的为D类。
2、评价方法。使用土地在5亩(含)以上的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合计/实际用地亩数
3、差别化减免方法。根据上一年度“亩产税收”排名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8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B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6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C类纳税人:按其当年实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50%(含)以下幅度内减免;D类纳税人:一律不予减免。
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律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征税,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4、鼓励类减免。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但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提供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后,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案,1-3年内可给予比照A类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5、特殊情况处理。使用土地在5亩以下的纳税人、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6、一票否决。对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减免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减免:
(1)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
(2)安全生产未达标企业;
(3)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4)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7、总额控制。对按综合排名减免的税额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年度减免税额的总量不得超过因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而提高适用税额标准所增加的税额总量。
杭州制定的杭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根据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种税收标准,目的是为了能够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同时又能够保证当地有关机关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所以,有关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的时候希望当地的人民能够给予相应的支持,积极缴纳。

7.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第四步用地单位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一、征收土地法定程序如下:1、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获得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签订补偿协议。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申请听证事项;4.补偿登记期限;5.异议反馈渠道;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法律依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第一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8.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第四步用地单位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一、征收土地法定程序如下:1、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获得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签订补偿协议。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申请听证事项;4.补偿登记期限;5.异议反馈渠道;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法律依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第一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