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老保险年龄限制

2024-05-10 12:10

1. 广西养老保险年龄限制

参加社保是有年龄限制的,社保包含了职工社保、城乡居民社保等:1、职工社保参保必须满足劳动法等关于用工的年龄要求最低限:作为未满16周岁的童工,自然不能参加社保,作为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岗位应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是可以参保的。最高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者不能参加职工社保。2、城乡居民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参保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医疗保险自出生即可参保(部分地方允许准新生儿参保),不受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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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养老保险年龄限制

2. 广西2022年养老金调整公布,会有什么特色?哪类人群优势大呢?

其实我们要通过,在今年的养老金的实际调节实施细则来分析,事实上广西自治区大原则没变化。依旧是选用,三结合原则,预算定额调节,挂勾调整和歪斜调节结合的标准来执行。

预算定额调节针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可增加33元,比照上年而言,预算定额调节减少了11元,下降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挂勾调节按缴费年限挂勾调整的一部分,交费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就提高1元,缴费年限不满意1年可按照1年计算,比照去年的调节方法,交费每满一年,增涨额度减少了0.8元,下降幅度也是比较大的。按养老保险金水准挂勾调整的一部分,以自己2021年12月养老退休金的1.8%提升,调节占比还是比较高的,比照上年而言,调节占比提升了0.6%,上升幅度可以说是比较大的了。

歪斜调节但凡达到70周岁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可增加2元,达到70周岁以上的,每上升1岁,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而不满意1周岁的可按照1周岁计算,该项调节比照上年而言,增涨额度全是减少1块的,下降幅度也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调节额度减少得越多。针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增涨额度与去年同样。针对企业军转干部,按照规定调整后,养老保险金仍小于2966块的,可按照2966元派发。

以广西2022年的养老金上调计划方案而言,预算定额调节、按缴费年限挂勾调节、及其大龄歪斜调节的额度,全是比去年减少了许多,而按养老保险金水准挂勾调整的一部分,上涨占比却比去年提升了0.6%,因此在养老金上调时,养老金待遇强的退休职工,增涨额度也是比较有优势的,这也算是广西2022年养老金上调计划方案的特色了。

3. 广西65岁养老金有倾斜政策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新方案未出来,先参照之前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广西自治区202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案。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每人44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8元;二是按本人2020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月基本养老金。【摘要】
广西65岁养老金有倾斜政策【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新方案未出来,先参照之前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广西自治区202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案。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每人44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8元;二是按本人2020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回答】
三)适当倾斜调整,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边倾斜。截至2020年12月(含当月,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回答】
二、案例演示
黎阿姨,66岁,缴费年限44.3年(按45年计算),属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为6594.3元/月。她此次调整后月增加金额:44元+45年×1.8元+5元+6594.3元×1.2%=209.2元/月。
马大爷,79岁,缴费年限42.6年(按43年计算),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为3575.5元/月。他此次调整后月增加金额:44元+43年×1.8元+(79-69)岁×3元+3575.5元×1.2%=194.3元/月。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带给您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开心!【回答】

广西65岁养老金有倾斜政策

4. 广西养老金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      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      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      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      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      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年满      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      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自治区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5. 广西养老金调整方案发布,这哪些人养老金会涨得多呢?

现在许多地方都相继地发布了养老金调整方案,各地方不论是调节幅度或是调节方法,都不尽相同,就比如广西,广西的退休职工最终在翘首以待当中,等到了今年养老金调整计划方案。那下面我们就来聊一聊广西养老金调节实施细则,看一下广西养老保险金在今年的都是怎么调节的,哪部分上涨了,还有哪部分降低了啦?

依据广西人社厅公布的通告看来,在今年的广西也还将继续选用预算定额、挂勾和恰当歪斜调节相结合的,的方式对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作出调整。但今年可以加入到广西养老金调整的人,是那些去年12月31号的时候就已经办退休,并已逐渐领取养老保险得人。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广西今年调节实施细则。
在预算定额调节层面,广西在今年的上涨额度仅有33元,这一额度算得上是非常低了,广西2021年的预算定额调节是每人每月增涨44元,在今年的一下子下降11元。
广西如今在挂勾调节层面,是依据一增一降的形式进行调节的,相信很多退休职工都懂,挂勾调节呢,是分成两部分的,一个是缴费年限,一个是养老保险金水准,但今年在养老保险金水准挂勾上呢,是提高了,挂勾比例是1.8%,可能有的人不知道他们挂勾比例为该如何计算呢?今天我们就来举例子一下,大家假定啊,你现在的养老保险金是3000元一月,那样如今在与养老保险金水准挂勾上,你增涨额度呢,就是通过你现在这个3000元乘于这一挂勾占比1.8%,那样得出来的额度,便是你如今在这一部分可以大涨的额度。如今在与养老保险金水准挂勾这一部分,和往年对比增加了0.6%。这换句话说,如今在广西养老保险金水准越高人,增涨额度也就越多。

那广西如今在与缴费年限挂勾上呢,是下滑了。根据通知要求要求,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个月提升一元。就比如,假如你交费了25年,那么你在与缴费年限一部分上涨额度呢,便是25元。
那下面我们再说一下,合理歪斜调节中的高龄歪斜,这一大龄歪斜是有一个年纪门槛,在广西如果你达到70岁,就能参加这一部分的变化。而广西在大龄歪斜一部分的变化方法呢,与其它省份有点儿不一样,它分到比较细,按一岁一岁长,达到70岁的人,能够涨2元,针对70周岁以上人,每超出一岁再涨2元,这一金额比2021年减少了一元,2021年每多一岁能够涨三元。就比如85周岁人,如今在大龄歪斜层面就能增涨15×2=30元,广西这样的调节方法也是非常特殊。别的绝大多数省份呢,都是根据一个年龄层去进行大涨的,就比如针对70到75周岁人,统一增涨一定金额。
而广西针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职工呢,能够另外提升五元,的标准和2019都是一致的,没变。

最终,广西针对企业军转干部有特别的变化,假如你是广西的企业军转干部,你养老保险金在调整,假如无法达到2966元的标准得话,可能统一补充到2966元,的标准较去年提升了122元。
那样去除艰苦边远地区和企业军转干部这两大类呢,大家总体来看,广西今年调整方案是三降一增,只会在与养老保险金水准挂勾,这一部分是提高了,其它的预算定额与缴费年限联系,或者大龄歪斜层面全是明显下降的。
那对于广西这个调整方案,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探讨。

广西养老金调整方案发布,这哪些人养老金会涨得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