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怎么做?

2024-05-09 22:36

1.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怎么做?

《公司章程》有三种类型: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个人有限公司。上述章程工商局应该有范本,可以向他们要一个。
网上也可以下载。 
大致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怎么做?

2. 签署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设立要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增加股东或转让股权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等。据此,公司章程是股东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确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对外而言,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外现形式之一。因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要对社会公开,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对公司内部而言,公司章程实际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份契约,签署章程反映出行为人成为股东以及受章程内容约束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可以作为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我们认为,签署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说仅凭签署公司章程就可以认定股东资格,具体还应审查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江苏省Q干燥设备厂章程修正案中虽然记载了汤A等五人认缴的股金和所占股份比例,但其中汤A、汤D、查C在该章程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徐B、展E二人虽在章程上签名,但二人及汤D、查C在市书面答辩状中均认可不具有江苏省Q干燥设备厂的股东资格,其签署章程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要成为江苏省Q干燥设备厂的真实股东。范H代汤A在章程修正案签名并未经过汤A本人的书面授权,且汤A也未按章程规定出资,因此,不能体现汤A本人成为股东及受章程内容约束的真实意思。仅凭章程记载不能认定汤A的股东资格。
一、成为股东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3.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哪些股东内容

一、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三、股东资格的继承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哪些股东内容

4.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字,未经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对该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5.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0**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
    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
    此外,自20**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
    (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
    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
    (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
    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怎么弄?

《公司章程》有三种类型: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个人有限公司。上述章程工商局应该有范本,可以向他们要一个。
网上也可以下载。 
大致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7. 公司章程需不需要股东签字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一般需要股东签字或盖章。 股东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就是一个个人,如果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公司章程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签字确认。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章程需不需要股东签字

8.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怎么弄?

《公司章程》有三种类型: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个人有限公司。上述章程工商局应该有范本,可以向他们要一个。
网上也可以下载。 
大致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