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BCADA的是算两次大回头还是两次大回头加一次小回头?

2024-05-20 23:01

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BCADA的是算两次大回头还是两次大回头加一次小回头?

这要分成两种情况
一、如果C为A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这就算两次大回头加一次小回头 
二。如果ABCD并无关联 则为两次大回头
汇票最后的持票人(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汇票,俗称为回头票。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并没有对回头票加以限制。只要你是合法取得的票,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到期你就可以拿票去托收,没问题。不过如果你要是想贴现,有可能比较复杂,银行会担心你没有真实交易,就会很严格地审核你的各方面资料。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BCADA的是算两次大回头还是两次大回头加一次小回头?

2. 银行承兑分哪几种方式?回头背书是什么意思?

  一、承兑种类
  票据承兑分为农工商企业、专业票据承兑和商业银行三大类。在实际运用中,到底选择那类承兑人,一般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习惯上,我们把由企业自身承兑的汇票统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专业票据承兑所和商业银行承兑的汇票,统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个人或企业承兑过的商业汇票,它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不如银行信用稳妥,风险较大,一般不易在市场上被接受和流通。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个人或企业开出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银行承兑过的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易于在市场上被接受贴现和流通,常在进出口贸易中用作短期融通资金的工具。
  1.企业自身承兑
  企业自身承兑方式一般是在企业之间交易频繁,信用和资金力量比较清晰的情况下使用,即使票据转让流通,原发票人,付款人仍是汇票的当事人。这样,有了问题易于协商解决,这一承兑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不需支付承兑费用。
  2.专业票据承兑所承兑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没有专门从事票据承兑业务的部门,比如,在英国承兑所就是专门办理承兑业务的,票据承兑在英国伦敦金融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办理国内汇票承兑,因与海外联系密切,又为国外办理汇票承兑。承兑所承兑的汇票信誉很好,可自由流通转让。
  3.商业银行承兑
  商业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一般资金实力较强,在公众中树立有良好的权威和形象,无疑,银行承兑的票据具有坚实的支付基础。所以,对于那些企业间相互不了解,远距离的商业交易来讲,收款人多愿意采用商业银行承兑方式,以减少风险,保证票款安全收回。而且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讲,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有利于中央银行按规定的利率购买银行承兑票据,灵活调节市场货币量。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讲、银行办理承兑也有好处一是商业银行承兑的资金部分已生息,且以备付形式转为银行存款,有利于扩大稳定的存款来源;二是有利于开拓银行业务领域,增加银行业务收入。
  二、回头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1、单纯的一手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即出票人给收款人,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2、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的关联企业;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
  4、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可能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票据收受人首先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3. 中国的票据市场指的是什么?


中国的票据市场指的是什么?

4. 承兑汇票中的回头背书问题,票据回头或重复会导致什么后果?

正常流通和到期托收都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到期托收每个银行要求不一样,如果有回头背书或者重复背书有的银行会要求出具证明的,只是证明得问题,其他没有影响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司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司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5. 《票据法》的“回头背书”是什么?

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票据法》的“回头背书”是什么?

6.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的概念以及相关影响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的概念:在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一手或多手背书后,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或者前手背书人进行背书的情况。
相关影响:回头票一般不影响票据的流转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但有两种情况需要引起承兑行重视。
1、A-B-A回头票
A-B-A是指出票人出票给收款人,然后收款人直接背书给出票人的情况。A-B-A回头票,可能存在着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单纯融资,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一般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对A-B-A回头票会要求比较严格或拒贴。
2、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交付一定保证金,然后出票的功能,具有一定融资作用。因此,当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由于某一手背书人重复了,导致可追索对象相对减少。针对回头票,收票人要注意分析回头背书的合理性,根据背书上的单位作出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收取。

扩展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投资者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市政实体。其特点是: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有效节约了资金成本。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商业交易融资称为承兑融资。
承兑汇票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承兑汇票

7. 银行间拆借与银行间债券回购、票据市场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拆借是没有抵押品的。
银行间回购主要是针对债券市场而言,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它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票据市场(paper market )指的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发行、担保、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简单来讲票据市场是企业的融资渠道。

银行间拆借与银行间债券回购、票据市场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8. 论票据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论文写作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票据的功能跟作用是什么?找法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

  一、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票据的作用

  1.汇兑作用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经常会发生在异地之间兑换或转移金钱的需要。因为一旦成交,就要向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但是,如果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则可以大大减少上述麻烦或风险。

  2.支付作用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成形后,在交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3.流通作用

  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但自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之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在当代西方社会,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仅次于货币的流通。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4、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在汇票、本票的付款期日未到之前,持票人可能会发生资金运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调动资金,持票人可寻求将手中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转让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的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这样,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

  5、信誉作用

  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誉,就未来可以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票据的背书,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作用,汇票和本票都有信誉工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