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债券,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2024-05-16 10:20

1. 公司购买债券,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公司债劵利息收入不用缴营业税。  1.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记啊

  企业购买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按投资的面值)
  应收利息        (按支付的买价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持有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收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2.应收利息又是怎么回事

  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到期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3.在购买债券是是否要记入应收利息

  如果支付的买价中包含了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应当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4.是否存款所得利息在会计分录中一定要记入并冲抵财务费用

  是的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公司购买债券,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2. 购买企业债券利息要交税吗?

购买企业债券所得利息的确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银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一种代缴行为。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外,企业债券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按200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由兑付机构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

3.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哪些纳税的事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哪些纳税的事

4.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如何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债券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已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债券投资业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尽明确,导致目前各地区之间,各金融企业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因此,在对债券投资业务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计算缴纳营业税已越来越引人关注。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债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购买债券后,按照债券发行时确定利息率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资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金融企业将在较低价格购买的债券在市场上出售,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增值收入。金融企业持有某一债券的收益为其持有期间内分红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时的增值收入。
  对于利息收入营业税,要关注两项政策。一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该政策第三款规定,金融保险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业务,“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下称9号文件),该政策第三章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根据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均属于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业务,购进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应缴纳营业税。其中,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债券买卖价差营业税,要关注的政策很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5. 企业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要交营业税么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而企业债券及取得利息不属于此范筹
根据暂行条例的营业税科目税率表所列营业税应税项目,也无企业债券利息征收营业税,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一、交通运输业(已经营改增)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已经营改增)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供参考

企业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要交营业税么

6.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如何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债券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已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债券投资业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尽明确,导致目前各地区之间,各金融企业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因此,在对债券投资业务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计算缴纳营业税已越来越引人关注。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债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购买债券后,按照债券发行时确定利息率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资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金融企业将在较低价格购买的债券在市场上出售,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增值收入。金融企业持有某一债券的收益为其持有期间内分红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时的增值收入。
  对于利息收入营业税,要关注两项政策。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该政策第三款规定,金融保险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业务,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下称9号文件),该政策第三章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根据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均属于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业务,购进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应缴纳营业税。其中,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债券买卖价差营业税,要关注的政策很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7. 债券买入时交营业税,卖出时交营业税,对吗?

不对,所以只有卖出才交税,也就是卖方才交税
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营业税=(卖出价-买入价)*5%
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不论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均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债券买入时交营业税,卖出时交营业税,对吗?

8.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债券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已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债券投资业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尽明确,导致目前各地区之间,各金融企业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因此,在对债券投资业务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计算缴纳营业税已越来越引人关注。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债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购买债券后,按照债券发行时确定利息率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资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金融企业将在较低价格购买的债券在市场上出售,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增值收入。金融企业持有某一债券的收益为其持有期间内分红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时的增值收入。
  对于利息收入营业税,要关注两项政策。一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该政策第三款规定,金融保险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业务,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二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下称9号文件),该政策第三章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根据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均属于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业务,购进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应缴纳营业税。其中,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债券买卖价差营业税,要关注的政策很多。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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