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有什么政策

2024-05-04 08:16

1. 退伍义务兵有什么政策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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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有什么政策

2. 义务兵退伍政策

义务兵到期后,是退伍回家,还是应该转士官?

3. 义务兵退伍政策

法律分析: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进行安置
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义务兵退伍政策

4. 今年义务兵退伍有什么政策,?

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条例及惯例综合整理,具体以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或会议精神为准)
首先,2013年是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役义务兵在安置上实行新老政策交替的最后一年,安置工作依平稳过渡为准。
其次,几种安置情况。一是2011年度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籍退役士兵,因公致残的5至8级残疾士兵,退役后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退役士官,主要还是继续按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方式进行安置,二是对选择自主就业和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采取免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
 
最后,几点建议。要利用好安置政策。如果符合安置工作政策条件,要积极争取,努力进入体制内。政府这几年还是逐步公正公开得兑现安置承诺,所以如果有这机会,百倍努力或付出去争取吧。要理性看待安置。安置的本意是对功臣、伤病等人员进行的照顾性对待。如果年轻人有能力有本事,到社会上去争取资源吧,现在发达的机会其实是很多的,有志者事竞成,军人就该保持住冲劲。要积极调整心态状态。退役最大的敌人是自身,自身的心态、为人处事的思路和状态,如果不调整好自己,尽快融入社会,年轻的岁月容易蹉跎。
加油,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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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退伍的义务兵享受什么国家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5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退伍的义务兵享受什么国家政策

6. 退伍义务兵政策

法律分析:1.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
2.全国统一制订退役军人优待证;
3.保障“兜底”政策;
4.加大了军人荣誉力度。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7. 义务兵退伍后有,国家制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义务兵退伍后有,国家制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8. 义务兵退伍了,国家对其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规定: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还制定了细则。可根据自己原籍所在省市具体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