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如何购买防疫物资

2024-05-17 03:45

1. 行政部门如何购买防疫物资

集中爆发在我国西部地区的疫情已经肆虐十余天了,部分地区抗疫物资出现不足,对于政府及其部门而言,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在第一时间做好抗疫物资采购和储备是重中之重,本文拟就在抗疫期间政府紧急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1.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的政府采购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则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则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01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2.采购内控制度与原则      为确保政府紧急采购合法合理,根据《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采购单位还需建立内控机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内控机制包括哪些内容,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但总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确保采购时效;      2、明确采购项目,做好紧急采购预算;      3、灵活应对,采取多种采购方式;      4、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5、管理采购文件和凭据,留存备查;      6、建立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制度。      根据《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急采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二)特事特办,减少环节;      (三)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四)规范运作,加强监管;      (五)严控价格,就近采购。      以上采购原则与内控制度共同建立起紧急采购的法律约束体系。3. 采购程序      根据《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紧急采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相关部门可先行采购,事后备案。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紧急采购计划,应立即审核并给出答复。      2、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3、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1)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2)可从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3)原则上应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4、采购当事人应及时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      5、应急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必须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2021年10月22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向全省发出了《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采购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指出对现有库存无法满足疫情防控的救治药品、疫情防控物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试剂等,各级医疗机构可先线下采购使用,后补充相关网上采购手续。确保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零延时”采购。      防疫物资的紧急采购模式是在特殊条件下,对于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法定突破”,但需要注意,即便是法定突破,并不代表可以进行任意性的突破。政府单位仍然需要履行更为便捷的采购程序,并且需要符合紧急采购的原则及相应的内控制度,以便“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行政部门如何购买防疫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