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4-05-18 02:41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或者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2.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4.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2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将5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将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自身需要承接的事项。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上级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履行委托程序,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认真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3.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附件1
  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区人民政府实施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区人民政府实施4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5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行政许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6市应急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7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8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9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除直接登记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三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0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刷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以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外商投资以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商河县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平阴县、商河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5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6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场,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以外的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7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行政许可委托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历城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历下区、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18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19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20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2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槐荫区、济阳区、商河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槐荫区、济阳区、商河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县级受委托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其他行政权力委托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附件2
  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6市商务局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7市商务局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8市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9市商务局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备案登记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0市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1市市场监管局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2市市场监管局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3市市场监管局对有关当事人隐瞒、伪造、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配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4市市场监管局对展会期间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当事人,拒不从展会上撤出认定侵权的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关宣传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5市市场监管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行政强制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6市市场监管局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行政奖励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7市市场监管局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行政裁决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8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纠纷调解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19市市场监管局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0市市场监管局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1市市场监管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2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3市市场监管局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4市市场监管局侵犯驰名商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5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6市市场监管局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7市市场监管局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8市市场监管局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使用商标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29市市场监管局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30市市场监管局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1市市场监管局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2市市场监管局应请求对注册商标、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3市市场监管局对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奖励资金扶持行政奖励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4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以及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5市市场监管局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6市市场监管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7市市场监管局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8市市场监管局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39市市场监管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乱收费行为、传销举报的奖励行政奖励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0市市场监管局价格违法行为公布公告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1市投资促进局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2市投资促进局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3市投资促进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5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46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7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8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49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0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技工学校审批——普通技工学校审批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司(企业)登记——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登记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食品生产许可——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5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56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药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附件3
  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下放或者委托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2市生态环境局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3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4市生态环境局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6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路工程建设许可——除跨区县外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7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8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9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委托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10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其他行政权力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1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外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林地审批行政许可委托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
序号部门(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委托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13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委托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1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委托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15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下放至有关省级开发区实施备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须按有关要求使用济南市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系统。

3.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三、将《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取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或者意向协议出让地块公示无问题后,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可以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挂牌成交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地下空间的已经出让项目或者已经供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四、将《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将《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将“二、基本原则”中第三项修改为:“(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下放权限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删去附件《赋予平度市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第46项“执业药师注册(首次)”、第47项“执业药师注册(变更)”、第48项“执业药师注册(再次)”、第49项“执业药师注册(注销)”。

  (三)将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二、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将“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的内容修改为:“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事项承接部门、单位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青岛西海岸新区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删去附件《赋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第91项“执业药师注册”。

  (三)将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