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2024-05-08 22:50

1.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第三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第四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轨道交通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其子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在线审批。在线平台单设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模块,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网审批和信息共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务院决定和上级部门新下放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调整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利用“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加强业务协同,支撑项目技术论证和前期策划生成,保障轨道交通项目推进。第七条 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工作,科学制定计划,优化项目管理,及时申报项目审批资料,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第八条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申报、行政审批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出具上年度评估报告。第二章 立项及前期工作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下发的近期建设规划批复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登记赋码。

  近期建设规划外的轨道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相关规定进行前期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但经市政府审批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立项文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登记赋码。

  根据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在线平台报建审批模块中预留开发接口,在轨道交通项目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规划审批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编码分支。第十条 前期经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用于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及研究、轨道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编制与评审、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勘察、咨询及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资金应当安排用于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编制的费用。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详细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原则上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路详细规划批复工作。

  市政府审议决定的轨道交通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征求意见,在详细规划完成公示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审批。

  轨道交通项目与法定图则不符或者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展用地预审和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许可审批工作。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2.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第四条 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第五条 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
  (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本暂行规定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第二章 地铁建设规划管理第七条 地铁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地铁建设规划进行。
  深圳市地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铁建设规划)包括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地铁建设工程根据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地铁办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第九条 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地铁公司根据路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分期实施。第十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一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地铁建设根据规划需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征用或收回;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拆迁、安置。第十三条 地铁建设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向地铁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地铁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地铁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地铁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
  对地铁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地铁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第十五条 地铁建设需要拆迁、改移业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由拆迁人按原敷设标准给予补偿;管线需要重新敷设或增容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地铁建设确需进行地下管线永久拆迁或临时迁移时,各管线权属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第十六条 地铁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地铁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的有关资料。
  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军事管理区检测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证件。
  地铁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前款所列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带检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