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还有效吗

2024-05-17 03:5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还有效吗

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没有废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还有效吗【提问】
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没有废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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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还有效吗

2. 资产评估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 资产评估法修订内容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首部大法——资产评估法,于7月2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发展近30年的资产评估行业终于迎来首部行业大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资产评估法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法修订内容

4. 资产评估的方法有

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途径和手段,是在多种学科的技术方法基础上,按照资产评估本身的运作规律和行业热点形成的一整套方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概念市场法:也叫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后,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应用的必备条件市场法:①评估对象具有可比参照物且具有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②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收益法:①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②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③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可以合理预期。成本法:①评估对象可以正常使用或者在用;②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③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基本步骤市场法:①选择参照物;②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比较因素;③指标对比和量化差异;④分析确定已经量化的对比指标之间的差异;⑤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收益法:①搜集或验证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相关的数据资料,包括资产配置、生产能力、经营前景、产品结构、销售情况、历史和未来的财务情况、行业水平、经营风险等;②测算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③测算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持续的时间;④测算折现率或资本化率;⑤合理使用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将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⑥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成本法:①确定评估对象,估算重置成本;②确定评估对象的使用年限;③测算评估对象的各种损耗或者贬值额;④测算评估对象的价值。 运用的基本参数市场法:评估单项资产时,应该考虑的可比因素:①资产的功能;②资产的实体特征和质量;③市场条件;④交易条件。评估企业价值时,应该考虑的可比因素:行业(业务)标准和财务标准。收益法: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成本法: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  中国评估协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在评估基准日距经济行为发生日不足一年时使用。

5. 资产评估的评估依据有哪些

一、资产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1、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1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 年 12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三)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1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四)权属依据1、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2、部分设备购置发票;3、评估申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4、会计凭证等其他产权证明文件。(五)取价依据评估人员采用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第二版);2、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其他的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3、电话询价、上网询价等市场资料;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及其有关说明资料;5、《中国机电产品价格手册》;6、IT专业导购网站提供的办公设备报价;7、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8、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六)其他依据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3、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资产评估数据依据来源1、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承诺合法、完整、准确;2、国家部门与协会单位,如各种产权资料、统计数据、信息报告;3、公开市场,如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公告、价格指数,信源及可信度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分类甄选;4、第三方组织和机构,通常可引用参考,例如审计报告、鉴定报告;5、利用专家工作,引用符合标准的专家意见;6、评估公司自有数据库;7、其他渠道或方式获取。三、、资产评估作用资产评估主要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1、咨询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2、鉴证作用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3、促进作用资产评估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可以促进产权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资产评估的评估依据有哪些

6. 资产评估的评估依据

项目评估是指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方法、参数和条例等,从项目(或企业、国民经济、社会角度出发、由贷款银行或有关机构)对拟建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生产条件、产品市场需求、工程技术、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价分析论证,进而判断其项目是否可行。企业基础资料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企业简介;3.公司章程;技术资料1.技术研发情况简介、技术研制人简介;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3.专利说明书;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5.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财务资料1.委托方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其它资料1.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委托方承诺书。

7. 到2017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有多少项

目前现行的资产评估的法律及准则如下:基本准则及中评协2017年30-54号201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6]14号)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
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中评协[2014]223号)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到2017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有多少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介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