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资金审什么

2024-05-19 14:12

1. 国有企业改制资金审什么

一.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调账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调账已经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即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公司制改制”是指非公司制(一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并不是所有国有企业都可以评估调账。如果国有企业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其如果再次评估是不允许调账的。
二.以前国有企业改制增值所得税征收
77号文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评估增值所得税征收以前主要是依据为77号文,但现在已经失效。而且该文件本质上企业还是需要纳税,除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因此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企改制评估增值所得税免税的问题。
免税只能国务院及税总特批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增值所得税由于金额巨大,对于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沉重的负担,在65文之前所有的评估增值所得税免税都是报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去批准,一般只有央企才有可能拿到批文,对于很对地方上的国企或者部委的国企由于体量太小,要获得一纸免税批文之难难于上青天,只有极少案例成功,例如青岛港。
三.石破天惊的65文
按照65号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可以全免,只要公司评估增值都折股或者作为资本公积都可以免征所得税,最重要的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具体详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已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国有企业改制资金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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