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024-05-06 05:42

1.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职位介绍 

根据《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市委党校等31个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162人。现将招考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 招考对象 
面向2007年应届、往届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生源地 。 
二、 报考资格条件 
(一)具有所报职位规定的学历。 
(二)30岁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特殊岗位经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 
三、 报考志愿 
(一)每个考生只能填报一个部门的一个职位(详见《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职位介绍 》) 。报名时考生要详细 、准确 、真实的填写《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及填涂信息卡 。 
(二)每个招聘职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 。未达到开考比例职位的,凡报考人员在报名表中填写“服从调整”的,开考前可由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到其他部门专业相近的职位。否则,视为放弃 。 
招聘硕士研究生职位的计划数与实际报考人数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 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07年2月25日--2007年3月6日(星期六、日不休息),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二)报名地点:呼和浩特市人才服务中心三楼(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首府人才市场,回民区医院东侧) 
(三)报名要求: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到报名地点报名(2007年应届毕业生持学校证明) 。在职人员报考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3月26日-- 3月31日,持《 准考证领取凭证 》到报名地点领取《 准考证 》 
文化系统、卫生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经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先行组织专业考试。报考上述单位的人员务必于2007年2月27日前到报名地点,经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报名通知单,于2月28日--3月6日前到报名地点报名。 
(四)收费:报名费每人20元,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 
五、 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负责组织,统一命题 、统一制卷 、统一考试 、统一阅卷。 
(二)笔试科目: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不指定复习范围和复习书籍)。 
(三)笔试时间:2007年4月1日(星期日) 。 
考试地点见《 准考证 》。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 准考证 》进入考场。 
(四)成绩计算:综合知识 、专业知识每科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 (综合知识)X40% +(专业知识)X60% 。按照《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5]80号)规定,蒙古族 、达斡尔族 、鄂伦春族 、鄂温克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 
笔试结束后于2007年 4月11日在报名地点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含蒙古族 、达斡尔族 、鄂伦春族 、鄂温克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按每个职位招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六、面试 
(一)面试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以专业知识为主,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面试时间 、地点另行通知 。 
(四)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X40%+面试成绩X60%。按照考生所报职位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七、 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工作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体检医院由市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二)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职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报市人事局。 
八、公示和聘用 
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日报》、《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晚报》、《北方新报》、呼和浩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呼和浩特市政府网、呼和浩特市人才网、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凭呼和浩特市人事局下发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招考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呼党办发[2006]14号)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九、纪律 
招考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 
十、 监督 
市人大 、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聘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 

监督举报电话:0471-6620773(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咨询电话:0471--6621395 0471--6621436 0471--2205001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领取《营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编制数额、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机构代码。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六条 省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机关登记。第七条 市(地)属事业单位,由市(地)登记机关登记。
  市辖区属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由市登记机关确定。第八条 县(市)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由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第九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事业单位,由批准设立部门的同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固定的场所;
  (四)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资金。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具备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外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签署人的身份证明;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或资产信用证明;
  (六)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三)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一个事业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以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进行登记,并同时注明其他名称。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登记或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模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变更事项的文件;
  (三)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业单位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费无保障、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设立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事业单位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
  (五)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3.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4.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黑龙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事业单位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面建成新龙江的伟大征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及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要突出政治标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面建成新龙江的伟大征程中,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县、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但不能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任职时间限制,但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岗位所需的管理经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的要求,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规定,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特点相近的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考其规定;没有合适参考行业的,可以参考以下条件要求:
  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3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应当保持稳定,不能频繁调整,更不能因人而异。对乡(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业、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女性领导人员和非中共党员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分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并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并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
  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程序包括制定方案、公布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
  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可以组建选聘机构,主要负责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等工作。选聘机构组成人员中,一般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专家,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应当适当增加外部专家的比例;可以根据需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单位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不能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七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八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定聘任合同,所聘任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九条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5年。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明确,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要体现政治标准,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内容的设定上,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按照年度细化分解,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四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任期目标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3个月内提出,并在单位内公布。对任期内进行调整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及时研究提出任期目标。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完善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如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时间重叠或者接近,可不单独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任期考核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了解政治能力、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完善培养教育制度,引导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增强机遇意识、人才意识、效率意识、拼搏意识、创新意识。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优秀年轻人才。
  第三十三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从事科研工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奖励激励,以及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七条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用人、违规进人、“三超两乱”等问题的,要做到有举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展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退出
  第四十三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不坚定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七)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黑龙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其设置形式暂不变。主要职责: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联络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承办省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省政府应急总体预案修订、人员培训、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负责省政府总值班工作,上传下达重要情况,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负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介绍信、政府系统印鉴、国徽管理工作。(二)管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三)管理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7.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第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第十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公开范围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