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2024-05-06 15:34

1.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2、买断工龄。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2. 国有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一、公司并购包含哪些风险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外资并购的类型包括哪些?
外资并购的类型就并购之分类而言,常会因为分类之标准不同,而有不同之说法,以下仅就较常见之分类方式叙述如下:
1、按并购企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划分
横向并购相同行业的两个公司之间进行的并购,实质上也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由于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故可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节约费用,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还可以通过共用采购、销售等渠道形成产销的规模经济。由于这种并购减少了竞争对手,容易破坏竞争,形成垄断的局面,因此横向并购常常被严格限制和监控。
横向并购是出现最早的一种企业并购形式,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在西方企业并购高潮中,横向并购是主流并购形式,当前的并购浪潮也是以横向并购为主。
2.按支付手段划分,可分为现金收购、换股并购和综合收购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取得目标权益,包括资产和股权。现金收购存在所得税的问题,这可能会增加收购公司的成本。
换股并购是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本公司的新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股票的并购方式。与现金收购不同,换股并购不需要支付现金,换股并购由于并购时增发了新股,所以并购双方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发生转移。
综合收购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支付的不仅仅有现金、股票、而且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这种兼并方式具有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的特点,收购公司既可以避免支付过多的现金,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又可以防止控制权的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二章(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安置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利好吗
1、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主要是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
2、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力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
3、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并购重组其实对一些不良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对公司来说这是有好处的,不然也不会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并购潮,对于投资者来说并购也是利好的,公司并购之后可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4、成立并购基金一般是利好,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二、经济性裁员和普通裁员的区别
经济性裁员和普通裁员有下列区别: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的,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比如要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二章(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安置

4. 国有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政策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2、买断工龄。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一、公司申请破产员工怎么办
1、企业申请破产的,不影响依法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2、企业申请破产后,法院需要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务进行清算。
3、清算过程中,企业对员工应当支付的工资、奖金、补贴、补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都可以作为独立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较普通债权和税收债权优先的顺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5.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2、买断工龄。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一、企业改制中是否都要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
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产权的处置都存在对改制企业或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进行补偿安置问题。
在全资国有企业中或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职工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基本没有改变;此类企业改制为非国公司时,基本上都存在职工身份转变和补偿安置问题。
而依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都按照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均为合同制员工,不具有国有职工的身份,因此对这类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基本上不存在职工补偿安置问题。
二、企业改制职工有补偿吗
公司改制职工是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的。改制后的企业应该要理顺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并且还要执行有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后为了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和补助,应该要一次性用现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资产的形式设立职工的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6.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8.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
一、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类型
1.资本结构偏离产生的风险。由于并购的动机不同以及目标企业收购前资本结构的不同,使得企业并购所需的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自有资本和债务资金的投入比例存在差异。企业并购所借入的大量债务和新发行的债券、股票往往造成企业资本结构失衡,形成资本结构偏离,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2.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风险。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这就产生了并购公司的估价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的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收购还是恶意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
3.并购中的融资风险。企业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指企业能否及时足额地筹集到并购资金以及筹集的资金对并购后企业的影响。企业并购需要大量资金,但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完善,银行等中介组织也未能在并购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企业并购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
4.支付风险。主要包括现金支付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此最终导致的债务风险,股权支付的股权稀释风险,杠杆支付的债务风险等。
5.并购的整合风险。企业实施并购后,需要对原企业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务资源、企业文化等方面及时迅速地进行整合,以期实现企业预期的并购目标,这个过程中存在风险。
二、不要随意辞退试用期间的员工,也不要在效益不好时随意裁员。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间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如随意辞退员工,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是:(1)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2)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3)裁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且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六个月之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企业在一段期间内效益不好时想减少开支,应尽量避免随意裁员,而采用给富余员工“放假”的方式较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二章(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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