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其他

2024-05-18 19:42

1.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其他

本《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本通知及其附件中日期指公历日期,遇有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统一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未将会计科目及科目说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应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将其会计科目及科目说明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以便确定准备金交存范围。有关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办法将另行发文通知。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附件:1.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2.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其他

2.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

从2005年 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从2006年9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4%.从2007年5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5%.

3.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介绍

4.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交存方式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四)非省会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办理划款手续。(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办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在北京的外资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财务公司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缴的外汇准备金存款的调增(减)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调增(减)工作。(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在所在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在每月20日前将收缴的外汇准备金存款划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如有退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当月10日前(如遇长假,推迟2个工作日)将外汇准备金存款划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

5.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外汇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6.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和1996年12月1日发布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7.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其他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第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定、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8. 什么是外汇存款准备金?

所谓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指的就是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的外汇存款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存储,类似于存款准备金率。而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另一种说法当你把外汇存入银行,银行可以把其中的一部分贷出去盈利,一部分要上交央行,这是强制的比率由央行决定,上交央行的这部分叫存款准备金上交央行的部分除以你存入银行的资金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拓展资料】存款准备金是金融企业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而准备的货币资金。存款准备金(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是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其中就包括了外汇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一般而言,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收缩基础货币的重要手段。国际上,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库存现金;二是按存款总额或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称为法定准备金;三是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称为超额储备。在本法中,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仅限于法定准备金。外汇准备金和存款准备金有些相似,银行也需要按比例交给央行的。我国外汇有外汇的存款准备金率,人民币有人民币的准备金率,外汇准备金只可用外汇缴纳,本币准备金用本币缴纳,一般而言不可交叉。也就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本币一套信用扩张体系,外币一套信用扩张体系。本币信用扩张是是先有贷款,外币信用扩张是先有存款的。举个例子:张三从海外赚了一笔100美元的外汇,拿回国内交给某银行形成外汇存款(并没有结汇),那么某银行需要留5美金的准备金给央行,其余可以做外币投资赚取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