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国十条

2024-05-07 06:01

1. 保险业新国十条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保险业新国十条

2. 保险业新国十条内容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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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什么?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什么?

4. 保险业新国十条解读

可以预见的是,保险将在包括风险保障、社会治理、经济补偿、支农惠农、经济提质增效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新国十条”为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并促进养老、医疗、健康等行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同时提出了“民生保障网”的全新概念,意味着保险的保障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保障领域,更可以扩展到民生保障范围。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发展商业保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保险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期针对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新国十条”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同时,“新国十条”还明确提出了目标完成的时间点以及数量指标,即“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业内人士指出,201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1.72万亿,保险深度3%,保险密度不足1300元/人。如果要实现这一目标,2020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4.73万亿,保费年复合增长率接近15.5%,这预示着未来6年保险业保费增长将步入高质高效轨道。落实政策利好商业保险发展潜力巨大此次“新国十条”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对商业健康险、养老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内容相当细化,甚至涉及具体险种、具体影响领域等,内容更易理解,更加具备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从“新国十条”所涉及的具体条款,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养老、健康、公共安全、农险、巨灾保险、税收支持、险资运用等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在税收支持政策方面,“新国十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下一步有望扩展至健康险、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医疗险、农业险、科技研发保险等多个领域。开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后,会激发更多的百姓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保险的有关所得税政策完善和落实后,更多的企业职工将享受这三类保险保障。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也是各大寿险公司下一步的重点发展方向。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商业健康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都将成为新趋势。同时,保险机构还将积极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是保险业“新国十条”中的又一个亮点。“新国十条”指出,将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以及增添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农业风险。不仅如此,今后,农民还可以选择到更多的“三农”保险产品,如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森林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新国十条”中首次提出了通过财政支持保障巨灾保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虽然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并未对商办还是财政办有所定性。此次“新国十条”中明确表示,要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巨灾风险提供了保费来源。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明确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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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保险业新国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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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的换挡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但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迫切需要通过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障。这就要求必须跳出“就保险谈保险”的惯性思维,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和思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新国十条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产业结构的短板,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有利于释放保险服务业在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而且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保险业新国十条

6. 保险业“新国十条”是什么?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
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7. 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

 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下面是我带来的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支持巨灾保险 
    “新国十条”正式确立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届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具体来说,保险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财险人士表示,“新国十条”是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将保险服务社会管理更加细化,保险的发展目标与成熟市场保险发挥的作用相吻合。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紧密相关,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的需求,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比如巨灾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领域。
    备受关注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此次“新国十条”中正式落地,并要求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不要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问题,而“新国十条”就着眼于解决“怎么建”的问题,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解决财政支持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两个尤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目前,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于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出台的时间却一再推迟,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对此,王和表示,试点工作面临许多基础性的难题,这些难题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够解决的,而“新国十条”恰恰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要两手抓,长远看,抓巨灾保险立法;当前看,抓巨灾保险基金平台建设,通过中央基金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 
    同样是为服务民生,“新国十条”赋予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名分,并清晰界定保险扮演的三个角色,分别是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并首次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王和认为,这是最容易误读的地方,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产业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险业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着在养老地产,这样可能走偏,不仅与“新国十条”的初衷相悖,而且也会错失机会。
    王和进一步表示,保险业应当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要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视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发展。首先,要关注社区养老产业发展,社区无疑是我国养老的重要基础,因此,通过与保险的结合,探索创新社区养老资源建设的新模式大有可为。其次,要关注利用保险的资金和信用两大优势,与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和融合,如探索通过养老地产证券化(REITs)产品,与养老产业形成一种深度融合。
    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上述财险人士表示,在目前责任险在财险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展略为缓慢。在保险发挥其相应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与保险行业社会功能的划分,责任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和配套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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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国十条”相关细则

8. 保险新国十条

法律分析:1、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2、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3、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4、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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