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破解(盗版)软件进行科研,并开发出用于内部培训教育的新软件(非营利),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吗?

2024-05-18 17:03

1. 使用破解(盗版)软件进行科研,并开发出用于内部培训教育的新软件(非营利),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吗?

使用盗版都属于侵权.
如果别人不追究, 你就继续用,但是始终是盗版.  如果追究, 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使用破解(盗版)软件进行科研,并开发出用于内部培训教育的新软件(非营利),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吗?

2. 帮别人破解软件算不算违法,有没有具体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当事人帮人安装收费软件并破解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是违法行为。
但通常侵权行为需要由受害方进行要求赔偿,即软件开发商对侵权者进行索赔,
因为实践中比较难操作,所以很多不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广泛存在,建议谨慎行之。
如果只是用于自己日常学习,不谋取非法利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扩展资料
著作权法的特征
1、具有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
该作品的水平即使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创作的,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
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动或者淫秽下流的作品,无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
认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成为依据。

3. 破解或修改别人的软件合法吗?

这不能一概而论。比如珊蝴虫的QQ,虽然改了官方QQ不少,但你如果安装时就会发现它在协议中就有指明:本程序版权归深圳腾讯公司所有,等。有了这申明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有人不会在官方下载,但这也在无意间增加了QQ客户群,腾讯如果赶尽杀绝说不定没那么多人喜欢用了。这也是有利益关系的。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上不是还不是很完善!

破解或修改别人的软件合法吗?

4. 近年来,由于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愈演愈烈,结合生活实际,谈谈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但网络本身在一定层次上脱离了物质世界又附带着无数的利益,对利益的侵害同样变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认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同时从技术角度分别对各方面进行分析和指出漏洞,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讨改善和解决之途径。
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 维权
作者简介:沈沁炜、王陆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6
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
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
(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
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
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P2P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而是一个P2P下载器,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这些插件的制作人和下载器和网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
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
(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
“百度文库”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
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
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
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
(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4.6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
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有65.11%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30.59%的人选择在线听,只有1.18%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变相”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
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
(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
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
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
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
(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
1.应用软件方面:
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 PE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
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
2.文字信息方面:
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cnki-downloader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SEO优化。
3.音像方面:
从前文B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骗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文件盗链。而B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
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PC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例如维棠)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
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
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
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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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哪种行为属于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他人仿制,不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例如,苯磺酸氨氯地平已经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国内许多制药企业仿制该药品,都不构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去世超过五十年的,别人引用甚至大段大段地照搬原文,都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如鲁迅的作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任何人大段引用,都不构成侵权。
(三)经过原作者本人书面同意或者口头同意的。比如,某人想用目前还在世的某位画家的作品中的截图做商标图案,经与该画家沟通,征得其同意的,使用该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四)某商标被他人收购的,收购人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比如荷兰某公司收购了我国江苏省苏州市“孔雀彩电”的商标权,该荷兰企业使用“孔雀彩电”商标不构成侵权,而苏州市的电视机制造业就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了,否则,苏州市的电视机制造业反而构成侵权。
(五)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不主张公众使用其知识产权必须付费的,使用者不构成侵权。如紫光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QQ拼音输入法、五笔字型输入法等各种文字输入工具,发明人都没有宣称使用它们必须付费,所以广大网友才可以免费使用这些输入法。其实,这是发明者对公众的极大贡献,而且是无私奉献。全国使用各种输入法的人数少说一点也有好几亿,只要每人付费一元,这些发明者立刻就能够成为亿万富翁。

哪种行为属于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6. 破解软件是犯法的吗?

破解软件是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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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破解软件案例:
当前,通过购票软件、OTA(在线旅行社)网站预定火车票,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的习惯。然而,网页上以默认勾选的方式,将租车、酒店优惠、快速退改签服务、交通意外险等五花八门的附加项目与火车票、飞机票进行捆绑销售,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春运期间抢票环节争分夺秒,消费者如果没有留意这些隐蔽搭售产品而主动取消的话,订单金额将比票面价格多出20~40元不等,在不经意间多花钱。
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购票软件的套路有多深,其实质都是经营者以隐蔽方式,搭售消费者不愿意或不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花式”搭售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购票软件的搭售方式一般是在网页的隐蔽位置默认勾选,除非消费者主动点击取消,否则达成购买。这一做法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嫌,违背消费者作为缔约方享有缔约自由的意愿,
利用消费者急于付款买票的心理搭售产品,有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花式”搭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多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默认搭售行为,
使得消费者对所购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没意识到自己在购票的同时还购买了附加服务项目,其知情权被侵犯。
再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向谁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并且通过货比三家选出最适合自己的一种。
而OTA网站默认勾选了附加套餐并置于页面隐蔽位置,使消费者很难注意到,更无从比较、选择附加套餐的具体内容,一旦付款完成,只能被动接受所搭售的产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事实上被剥夺。
最后,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OTA网站的默认搭售行为,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家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侵犯其公平交易权。
此外,购票软件搭售保险的行为也涉嫌违法。目前OTA网站搭售的保险主要有两种:交通意外险和延迟出票险。对于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说明义务。然而在默认勾选搭售保险的情况下,
商家显然未尽到对该保险的理赔内容、保险责任等进行说明的义务。对于后者,商家涉嫌变相收费、破坏购票秩序,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一是火车票是由政府定价、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产品,作为一种有限资源,火车票的分配应当具有普惠性,
并非出价高者得票。如果消费者花30元购买极速出票服务,真的能够更早抢到车票,意味着他多花钱可以“插队”,
侵犯了其他消费者购票的合法权益,无形中还推高了票价。二是2006年国家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5元封顶,禁止加价或变相收费。
面对“花式”搭售,需要社会共治。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整治,明确要求OTA网站诚实守信,明码标价,禁止默认搭售,规范OTA网站的售票行为。另一方面,各OTA网站也应当认识到,欺瞒、误导消费者只能逞一时之快,
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良好的交易氛围,才是企业的长久之道。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谨慎识别各类“花式”搭售。
参考资料来源:/baijiahao.baidu.com/s?id=1593154408686257654&wfr=spider&for=pc"target="_blank">光明网-购票软件“花式”搭售侵犯消费者权益

7.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他人仿制,不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例如苯磺酸氨氯地平已经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国内许多制药企业仿制该药品,都不构成侵权。
1、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去世超过五十年的,别人引用甚至大段大段地照搬原文,都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如鲁迅的作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任何人大段引用,都不构成侵权,经过原作者本人书面同意或者口头同意的,比如,某人想用目前还在世的某位画家的作品中的截图做商标图案,经与该画家沟通,征得其同意的,使用该商标图案不构成侵权。
2、某商标被他人收购的,收购人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比如荷兰某公司收购了我国江苏省苏州市“孔雀彩电”的商标权,该荷兰企业使用“孔雀彩电”商标不构成侵权,而苏州市的电视机制造业就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了,否则,苏州市的电视机制造业反而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不主张公众使用其知识产权必须付费的,使用者不构成侵权,如紫光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QQ拼音输入法、五笔字型输入法等各种文字输入工具,发明人都没有宣称使用它们必须付费,所以广大网友才可以免费使用这些输入法。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8. 怎么样才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