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王国的奴隶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

2024-05-04 16:35

1. 古巴比伦王国的奴隶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

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属第三等级,是完全无权的人。
1、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
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
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2、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扩展资料: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较为复杂。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3类: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
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
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

古巴比伦王国的奴隶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

2. 古巴比伦的社会等级划分

1、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2、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扩展资料:1、汉穆拉比统一后,王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区设总督,在较大的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则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员治理。
2、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古巴比伦社会分为3个等级: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巴比伦“政治制度”

3. 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的奴隶制各有什么特点

古巴比伦奴隶制:古巴比伦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家庭私有奴隶制阶,很早就出现债务奴隶制,汉莫拉比法典有相关规定。
古印度奴隶制:其特点是普遍存在着家庭奴隶制,似乎并没有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只是在村社、矿山和行会中使用奴,最普通的奴隶称之为达萨-布尔塔卡。
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种姓制度和宗教制度;古巴比伦的奴隶制度写入汉谟拉比法典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古巴比伦时期,买卖奴隶的现象很普遍。王室拥有大量奴隶,一般富裕 的阿维鲁(全权自由民)和穆什钦努(非全权自由民)也都有奴隶。
奴隶的 来源除战俘外,也有从外地买来的奴隶。奴隶同牲畜一样被视为主人的财产,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通过婚姻、收养、交纳赎金等方式获得解放。
《法典》规定:拐带、帮助奴隶逃跑或窝藏奴隶者,都要处以死刑;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要处以割耳之刑。这种严刑,目的在于遏制奴隶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印度奴隶来源是很多的。除战俘奴隶外,还有债奴、罪奴、家生的、继承的、赠予的、买来的以及由于饥荒为食物而服役的,数量非常庞大,奴隶有国有的,有属于私人的。
国有奴隶大都从事建筑、采矿和兴修水利等劳动。在王室的农庄和手工作坊中也有很多奴隶,主要是耕地和纺织,不过这些奴隶的口粮由国家发给。
私人占有的奴隶数量不等,有的“僮仆万千”,有的仅有一两个。这些奴隶除从事生产劳动外,更多的是从事家务劳动或生产辅助劳动,奴隶不仅可以被买卖,毒打和虐杀他们都不犯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奴隶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印度奴隶制

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的奴隶制各有什么特点

4. 古巴比伦的社会等级划分

公元前18世纪初,大约公元前1791年开始拟定,约公元前1780年前后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将巴比伦王国的人划分为3个等级:
1、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即“有权者阿维鲁”;
2、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即“半有权者穆什根努”;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而古巴比伦王国的阶级分为:奴隶主、小生产者、奴隶三个阶级,阶级与等级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 
古巴比伦王国背景:
重新统一巴比伦尼亚并最后基本统一两河流域的是古巴比伦王国。约公元前1894年,一支阿摩利人在其首领苏穆阿布姆率领下占据了巴比伦城并建立了国家。建国初期,它仅仅是一个弱小的、时常向他国称臣纳贡的小邦。但到了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统治时期(约前1792~前1750年),古巴比伦逐渐强大并通过不断的军事征服一跃成为两河流域统一的大国。

扩展资料:
政治制度:
汉穆拉比统一后,王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区设总督,在较大的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则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员治理。
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3个等级:
1、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2、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
3、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较为复杂。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3类:
1、供养(维持)宫廷之田;
2、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
3、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
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
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
文化 古巴比伦人使用楔形文字。
人们已经能区分恒星和五大行星,观测出黄道,以后又区分出黄道上的12个星座,绘制出黄道12宫的图形。而且还掌握四则运算、平方、立方和求立方根、平方根的法则,能解有3个未知数的方程。
他们求出的圆周率为3, 并得出直角三角形的勾+股=弦的定理。在建筑和雕刻方面,古巴比伦人也有所发展。《汉谟拉比法典》石柱柱头浮雕技法已经比较熟练,线条朴实有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巴比伦王国

5. 简述亚述新巴比伦奴隶制的发展和特点

亚述王国鉴于奴隶数量太多,无法组织大规模的奴隶制农场,和想要从奴隶身上取得更多的利益,采用了有别于其他一些古代国家的剥削方式,即奴隶主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一家一户耕种,收取各种租税,征召各种各样的劳役的办法。这类奴隶可以有自己的财产,个别的还拥有不动产,有权签定合同或到法庭作证,也有家室。但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就是随时可以被奴隶主赏赐给别人当奴隶的。这种办法多用王室的土地上,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王室奴隶。在大小奴隶主的土地上劳动的多数也是奴隶,他们往往是全家一起被奴隶主所奴役。奴隶主出卖土地时,他们连同土地一起被出卖给新的主人。
新巴比伦时代,两河流域的经济,特别是商业贸易有了迅速的发展。为提高生产效益,调动奴隶的积极性,许多奴隶主对奴隶多采取租佃和承包方式,把土地或某些工商部门交给奴隶经营,并向他们贷款,然后收取高额年贡、利息和地租。此外,奴隶还要交1种数额不定的"人身租"(曼达图)。奴隶所承担的租税是沉重的,但这种灵活的经营方式仍使一些勤劳、精明的奴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新巴比伦时期形成的这种特殊奴隶制,后来在东方一些国家中曾长期沿用。

简述亚述新巴比伦奴隶制的发展和特点

6. 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与奴隶制的发展

古巴比伦王国是公元前十九世纪由阿摩利人建立于两河流域的国度,是奴隶制国家,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现其文明已殆灭。主要文献为希罗多德的旅行及《汉漠拉比法典》。以下为制度规定:
  1 等级制度
  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2土地制度
  这个时期,土地主要归自由奴隶主(土地为自己开垦购买或继承所得)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主要依对国家贡献而分配。
  据法典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第二种为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第三种为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7. 古巴比伦在什么时期建立了奴隶制国家?

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美索布达米亚”地区开始从氏族社会末期向奴隶社会过渡。大约在公元前2800年(或更早些时候),苏美尔人建立了自己的王朝。大约到了公元前2350年,阿卡德人又建立了阿卡德王朝。他们继承了苏美尔人的文化并取得新的惊人成就。大约在公元前1900年,古巴比伦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国势盛极一时,著名的汉谟拉比王(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此时的巴比伦已成为西亚的经济文化中心之一。

古巴比伦在什么时期建立了奴隶制国家?

8. 古巴比伦的等级制度在历史上又称什么?这种制度对当时和后来产生了什么影响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0135228.html

简介:古巴比伦王国是公元前十九世纪由阿摩利人建立于两河流域的国度,是奴隶制国家,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现其文明已殆灭。主要文献为希罗多德的旅行及《汉漠拉比法典》。以下为制度规定:
  1 等级制度
  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2土地制度
  这个时期,土地主要归自由奴隶主(土地为自己开垦购买或继承所得)和王室所有,王室土地主要依对国家贡献而分配。
  据法典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第二种为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第三种为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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